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养殖场管理制度,羊饲养场管理规范最新标准
羊养殖场管理制度及流程
必须要走规模化养殖这条道路。规模化养羊前提条件,才能把养羊事业做大做强。
1.要有足够的启动资金。规模化养羊首先要考虑自身经济实力,并根据经济实力提前规划好种群数量和羊场面积以及各方面的配套设施。如计划开办一家起始规模500只湖羊的小型羊场,至少要准备150万以上的资金
2.选择合适的优良品种。小尾寒羊、湖羊、黑山羊、波尔山羊、东佛里生奶绵羊等品种都是羊类中的佼佼者,它们能为养殖户带来不错的经济效益。
3.配备相关的饲养人员。饲养员是规模羊场的基本从业人员,只要是规模化养羊,就少不了配备技术经验丰富的饲养员。正常情况下,起始规模500只湖羊的小型羊场需配备3~4名饲养员。此外,最好聘请专业兽医做羊场顾问,由他们定期指导饲养员做好羊场防疫工作和饲料均衡搭配。
4.要有良好的饲草条件。规模化养羊有放牧和舍饲两种提供饲草的方式,但现在大多数都是以舍饲养殖为主。舍饲养羊每年都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来购买草料,养殖户应尽量选购价格实惠且营养丰富的草料来喂羊。比如玉米秸秆、花生秧、青贮玉米、紫花苜蓿等都是喂羊的常见草料。当然,如果想通过种植养殖循环产业来进一步扩大养羊规模,种草养羊是首选。
5.需熟练掌握养羊技术。自己都不懂的行业,想要干出成绩来肯定是难上加难的。笔者曾经和我们这边的几家规模羊场老板聊天,发现他们基本都是从小规模养羊开始,慢慢掌握了养羊技术,才有底气加大投资力度并壮大养殖规模。要管理一座规模羊场并非易事,倘若自己啥都不懂,只知道花钱请人来做,那样将注定这个行业做不长久。
6.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对于农村散养户来讲,由于羊的数量有限,大多数又是半圈养半放养,在销售这方面基本不存在问题。可是规模羊场不一样,动辄年出栏量几千只、甚至几万只,如果没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就代表着要白白浪费草料钱和人工钱,这样形成恶性循环,羊场也会被慢慢拖垮倒闭。规模羊场平时应多联系几家销售商,以确保销售环节不出任何问题。
养羊场怎么管理
散养羊是要有地理条件的。
比如自家有小山头,或是有无人管理的山坡,或是自己有田地,把它圈起来,把羊放里面。。。这叫散养羊,散放也不是一直就放在里面不管理了,散放出去吃草后,还要赶回来放进羊舍,因为只吃草营养跟不上,所以羊回舍后还要喂饲料。。
如果没有这些条件就是建设养圈,把羊圈在里面喂,不放出来,这叫圈养。。
羊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
一是办理养殖场项目及用地备案手续。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盖章,乡镇办事处同意,到所在区畜牧局办理养殖项目备案手续。再凭区畜牧局办理的养殖备案表,直接到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养殖场用地备案手续。
二是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可直接申请到所在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或动物防疫所办理。在具体办理中,可咨询所在区畜牧兽医部门。
羊养殖场管理制度及流程表
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土地手续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该证审批下来后,从事一般畜禽养殖的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启自己的养殖之路。
5.养殖证《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比如养孔雀、野猪等野生动物的越来越多需要办理这个。7.办理工商登记具备了上述所需证件后,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了。8.备案手续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肉羊养殖场管理制度
养羊赚钱现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对于刚刚起步的养羊场或许都有一个梦想就是“把我的养羊场要做大形成规模”但是规模养羊场怎样管理才能搞好呢?这不仅仅是肉羊引种的问题和场内的建设和规划也有很大的关系。下面具体来了解一下:规模化羊场如何管理?规模化羊场的管理方法。
1、饲养优良品种
在影响规模化养羊生产效率的五大因素品种、营养、疫病、环境和价T中,优良品种是提高规模养羊生产水平的基础。有了良种才能在同样投入的条件下,获得更高的产量和优良的产品。在养羊的发展过程中,优良品种的贡献率在40%以上,这一数据充分说明优良品种是肉羊业发展的第一要素。肉羊优良品种的主要特点是经济早熟、生产性能好、繁殖力强、全年发情配种与产羔、遗传性强且稳定、适应性强。
2、合理的羊群结构
羊群结构包括羊群的品种结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比例。羊群结构不合理是影响养羊生产效益的原因。就肉羊生产特点来讲,其经济效益体现在羊群的数量和质量上,即羊群繁衍后代的数量多少、品质高低。以繁殖母羊为基础,按照适当比例配置其他性别、年龄、用途的羊,目的在于有利于组织再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品质量。合理的羊群结构标准为繁殖母羊、育成羊、羔羊比例应为5:3:2,适宜的公母比例应在1:25。
3、饲养早熟性好和多胎性品种羊
生产实践已证实,一个规模养羊场饲养繁殖力高、早熟性好的品种比饲养繁殖力低和晚熟品种能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就是说生产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母羊的繁殖力和羔羊成活率。在正常饲养条件下,每生产1 kg羊肉,产双羔母羊比产单羔母羊少消耗饲料35%~50%。即使在品种改良中,一般也引用早熟性好和多胎力高的品种同本地繁殖力低的品种杂交,提高产羔率。
4、实行羔羊早期断奶技术
羔羊早期断奶实际上是人为控制母羊哺乳期,缩短母羊产羔间隔和控制繁殖周期,达到一年两胎或两年三胎的一个重要技术措施。传统养羊方式,羔羊哺乳往往在3~4个月以后白行断奶,母羊很难做到一年两产或两年三产。通过羔羊早期补饲,可以使羔羊尽早得到充足营养,促进瘤胃发育,最大限度发挥羔羊生产潜力,同时让母羊尽早恢复体质,为下胎生产打好基础。羔羊早期补饲断奶时间为45~60天为宜。
5、当年羔羊当年出栏
对于一个规模场来说,肉羊出栏率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技术水平和经营收入的高低。羊的生长发育规律是前期快、后期慢,特别在1岁后,饲料报酬随日龄增长而降低,即使增重,也主要是脂肪沉积。做到当年羊羔当年出栏,是提高肉羊出栏率的主要途径。
6、采取适宜的经济杂交模式及充分利用杂交优势
不同品种或品系的羊杂交所产生的后代,往往在生产力、生长势和生产性能等方面优于其亲本纯繁群体,表现杂种优势。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应用引进的优良肉羊品种做终端父本与国内适应性强、繁殖力高的品种进行经济杂交,杂交后代表现出适应性强、生长发育快、肉用性能明显等特点。7 对羊的饲草进行加工调制和按饲养标准配制日粮
羊属食草性反刍动物,其自身消化生理特点,应以青粗饲料为主,并按饲养标准在不同阶段,将营养不足的部分配制精饲料补充。对农作物秸秆通过青贮、氨化、微贮、粉碎、铡短等可使秸秆消化率提高10%~20%.在对羊配制日粮时,应灵活应用饲养标准,以当地青绿饲料和粗饲料为主,尽量利用本地价格低、数量多、来源广的各种饲料,这样既符合羊的消化生理特点,又能降低饲料成本,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
8、对羊病实行综合防控技术
规模化养羊,由于良种化程度高、杂交肉羊生长速度快,冉加上饲养规模大、密度高,羊流动性大,以及全年饲草料供应不平衡等综合因素,致使一些传染病、非传染病极易发生,严重影响养羊生产。规模养羊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饲养在先”原则,建立程序化防疫制度,搞好饲养管理、控制与净化羊群已有疾病,才能达到防疫灭病目的,才能保证规模养羊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
9、规模养羊要量力而适度规模经营
发展规模养羊,投资者一定要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管理和技术水平等确定规模大小。尤其新建扩建规模场,避免一次性投入资金过大。只有量力而行,适度规模经营,实行资金、技术、资源、劳动力和市场的最佳组合,才能将规模养羊潜力充分发挥出来,才有可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①、养肉羊规模要量力而行,要根据现有耕地多少、提供饲料的能力、劳力及投入的资金数量等条件决定。一般以养能繁殖的母羊50只左右为宜。在刚开始养殖的时候不要贪图规模,要不断摸索总结养殖经验,采取滚雪球的方式来发展。②、选择肉羊品种也很重要,因地制宜选择体型大、生长快、繁殖率高、适应性强、肉质好、效益高的优良品种。父本的选择首推南非波尔山羊,其次是我国的马头山羊;母本可选萨能奶山羊、河北白山羊等。③、定期从外地调换种公羊,给种用的公、母羊戴耳号和编制配种档案,详细记录配种羊的编号、配种时间、配种方式和产羔情况,有计划地控制公、母羊本交,避免羊近亲繁殖引起的品种退化④、根据肉羊的性别、大小、体质进行分栏养殖,养肉羊应按照工厂化生产模式,把不同年龄、不同品种、不同体况的肉羊分舍饲养,设立专门的产房和羔羊舍、肉羊舍、母羊舍、公羊舍、病羊隔离 舍等,并配以相应的饲养管理措施。⑤、用于育肥的肉羊,最好在出生后7—21天内去势。此时去势有利于提高肉的品质,并使之性情温顺,便于管理,快速育肥。⑥、防治肉羊常见疾病,群养肉羊易发病,主要有羔羊痢疾、链球菌病、传染性脓疱、线虫、羊虱等。要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还应做好重点疾病的预防接种和综合防治工作。⑦、肉羊圈内的羊只密度,肉羊属反刍动物,一天中要有较长时间用来采食饲草和反刍。所以,肉羊的圈舍中要有足够的槽位和活动空间,每只肉羊应有1.5—2.5平方米的活动场地。⑧、肉羊吃什么?肉羊是以吃粗料为主,精料为辅的牲畜。规模饲养最好是“种草养羊”,这样一年四季均可吃上鲜青草。养羊户应开辟青绿饲料专用地,人工种植紫花苜蓿、黑麦草等牧草。除夏、秋两季饲喂青草外,青草秋季收割后还可以晒制青干草或制成青贮饲料喂羊。也可种植玉米进行青贮,供羊只常年饲用。配制精饲料时除要有一定量的玉米外,还要按比例搭配豆粕、麸皮、鱼粉、骨粉等蛋白质饲料。此外,若加入适量瘤胃代谢调节剂、尿素缓释剂等复合饲料添加剂,效益更好。另外,规模养羊一定要有清洁的饮用水供羊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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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养殖场管理制度及流程培训
你好,黑山羊就是最常见的养殖品种之一,黑山羊肌肉纤维细,肉质鲜嫩,相对于其它品种的羊来说膻味极轻。是很多很喜爱的山羊品种。在养殖过程中管理好黑山羊才能使肉质达到最好。下面就跟大家一起来看看黑山羊该怎么管理吧!
1、去势分隔
黑山羊中有些不适宜留种的公羊要在出生后的一个星期至两个月内将公羊去势,因为公羊在去势后不会暴躁,性情变温顺,有利于放牧时的管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全部公羊去势,要留一部分公羊作为试情公羊,且在放牧时要将羊群合理的分布,公母羊要分开饲养,不能放在同一个羊舍内,如果放在同一羊舍内会出现乱交配的情况,影响下一代的配种,大小羊也要区分开,大小羊,公母羊等饲料都要有严谨的分类。
2、饲料搭配
羊是一种食草动物,它们的饲料主要是以草料为主,精料为辅。在夏季秋季的时候要多喂一些饲草,等。也要适当的补喂一些精料,因为在冬春季草料的缺乏,如果养殖户有条件的话,可以在田间种植一些黑麦草等作物,为羊在冬春季进行饲草的储存。如果没有条件种植也可喂一些混合饲料来作为饲草不足的补充。例如玉米粉,黄豆,草粉等等,每天最好是给成年的年补充些许盐分提高体质。
3、保证饮水
因为山羊每天都是进食一些粗饲料,所以山羊每天的消化量很大,需要分泌很多消化液。而且体内的血液循环,养分传递都需要大量的水分。因此,山羊对水的需求非常大,缺水引起的后果可能会跟缺料一样,甚至还会更严重。缺水会使山羊食欲比价,消化能力下降,掉膘严重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在管理中要保证山羊的需水量,但是要干净,无污染的水,因为山羊很多病害都是由于消化道感染而产生的。冬季不能让山羊饮用凉水,应该要将水加热,使山羊饮用温水。
4、精心管理
黑山羊是一种喜温恶潮的动物,要保证羊舍的温度不高于30度低于12度,否则将会影响黑山羊的正常生长。特别是夏季的时候,高温多雨,要时刻保持羊舍内的干燥,不能潮湿,潮湿的环境会使黑山羊极易患病。每天要将羊舍的地面清理一遍,定期给羊舍消毒,至少15天就要清除一次羊粪,将羊粪远离羊舍,避免堆在一起发酵生菌。且孕羊小羊要分开饲养,防治母羊压死小羊,保持羊舍的阳光与通透性,
羊饲养管理注意事项
羊的养殖注意事项:
1. 羊舍要建在干燥高处透风地点,通风良好,能遮雨,最好有地板,切忌低洼泥泞的地方。冬春要有背风向阳的保暖舍,不能有小孔而发生贼风,不要起羊圈粪,以保持干羊粪吸水与产热。
2.若饮水不足,羊的繁殖、生长等都会受到影响,严重缺水会危及生命。每天最少要饮水两次,夏季要增加饮水次数。牧草枯干的冬季,更应供给充足的饮水,水持要保持清洁,避免饮沟塘、死坑子的水,冬季要饮温水。
3.喂盐不仅能补充羊体内所需的纳、氯等元素,而且可增加食欲和饮水量。日粮中盐量不应少于8—15克(每只羊),其中公羊、妊娠母羊、哺乳母羊喂盐量13—18克。喂盐方法,将粒状食盐放在盐槽内,任羊自由舔食,但应注意喂盐后不要立即饮水。
4.母羊产羔后,一定要加强护理,防止压死。初乳营养丰富,对羔羊的生长发育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让羔羊尽量早吃、多吃初乳,吃得越早,吃得越多,增量越快,体质越强,发病越少,成活率越高。所以要对羔羊加强初乳的饲养管理。
5. 春季羊易得口炎,其特征口嘴流涎不能采食,舌体肿胀发炎,治疗方法:用0.1%高锰酸钾水冲洗口腔,然后涂抹水硼散即可,或者用青霉素粉涂入口腔。
6. 夏季养羊一定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羊舍周围的杂草要经常清除,羊舍的墙底部开设南北空气对流窗,加强通风;还要在羊舍的朝阳面设置遮阳棚,避免阳光直射;如果羊舍建造成平瓦屋面,可刷上白石灰,或搭盖遮阳物;增加羊舍周围的绿化面积,改善小气候。此外,羊舍还应安装纱门、纱窗,防止苍蝇、蚊子进入。
7. 饮水槽一般固定在羊舍或运动场上,可用镀锌铁皮制成,也可用砖、水泥制成。在其一侧下部设置排水口,以便清洗水槽,保证饮食卫生。水槽高度以羊方便饮水为宜。
8.羊最好吃苜蓿草,在冬季前科贮藏一些草类,以在冬天喂养羊。
羊养殖场管理人员的职责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规;
2、全县种畜禽场监督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
3、全县畜牧繁育改良体系建设与管理;
4、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
5、繁育改良技术培训与咨询;
6、家畜繁育改良(包括种畜禽)档案建设与管理;
7、组织实施国家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即奶牛、肉牛、绵羊良种补贴项目等工作职能。
羊的养殖技术管理方法
选择肉羊育肥方式
一)圈养
是短期育肥中效果较好的一种方法。催肥按照饲养标准的营养价值配制羊的饲喂日粮, 采取圈养羊育肥虽然饲料投入相对较高,如果按照规模化、标准化喂养方式可使羊增重较快,获得不错的效益。
二)放牧
放牧育肥是农村较为传统的饲养方式,一般经过夏季抓 “水膘”和秋季抓“油膘”两个阶段来达到育肥效果。同时,放牧育肥也是草地畜牧业的基本育肥方式,必须依靠天然草场,供应充足的草料。优点是能带来饲料成本的“0”投入也能获得较高效益;但也是常常要受气候和草场长势等多种不稳定因素变化的影响,采用此方式需要好的草料资源。
三)半圈半养
目前,此种育肥方式是养殖户广泛采用育肥方式之一。因为“它”是根据饲料条件来灵活操作的,在冬春无牧草季节选择圈养喂饲料,在夏秋牧草丰盛期去放牧,有效地减低了采购羊饲料的开支,还能让羊吃到新鲜的草料。
总结: 无论那种方式养羊,需要根据当地资源考虑,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有效的。
选择育肥羊
1、年龄
选择4-5月龄的羔羊(40-50斤),这时候的羊只处于生长高峰期,具有生长快和饲料报酬高的特点。
2、品种
㈠杜泊羊
生长速度快;出栏体重大(50kg以上),瘦肉率高。环境适应能力差,对饲料要求高。
㈡小尾寒羊
生长速度快;出栏体重大(50kg以上),环境适应能力高。瘦肉率低。
㈢锡盟羊
主要指产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部乌珠穆沁草原的乌珠穆沁羊
此羊适应力特别强,生长速度较快;出栏体重较小(40-45kg),羊尾大,瘦肉率低。
选择肉羊育肥饲料
高强度饲喂条件下,应选择木质素含量低,纤维素含量适中,消化率高,蛋白质质量高的饲草。
1、草料
花生秧(以叶为主)、玉米皮、大豆荚壳、豆腐渣、青贮玉米秸秆、全株青贮玉米秸秆等。
2、蛋白质饲料
豆饼粕、花生饼粕、DDGS、菜饼粕、胡麻饼、棉饼粕等。
3、能量饲料
玉米、麦麸、小麦、植物油等
4、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选择专业、专注、专心做好牛羊料的北京隆越兴牧产品。
5、微生态制剂
反刍酵素,促进消化道有益菌群的发育和优化;产生有机酸,促进营养物质的吸收和激活酶原;产生多种消化酶,促进营养物质吸收,提高饲料利用率;促进微生物繁殖和活性能力,影响糖类物质的代谢。
6、瘤胃调控剂
主要是指小苏打(碳酸氢钠),是用于调节羊瘤胃PH值**好的缓冲剂,按日粮1-1.5%添加。
做好育肥肉羊的饲养管理
一)肉羊育肥前期的饲养管理(适应期0-20/25天)
分两种情况:自繁自养或当地收购的;经过长途运输买来的(推迟5天)。
1、防疫
第二天,注射小反刍兽疫苗;第8天注射羊口疮疫苗;第14天注射肠毒血症三联苗;第20天注射口蹄疫疫苗。
2、驱虫与健胃:第6天,驱虫(拌料使用);第10-13天健胃(拌料)
3、饲料组成:精粗比按50:50,精料中注意蛋白质原料的添加。
4、饲养管理:日喂3次,早晚精料+草料。精料量逐渐由,300克增加到500克,粗料每天喂量400-500克,保证充足饮水。
15天左右进行**次剪毛,同时皮下注射伊维菌素和肠毒血症3联苗。饮水中添加微生态制剂和维生素C,防止腹泻,减少应激。
二)肉羊育肥中期饲养管理(20/25-80天)
1、健胃:第40天进行第2次健胃。
2、饲料组成:精粗比60:40,精料中蛋白和能量要适中。精料中要加入微生态制剂,
3、饲养管理:精料量由500克逐渐增到1200克,草料每天喂量500-800克,保证充足饮水。
4、60天进行第二次剪毛,同时注射伊维菌素,精料中加入丙硫咪唑。
5、观察羊群健康状况,防止瘤胃积食、瘤胃酸中毒、蹄病、尿结石等发生。
三)肉羊育肥后期的饲养管理(80-120天)
1、饲料组成:精粗比按70:30,精料中注意能量的添加。精料中要添加微生态制剂
2、饲养管理:精料量由1200克逐渐增到1400克,草料每天喂量500-600克,保证充足饮水。
3、100天,准备第3次剪毛。
4、适时出栏:40-55kg、市场行情(节假日)
5、观察羊群健康情况,防止蹄病和尿结石的出现。
羊场养殖管理细则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肉羊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羊养殖场管理制度及流程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规范牲畜屠宰行为,保证畜类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牲畜包括:猪、牛、羊等;畜类产品包括: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牲畜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屠宰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引导、扶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规模化建设,改善牲畜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协调解决牲畜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工艺、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八条 从事清真用牲畜屠宰的,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定点屠宰
第九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应当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牲畜屠宰场的数量、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
(二)与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厂(场)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三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满足水分、挥发性盐基氮、汞、无机砷、铅、镉等项目检测必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选址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或者选址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改建、扩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小型牲畜屠宰场。
小型牲畜屠宰场的设立,应当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其选址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
(二)具备满足屠宰活动需要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
(三)有二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必要的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七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建成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其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名单。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除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外,未取得牲畜定点屠宰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二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牲畜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明示牲畜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二十二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牲畜,产地是本县(市、区)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防疫标识;产地是本县(市、区)以外的,应当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防疫标识。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没有上述证明和标识的牲畜。
第二十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牲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蹄、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并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检验内容实施检验;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还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五条 牲畜肉品品质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是否摘除有害腺体;
(三)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屠宰加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内容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是否为白肌肉(PSE肉)或者黑干肉(DFD肉)以及种猪、晚阉猪。
第二十六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用种猪、晚阉猪屠宰加工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
第二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检验出的病害牲畜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害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牲畜屠宰活动提供屠宰场所或者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畜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处理情况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一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加工的合格畜产品,只能在所在的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
第三十二条 从事畜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类产品,应当是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产品,并登记其来源。登记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销售未分割的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销售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运输畜类产品,除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
(二)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
(三)畜类分割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
(四)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类产品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工具。
第三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畜类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三十五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撤销其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证、章、标志牌。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牲畜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牲畜定点屠宰证书、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
养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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