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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鹿屠宰证,屠宰证办理条件

个人办鹿屠宰证,屠宰证办理条件个人办鹿屠宰证,屠宰证办理条件

屠宰证办理条件

法律分析:屠宰证办理条件具体如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个体户屠宰证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必须要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持《个体工商营业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到辖区内的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然后凭营业执照及其它应备材料(蛮多材料,各地不一样,具体咨询一下当地商务部门)到商务部门办理《畜禽屠宰许可证》(材料齐全才会办理)最后还得办理准备相关材料(材料蛮多,咨询卫生部门)到当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人员的健康证。只有所有的证件齐全,才可以开业经营。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屠宰证去哪个部门办理?

屠宰证要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办理。政府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屠宰营业执照办理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经营场地证明;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屠宰场免土地使用税吗

屠宰场不可以免税,可以免税的情况如下: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屠宰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1、申请设立:窗口受理材料市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书面征求区商务厅意见市政府作书面决定申请人开工建设屠宰场。

2、验收及发证:窗口受理材料初审市政府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市政府批准同意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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