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排污,水产养殖排污处理流程
水产养殖排污口整治
河长制的目标: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持续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落实区域用水计划管理要求。
2.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开展取水口核查整治专项行动,加快取水户规范化“一户一档”建档工作,完善日常监管预警机制。
3.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
完善深层地下水开采井登记建档,实施超采区综合治理,推进公共管网范围内的地下水压采换工作,调整地下水差别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4.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进一步巩固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回头看”成果,实施排污口整治巩固提升,进一步规范监管,加大监督监测力度,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5.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完善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方案和分年实施计划,加强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跨县级河流水质监测断面建设,完善河流水质监测体系。
水产养殖污水排放
污水排放的管理应该属于辖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管理。但是还是要分清几个情况,首先养殖场的选址是不是符合相关的规定,是不是经过审批 如果没有任何手续的话,地方政府需要调查相关违规行为,然后环保部门调查污水排放的问题,对违法的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水产养殖排污口整治方案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5、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6、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水产养殖排污口设计
要想打开排污口,首先我们要确定自家的洗衣机是否有排污口。一般来说,像是海尔、小天鹅、西门子等主流洗衣机都是有排污口设计的,排污口通常设置在洗衣机前面的右下角。
这类洗衣机排污口非常方便打开,如果我们想打开排污口的话,只需要把洗衣机右下角的盖子打开,然后握住中间的把手,顺着逆时针的方向旋转,把排污口处的塞子拿出来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排污口通常积累了很多的污渍,在打开排污口的瞬间它们会顺着水流流出来,所以我们在打开排污口前,最好用容器或者抹布接着,防止流出来的污水把地面弄脏。
水产养殖场污水处理
1.一种农村坑塘污水治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治理的方法按如下步骤依次进行:
1).安装曝气装置:将曝气装置铺设于坑塘底部;
2).安装人工净水草:将人工净水草安装于坑塘底部;
3).水体循环处理:通过排出管路和离心泵将坑塘水体排出,送入过滤装置中,过滤处理后,产水通过循环管路自流返回至坑塘中。
2.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农村坑塘污水治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人工净水草,采用无纺布与发泡板复合材料,裁剪成细条状,并捆扎于具有一定重量的圆筒状载体上,在河道底部间隔3-5m设置,平行排列。
3.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农村坑塘污水治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装置,采用无纺布作为过滤介质,定期清理处置。
4.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农村坑塘污水治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循环管路出口与排出管路分别设置于坑塘的两端。
说明书
一种农村坑塘污水治理的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农村坑塘污染水体治理的方法,尤其涉及一种农村坑塘污水治理的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农村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水环境健康状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目前农村水环境现状来看,由于工农业的迅速发展、水环境保护意识的欠缺、水环境治理技术不科学、资金投入的不足等,使得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农村污水坑塘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一环,由于长期垃圾堆放,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污水坑塘急需治理,迫切需要开发适合农村污水塘治理的技术。
目前采用的原位修复技术和异位修复技术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经环境整治后,垃圾得到了有效的清理,但由于坑塘底泥释放污染物和外源污染物的持续涌入,使得原有技术收效甚微,持续投资巨大。因此,急需开发一种适合农村坑塘水体治理的方法。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农村坑塘污水治理的方法,特别适用于农村坑塘水体的净化处理。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农村坑塘污水处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的方法按如下步骤依次进行:
1).安装曝气装置:将曝气装置铺设于坑塘底部;
2).安装人工净水草:将人工净水草安装于坑塘底部;
3).水体循环处理:通过排出管路和离心泵将坑塘水体排出,送入过滤装置中,过滤处理后,产水通过循环管路自流返回至坑塘中。
所述人工净水草,采用无纺布与发泡板复合材料,裁剪成细条状,并捆扎于具有一定重量的圆筒状载体上,在河道底部间隔3-5m设置,平行排列;所述过滤装置,采用无纺布作为过滤介质,定期处理处置;所述循环管路出口与排出管路分别设置于坑塘的两端。
本发明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本发明将污染坑塘视为一个好氧处理装置,通过曝气、过滤和循环,强化水体流动和富氧,设置的填料为活性污泥微生物提供良好的载体,达到治理污染水体、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的效果
养殖场污水乱排
立刻用井水浇灌农田,使污水淡化
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粪便污染:目前畜禽养殖产生了大量粪便,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氮、磷和有机污染物等。由于以往畜禽养殖场(户)环境意识差,畜禽粪便随意堆放,并随雨水进入水系。因此,畜禽粪便成为继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后的第三大污染源,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水质污染:养殖场对水体的污染主要为有机物污染、微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污染。养殖污水不经过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沟渠或者开放水域里,由于这些污水中氮(N)、磷(P)含量丰富,极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污。高浓度的污水排入河中,造成水质不断恶化。污水对周边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有些已对集中饮用水源地构成严重威胁;
大气污染:畜禽粪便经过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的氨氮、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不但会破坏生态,而且还会直接影响人类健康。有害气体能进入呼吸道,引起咳嗽、气管炎和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不仅威胁着养殖场的安全,更危及养殖场员工和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
生物污染:粪便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如不及时处理就会孳生蚊蝇,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菌量增大,使病原菌和寄生虫蔓延,引起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危害人畜健康。如近年来发生的禽流感、猪流感、手足口病等人畜共患疾病,与畜禽粪便污染造成的恶劣环境不无关系。
为贯彻落实环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高度重视,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推进新农村建设。
加强宣传,增强环境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以及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发放养殖业治污技术资料,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会,对规模畜禽养殖业主进行培训,使业主充分认识到企业是污染治理的主体,提高他们的环境责任意识和治污能力。同时,组织对相关部门和乡镇干部进行培训,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让乡镇干部树立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
合理规划,合理选址畜禽养殖无序发展已成为当前不可忽视的问题,农业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医疗和人口集中地区等必须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在限养区范围发展养殖业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和环境敏感区,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严格控制单位耕地面积的畜禽养殖量;
把好源头关,严格审批禁养区一律不得审批畜禽养殖场的新、扩、改建项目,限养区无土地消纳能力的对这些项目也要严格审批。审批项目时要及时通知环保部门,邀请环保部门参与。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新、扩、改建畜禽养殖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农业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资金补助。畜禽养殖场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分类指导,科学整治各级政府要根据各地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方案,强化整治。可分别采取“猪(牛、鸡)粪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沼气池+生化、物化+氧化塘”的排放模式,实现“猪(牛、鸡)粪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沼气池+果(蔬、林、田、地、茶、蚯蚓、蘑菇)”的循环综合利用;
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畜牧法》要求,指导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本地区畜禽养殖布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定点,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布点和选址以及业主治理污染的情况;环保部门对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加大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企业报经政府批准实施搬迁或关闭;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需征得畜牧、环保部门的选址意见后,方能办理土地的划拨、出让、租赁等手续;
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充分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切实加大对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以奖促治为辅”等综合防治资金投入机制。建议政府成立畜禽养殖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将养殖业污染治理列入政府实施工程,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国家、省、市对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补助资金,应设置兑现门坎,必须以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为标准,且经环保部门确认后方能给予补助。对治理效果显著的养殖场要给予一定的奖励,以调动养殖业主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作用,推动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严格考核,加强督察为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应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各级党委督察室、政府督察室、纪检等部门可联合组成督察组,定期、不定期地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定期通报,严格奖惩,促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参考资料龙游新闻网:
http://lynews.zjol.com.cn/lynews/system/2013/08/28/016854818.shtml
个人图书馆: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714/15/5440912_133521218.shtml
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方案
1、养殖户到地方水产站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养殖户或企业法人)。
(2)、提交所在村委会养殖证明。
(3)、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
2、申请表信息填好后,报请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3、水产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审核;
4、 实地绘制池塘图纸(填写审核表、养殖证正本);
5、报请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临翔区农业局);
6、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发证;
7、 区水产站通知办证人员领证。
拓展资料:
如何开始水产养殖?
一是考察选定养殖场所后,要首先到所在乡镇政府了解该场所土地的性质,如果属于基本农田,则要咨询清楚能否从事水产养殖;如果属于非基本农田,还要了解清楚是否在所在县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规划的养殖区范围内,如果属于禁养区,则不能从事水产养殖;是否在养殖区范围内,请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咨询;
二是通过村集体招标或者农民土地流转,获得水面或土地使用权,应签订水面或者土地承包合同;
三是根据《渔业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水产养殖需要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具体程序请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局咨询;四是在养殖过程中要加强对水产养殖尾水的治理,排放的养殖尾水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从事水产养殖业,存在洪涝、干旱、风灾、病害、市场、技术等各种潜在风险,需要对存在风险有充分预知,在开始养殖前要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水产养殖排污口整治工作总结
帆布池养鱼新方
1、排水:建议设置两个排水口,或者设置专门的鱼苗养殖池。
现在帆布鱼池生产厂家,都是配套的地漏式鱼马桶,这种排水模式,经过渔夫的验证,其它品种的鱼因为没养过不好评价,但是用来养殖草鱼、禾花鱼和丁桂鱼,草鱼和丁桂鱼的规格需要达到10公分,禾花鱼苗需要在6公分以上才行,不然容易导致鱼苗应激过度死亡。
改进的建议是设置两个排水口,地漏式排水口放在中间,仍然采用锅底排污,增设一个溢流式排水口,设置在进水口旁边,距离进水口约20公分的位置,也就是进水水流的后面。这样不影响水流在帆布鱼池内的流动,也方便池内水位调节。
这样改进的话,可以一个池把鱼从小养到大。例如草鱼、丁桂鱼苗在10公分以下,禾花鱼苗在6公分以下时,水体循环时采用溢流方式排水,排污还是可以地漏式排污,对鱼苗生长有利,鱼苗长大后再把溢流口封住,主要采用地漏式排水循环,方便排污。
如果养殖场地有足够空间,那就建议设置专门的溢流式鱼池养殖鱼苗,养大后再转池。
2、养殖水位:建议设置专门的鱼苗养殖池。
出于经济考虑,渔夫用的是1.4米高的鱼池,水位最高可以达到1.3米,对于大鱼来说,这个水深有利于躲避隐藏,同时可以容纳更高的产量。
但是鱼苗期,特别是规格较小的鱼苗,大部分品种的适宜水深是60公分左右。不设置专门的鱼苗养殖池,而是用这1.4米的成鱼池养殖的话,实际上造成了帆布养殖池容量的闲置浪费,资源利用没有达到最优。
3、排污:建议在帆布鱼池底部四周设置射流式推污管,或者在池内增设15立方每小时出水量的大流量泵推水加大旋流。这个建议目前只是理论可行,没得到验证。
帆布鱼池内水流的旋转流动,渔夫是采用进水直推,水泵是用的每小时12立方出水量的大流量泵。这个流量的旋转水流,对于喜欢缓流水和静水的鱼类,是非常适宜的,但是对鱼粪的排除不太理想,会有鱼粪远离排污口沉淀。
经过观察,1.3米的水位差排污,地漏式排水口附近只有半径约1米范围可以排干净;水位差降到0.6米,则排污范围半径只有0.6米。范围这么小可能与锅底弧度不够和池底帆布有褶皱有关,实际在安装帆布鱼池时,往往做不到设计那么平顺。
4、水体透明度:建议定期添加EM菌剂调水。
在高密度养殖时,一般采用的是进水或者天然泉水,水质清澈而瘦,透明度很高,同时,良好的过滤系统过滤后,养殖中循环的水体透明度也非常高,其实,在水产养殖中,过高的水体透明度,对鱼类养殖来说是不利的。
帆布鱼池循环水养鱼,高透明度的水体,对鱼来说因为缺乏躲避,往往一点点惊动,就会造成应激过度。尤其是胆小的鱼类。
EM菌群,在使用上不仅仅可以清理消化水体有机物杂质,还可以减少水体透明度。
这里强调一下,想在帆布鱼池循环水体中增加藻类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别去尝试。循环水体中如果存在大量藻类,会造成过滤系统的崩溃,进而造成整个循环水体的水质崩坏,所以,池塘肥水,是完全不能用来作为循环水养殖用水的。
池塘肥水养藻,循环水体养菌。这是很多前辈花费大量金钱得出来的经验总结,切记切记。1、排水问题:建议设置两个排水口,或者设置专门的鱼苗养殖池。
现在帆布鱼池生产厂家,都是配套的地漏式鱼马桶,这种排水模式,经过渔夫的验证,其它品种的鱼因为没养过不好评价,但是用来养殖草鱼、禾花鱼和丁桂鱼,草鱼和丁桂鱼的规格需要达到10公分,禾花鱼苗需要在6公分以上才行,不然容易导致鱼苗应激过度死亡。
改进的建议是设置两个排水口,地漏式排水口放在中间,仍然采用锅底排污,增设一个溢流式排水口,设置在进水口旁边,距离进水口约20公分的位置,也就是进水水流的后面。这样不影响水流在帆布鱼池内的流动,也方便池内水位调节。
这样改进的话,可以一个池把鱼从小养到大。例如草鱼、丁桂鱼苗在10公分以下,禾花鱼苗在6公分以下时,水体循环时采用溢流方式排水,排污还是可以地漏式排污,对鱼苗生长有利,鱼苗长大后再把溢流口封住,主要采用地漏式排水循环,方便排污。
如果养殖场地有足够空间,那就建议设置专门的溢流式鱼池养殖鱼苗,养大后再转池。
2、养殖水位问题:建议设置专门的鱼苗养殖池。
出于经济考虑,渔夫用的是1.4米高的鱼池,水位最高可以达到1.3米,对于大鱼来说,这个水深有利于躲避隐藏,同时可以容纳更高的产量。
但是鱼苗期,特别是规格较小的鱼苗,大部分品种的适宜水深是60公分左右。不设置专门的鱼苗养殖池,而是用这1.4米的成鱼池养殖的话,实际上造成了帆布养殖池容量的闲置浪费,资源利用没有达到最优。
3、排污问题:建议在帆布鱼池底部四周设置射流式推污管,或者在池内增设15立方每小时出水量的大流量泵推水加大旋流。这个建议目前只是理论可行,没得到验证。
帆布鱼池内水流的旋转流动,渔夫是采用进水直推,水泵是用的每小时12立方出水量的大流量泵。这个流量的旋转水流,对于喜欢缓流水和静水的鱼类,是非常适宜的,但是对鱼粪的排除不太理想,会有鱼粪远离排污口沉淀。
经过观察,1.3米的水位差排污,地漏式排水口附近只有半径约1米范围可以排干净;水位差降到0.6米,则排污范围半径只有0.6米。范围这么小可能与锅底弧度不够和池底帆布有褶皱有关,实际在安装帆布鱼池时,往往做不到设计那么平顺。
4、水体透明度问题:建议定期添加EM菌剂调水。
在高密度养殖时,一般采用的是进水或者天然泉水,水质清澈而瘦,透明度很高,同时,良好的过滤系统过滤后,养殖中循环的水体透明度也非常高,其实,在水产养殖中,过高的水体透明度,对鱼类养殖来说是不利的。
帆布鱼池循环水养鱼,高透明度的水体,对鱼来说因为缺乏躲避,往往一点点惊动,就会造成应激过度。尤其是胆小的鱼类。
EM菌群,在使用上不仅仅可以清理消化水体有机物杂质,还可以减少水体透明度。
这里强调一下,想在帆布鱼池循环水体中增加藻类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别去尝试。循环水体中如果存在大量藻类,会造成过滤系统的崩溃,进而造成整个循环水体的水质崩坏,所以,池塘肥水,是完全不能用来作为循环水养殖用水的。
池塘肥水养藻,循环水体养菌。这是很多前辈花费大量金钱得出来的经验总结,切记切记。
水产养殖排污口整治措施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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