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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水产养殖的好处,网箱水产养殖的好处

网箱水产养殖的好处,网箱水产养殖的好处网箱水产养殖的好处,网箱水产养殖的好处

网箱养殖对水质的影响

网箱养鱼缺氧是因为水中溶氧量不足引起的。

解决的办法就是增加水中的含氧量。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增加打氧机,补充水的含氧量。

用抽水机带动网箱里的水流动起来,可以增加水的含氧量。

投放可释放氧气的药物,使水体的含氧量提高。

若以上做法都没有相关条件及设备,那就要考虑减少鱼的密度了。

网箱养殖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在江河设置网箱养鱼最大的危害是饲料对江河水质的污染,鱼饲料是以菜籽粕为主原料各种微量元素(铜.铁.锰.锌等化合物)各类鱼用药物结合体,其中微量元素和药物对江河水质污染程度高。

其次养殖网箱对江河船只通行造成阻碍,由其夜晚和雾天,能见度低对船舶航行造成极大不安全因素。所以江河禁止设置网箱养殖。

网箱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可以的,不过流动水养殖要主意防洪,如果流动水河流不适合抗洪地方建议不要养、还有一点上游农田多或者种植面积大又要喷农药防虫的,也不适宜在下游网箱养殖。在流动水面河流养殖先要考虑、洪水、农药、阳光、三个重要问题,至于环保方面见议到当地环保局资讯。

网箱养鱼对水体污染的原因

水库养鱼,在环保方面有什么规定?

饮用水源地水库不可以承包养鱼。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以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鱼塘地点的选择:

1、易于取得丰富而优质的水源。养殖期间用水量大,水源必须充足可靠,且丰水期与枯水期水量不能相差太多。2、地势平坦,地质适中。地势以平坦且宽阔者为,山区坡度过陡处应避免在设养殖场低于海平面的海滨亦不适宜。土质以壤土为最佳,若带点沙质则更佳,可以避免水质变混浊。3、?供电稳定。养殖埸必须的设备?如水泵、投饵机、增氧机等动力设备,都需要稳定的电力。4、交通方便。商品鱼的运输要求交通方便,应避免在道路太崎岖或车辆无法到达处设养殖场。

国家电站水库允许私人承包进行水产养殖吗?

目前国家对环境抓得很严,很多地方的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以及周边至少5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都不允许养殖,具体你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的环保部门。

网箱养鱼对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禁止网箱养鱼是因为网箱养殖鱼病多发,发生的病害难以防止,养殖水产品粪便、残饵等对水质造成了极大污染。禁止网箱养鱼指在一些江河、水库里网箱养鱼。

网箱养殖对水域的过度开发,使原有的水草资源遭到破坏,使“草型湖泊”转变为“藻型湖泊”。

多年来,我国的淡水渔业的养殖模式普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造成对江河湖泊和水库的过度利用,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和水环境质量下降,如追求高产而实施的化肥养鱼直接增加了水体氮磷含量,为提高“家鱼”成活率而过量捕捞食鱼性鱼类导致生态系统失衡等。目前我国淡水渔业的收入每年仅80多亿元,而天然湖泊和水库(即人工湖)的水体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却远高于此。

网箱养鱼污染水质吗

大规模发展网箱养殖业会影响清江流域水质和沿岸生态环境

网箱养殖对水质的影响大吗

答:是的

网箱养殖鳜鱼,必须根据鳜鱼自身生长习性,采用科学的养殖技术,提供适宜的生长环境,保持合理的放养密度,有计划地生产供给其不同生长阶段所需要的活饵料鱼,加强水质管理及病害防治,适时取捕销售,才能获得较好的养殖收益。在鳜鱼网箱养殖日常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科学投饵。鳜鱼属肉食性鱼类,一般以摄食鲜活饵料鱼为主,且其不同生长阶段对活饵料鱼的种类、规格等有不同的要求,一旦饵料鱼提供不及时、数量不足或大小不适口,养殖的鳜鱼就会出现“互残”现象,因此要根据鳜鱼不同生长阶段对饵料鱼的规格、数量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配套生产或定购。饵料鱼的品种选择长体型的鱼类如鲢、鳙、鲤、鲫等为宜,饵料鱼投喂的规格为鳜鱼体长的40%~55%。前期日投喂量为鱼体总重的15%,逐步减少到8%~10%左右,在鳜鱼生长旺盛的夏季根据其摄食情况适量增加投喂,也可一次投足,3~5d投喂一次。鳜鱼的摄食高峰通常在清晨和傍晚,发现饵料鱼不足需立即补投。一般网箱养殖面积1亩的鳜鱼,需要配套养殖面积为4~5亩的饵料鱼,饵料鱼的培育采取高密度放养、逐步拉疏、分期投喂的方法。

经常巡箱。每天坚持早、中、晚3次巡查,定时测量和记录水温、天气、鱼体摄食等情况。观察鳜鱼的活动、摄食、生长、有无病害和饵料鱼的消长情况,及时补充饵料鱼的数量和调整其规格,防止投饲不足或缺氧浮头;注意水质及箱体情况,如发现网箱或网衣有破损,应立即修补,防止网破逃鱼;及时清除网箱内外的漂浮物,保证箱体内外水体交换畅通;及时掌握气象和水灾预报,在恶劣天气多发季节,做好防洪、防台风等工作,做好网箱的安全、加固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网箱养殖对水质的影响有哪些

土地、劳カ,投资后当年见效,网箱可连续使用2—3年。

2、网箱养鱼能充分利用水体,不浪费水资源,实行上、中、下层多种鱼类混养、密养,成活率高,因此,可以达到高产目的。

3、饲养周期短,管理方便,机动灵活,操作简便。网箱设置的部位,可根据水域环境条件的改变,随时迁移挪动。旱涝保收,达到高产稳产。

4、起捕容易,收获时不需要特制捕捞エ具,可-次上巿,也可根据巿场需要,分期分批起捕,便于活鱼运输和储存。

网箱养鱼基本工作

1、水库要求

在进行水库网箱养鱼时,首先我们需要选好水库。水库要保证光照充足且避风性较好,能够为鱼的生长提供充足的光照,增强其生长能力。而且周围要有良好的交通,便于鱼在起捞后的运输上市。水库水体的营养程度对养殖效益也是会有一定影响的,因此还要保证营养丰富。同时要注意水域与深度,水域的水位变化不宜过大,避免网箱无法承受。而且也不便于网箱的安置与取出。

2、网箱安置区

在选好水库后,我们还要在水库划出一块区域作为网箱的安置区。网箱要放在水面广阔、水流缓、受光均匀、水位变化小且水深适宜的地方。如果水位过浅的话,那么对水体的交换是会造成影响的,也不利于鱼的生长。但是也不宜过深,如果过深的话,那么在水体中容易出现温跃层,从而破坏水体,导致与出现浮头现象。所以水位的深度应控制在7.5米左右。**后网箱不可离岸边过近,防止受到老鼠等生物的撕咬,导致鱼出逃。

3、网箱设计

做好准备之后,我们便要设计网箱了。网箱形状可根据自己的习惯设计成正方形、圆形等各种相撞。然后根据养殖数量控制好网箱的面积,网箱面积同样也可根据自己习惯设置。在放置网箱的时候,要根据养殖水体决定放置深度。不过要注意的是,网箱绝不可碰到水库底部的污泥,枯水期同样也不可解除。**后要控制好网眼的大小,网眼要保证鱼无法逃脱。正常情况下,网眼要长出鱼体长两倍左右,而周长要比鱼小。

网箱养鱼的饲养管理

根据网箱养鱼的特点,要在面积小、密度高、时间短的条件下夺取高产,以饵料为中心的饲养管理措施必须贯穿始终。

1、饵料:要求蛋白质含量高,碳水化合物丰富,并富含维生素、无机盐等多种营养成分的优质混合饵料。

2、 饵料台:需设置采用尼龙筛绢或用聚乙烯单丝编织的饵料台。食台的大小、规格根据网箱的大小、规格及鱼群的大小而定。

3、投饵标准:要根据各养殖对象和其生长过程中鱼体的变化、水温、季节,随时调节每日的投饵标准,一般以控制在其饱食量的70-80%为宜,喂食过饱效果并不理想。

4、投饵方法:鱼群进箱后1-2天开始投饵。初投时,造成适当的音响,驯练鱼群到食台或食场上摄食的习惯。投饵次数一般每天4-6次,投饵量在严格掌握投饵标准的情况下,做到量少次多,中间间隔一定的时间。

5、安全检查:定期检查网箱是否完好无损;水深是否适宜(应维持在3-5米);鱼群活动是否正常等。

6、网目清理:网箱入水后,网目(网眼)容易被水绵、双星藻等其他生物附着,严重影响水体的更新和供饵能力,必须经常洗刷网片。

网箱养殖对水质的影响论文

网箱养殖一般都是设置在有一定的水流、水质清新、溶氧量较高的湖、河、水库等水域中,当河流湖泊涨水时会造成水质浑浊,水中的杂质细菌会增多,长期在网箱中养殖的鱼类受到周围环境的突然改变会产生应激,就会造成疾病的产生甚至会造成死亡。

可以在鱼的饲料中添加适量的胆汁酸(一种天然的绿色饲料添加剂),提高鱼类的抗应激能力和免疫力从而减少疾病的产生和死亡率。在饲料中添加胆汁酸还能够促进脂肪的消化吸收提高鱼类对油脂、脂溶性维生素的利用率降低饵料系数,还能够加速脂肪从肝脏输出预防鱼类脂肪肝和肝胆综合症的发生,还能够增强鱼类的体色改善体形。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的到你。

网箱养殖对地理环境的影响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养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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