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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方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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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最新

养殖业的政策

主要有: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繁母猪保险政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政策、生猪良种补贴政策、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沼气建设补贴政策、奶牛良种补贴政策、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等。

养殖业国家扶持的项目有哪些?

1.数字农业建设试点(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项目,补贴额度:2000万元以内;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补贴额度:500万元以内;

3.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畜禽良种和水产良种)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副资源综合开发、标准化清洁化生产)项目,补贴额度:1000万元以内;

5.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产业化联合体、担保贷款)项目,补贴资金高100万;

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养殖)项目,补贴额度:100-500万;

7.农业机械购置(养殖及饲料加工机械)补贴项目,补贴额度:定额补助;

8.扶持“菜篮子”(畜牧产品)生产项目,补贴额度:300万以内;

9.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补贴额度:总投资10%左右;

10.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额度:60-300万元;

11.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畜牧业标注及畜禽屠宰标准制修订);

12.全国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创建项目;

13.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项目;

14.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项目;

15.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

1.补贴对象:2019年考核通过的48家养殖单位,绿色生产总面积11152.95亩。

2.补贴标准:市级财政补贴 200元/亩,总资金2230590元。

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

1.补贴对象:2019年申报创建并考核通过的2家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2.补贴标准:市级财政补贴50000元/家,总资金100000元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项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简称: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什么是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如何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也许从2020年4月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20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的通知》就可见端倪。

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指的是: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稳步推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持续促进水产养殖用药减量,积极探索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因地制宜试验推广水产新品种。

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目标是:示范推广一批符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发展要求的技术模式,建立各类示范推广主体,达到加快转变水产养殖方式、持续改善养殖生态环境、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全力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建立“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推广基地”200个以上,推广技术模式9个以上,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样板,辐射带动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广泛应用,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

2011 年, 孙端镇粮食种植27819 亩, 产量13970 吨, 皇甫畈6101 亩和沿塘畈6074 亩被列入县粮食功能区。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3 家,成立农业“二区冶建设合作会, 新增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4 个, 大畈水产合作社、贺家池渔场创建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天鸿鹅业承办全国鹅业大会。完成河道砌磡3371 米, 清淤27701 立方米, 平原绿化957 亩。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

(一)明确各级示范区建设标准。村级示范区要注重从“一村一品”开始,向“一乡一业”发展,逐步打造升级成村级、乡级示范区。村级、乡级示范区按照贵港市和港南区下发的相关标准进行创建及认定。

1.乡级示范区。种植业:平原丘陵地区核心区规模连片500 亩以上,山区核心区规模连片300亩以上。禽畜业: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2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肉牛存栏30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150头以上。养殖业:海水养殖片区核心区面积200亩以上;海上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贝类浮筏式吊养殖) 片区核心区海域面积50亩以上;内陆地区淡水养殖片区核心区面积100亩以上;水稻(莲藕)田养殖片区核心区面积100亩以上。

2.村级示范区。种植业:平原丘陵地区规模连片100亩以上,石山地区规模连片50亩以上。畜牧业: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肉牛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渔业:沿海地区海水养殖片区100亩以上,内陆养殖片区面积50亩以上,水稻(莲藕)田养殖片区核心面积50亩以上。符合绿色生态要求。

(二)示范区建设与“10+3”产业提升行动相结合。重点围绕粮食、水果、蔬菜、茶叶、桑蚕、中药材、马铃薯、水产养殖、畜牧业、经济林木等10大种养产业,以及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3个新兴产业建设示范区。示范区主导产业要与富硒农业或有机循环农业或休闲农业等新兴产业深度融合,推进主导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示范区以产业为主线,根据区域特色进行布局,由点连线成片。

(四)示范区建设与“宜居港南”乡村建设活动相结合。结合“宜居港南”乡村建设活动,重点解决示范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绿化美化、饮水安全、道路硬化等问题;着重围绕产业富民、服务惠民、基础便民等问题,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经营。充分挖掘地方资源,大力推动休闲农业发展,努力培育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    

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规模化养殖的畜禽舍(含给排水设施、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挤奶间)、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规模化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车间)、进排水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等水产养殖用地;食用菌堆料场、菌种与菌包(菌棒、培养料)生产及培育、出菇场所(钢架结构PC板房)等食用菌生产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场区内宽度在8米以内的生产道路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服务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规模化农业种植和工厂化作物栽培后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作物种植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物种植配套的蓄水池、化粪池、配肥池设施用地;种植生产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烘干晾晒、分拣包装);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产品保鲜储藏冷库、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设施用地(包括粮食晾晒场、粮食育秧烘干设施、粮食临时存放场所);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控等设施用地;饲(草)料存储、加工与配制等设施用地;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肥料加工设施用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环保设施,渔业机械、渔用饲料等临时仓储用地;农产品清洗转运、冷藏存储用地;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属于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和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农机农资存放和维修等场所;农产品加工、仓储和销售等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农庄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展销、大型停车场以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不得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变相圈占土地。

养殖设施可建设多层建筑,但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层数控制在六层以下。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农业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种植面积不超过500亩(含)的,按不超过种植面积3%确定,最多不超过10亩;种植面积500亩-10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5亩;种植面积1000亩-15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1500亩-20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25亩;种植面积在2000亩以上的,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

2.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规模化养猪、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20%以内),面积不超过30亩。采取多层建筑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45亩;工厂化水产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面积不超过15亩。采取多层建筑从事规模水产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30亩。

作物种植与畜禽水产养殖结合的设施农业项目,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分开单独核算。

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各市县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林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在生态红线和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场。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矿废弃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及时纳入土地年度变更;不再使用的,应恢复原用途。允许占用Ⅲ、Ⅳ级林地建设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不需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不需落实林地占补平衡,涉及砍伐林木的,需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地类为耕地、林地的,要依法依规落实占补平衡。

(三)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需进行补划,同时通过耕作层剥离利用、架空、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作物种植、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四)简化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程序。

设施农业项目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动工建设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未经同意,用地不予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补划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标准

养殖大户目前没有明确认定标准,且各省市及地方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养殖大户的概念逐渐淡化,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正日渐走进人们的视线。我们参考2011年南方某省的认定标准。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努力提升农户集约经营水平。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种养大户全面调查摸底,进一步摸清全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情况,全面掌握全市种养大户现状,同时在县、乡两级全面建立种养大户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和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种养大户分类

种养大户是指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和条件的经营户(含农业户、城镇居民户),但不包括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公司等经营主体。其中,种植大户按种植作物类别分为粮食(水稻)、果树、蔬菜、西瓜、白莲、食用菌、茶叶等大户;养殖大户按养殖种类分为猪、牛、羊、鸡、鸭、鹅、兔等畜禽养殖大户、养蜂大户和水产养殖大户。

种养大户标准

(一)种植大户标准:

1、种粮大户:年内单季种植粮食(水稻)面积100亩及以上。

2、经济作物种植:①果树种植大户:种植经营果园面积100亩及以上;②蔬菜种植大户:年内种植蔬菜面积20亩及以上,且当年种植两季以上;③白莲种植大户:年内种植白莲面积20亩及以上;④西瓜种植大户:年内种植西瓜面积20亩及以上;⑤食用菌种植大户:年内种植食用菌10万袋及以上;⑥茶叶种植大户:种植茶叶面积50亩及以上。

(二)养殖大户标准:

1、畜禽养殖大户:①生猪养殖大户: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②肉牛养殖大户: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③奶牛养殖大户:奶牛存栏10头以上;④养羊大户:羊年出栏300只以上;⑤肉用家禽养殖大户:肉鸡年出栏5000羽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羽以上,肉鹅年出栏2000羽以上;⑥蛋用家禽养殖大户:蛋用家禽存栏1000羽以上;⑦养兔大户:兔年出栏3000只以上;⑧养蜂大户:养蜂箱数50箱以上。经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2、水产养殖大户:①一般水产池(山)塘养殖水面面积20亩及以上,年总产量20吨以上,年总产值20万元以上;②特种水产池(山)塘养殖面积10亩及以上,年总产量2.5吨以上,年总产值20万元以上。

下面再让我们看一看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节选: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指导服务机制逐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经营产业更加多元,发展模式更加多样。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

《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引导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加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强化典型引领带动,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合作经营;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自建或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健全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强化用地保障,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增强家庭农场贷款的可得性;探索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风险保障需求;支持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探索适合家庭农场的社会保障政策。

从《指导意见》我们发现今后一段时期家庭农场将成为国家扶持的重点农村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也势必会获得国家在政策,金融,土地等更多领域的全方位支持。

因此嘚吧君建议题主深耕自己的领域,做大做强产业更好的完善提升自己能力水平,积极参与到家庭农场建设的大潮中,加入到家庭农场这个行列里来,为自己有更好的发展前景,同时也能在家庭农场建设过程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后来者提供一条家庭农场建设的捷径。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十二批

1.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项目

2.农业产业强镇项目

3.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项目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5.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6.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

7.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

8.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项目

9.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10.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

11.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项目

1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3.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项目

14.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项目

15.“一村一品”示范村镇项目

16.信息进村入户项目

17.农机购置补贴项目

18.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

19.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基地和精深加工示范基地项目

20.区域性农产品加工园项目

21.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项目

22.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项目

23.国家农村创业创新项目

24.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项目

25.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项目

26.粮改饲试点项目

27.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项目

28.耕地轮作休耕试点项目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最新消息

2020年全国渔业渔政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农业农村部党组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制度、补短板、抓落实,坚持不懈稳数量、提质量、转方式、保生态,持之以恒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之以恒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一)突出解决水产品压塘卖难问题。强化“点对点”联系机制,加快推动水产品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增加压塘水产品收储。及时调度发布水产品供销信息,加大电商、直供等水产品流通模式拓展力度,纾解水产品滞销卖难问题。做好存塘水产品病害防治,防范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突出抓好春季渔业生产。加快推进水产苗种繁育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开展水产苗种余缺调剂和供需对接,确保苗种供应。加强春季水产养殖生产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池塘清淤、消毒,以及进排水系统和养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做好饲料等物资准备。加快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指导船员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有序恢复捕捞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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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一)推进规划编制发布和养殖证核发。宣传贯彻《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宣传方案》。加快省、市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发布,力争2020年底实现规划全覆盖。规范养殖生产秩序,严格依法核发养殖证,强化养殖证持证情况执法。

(二)推进水产健康养殖。高标准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继续将稻渔综合种养纳入创建范围。提升深远海养殖装备水平,引导深远海养殖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水产种业和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2020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完善水产新品种审定管理,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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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实施《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继续开展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阳性样品查处率100%,加大对违法用药行为打击力度。推动将“渔用非药品”纳入兽药管理监管,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

(四)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规范发展。组织召开全国稻渔综合种养发展提升现场会,指导举办稻渔综合种养高峰论坛、模式创新大赛和优质稻米评比推介活动,加强稻渔综合种养相关重要标准制修订及宣贯培训。

大力推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各地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规划编制,贯彻普及《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容量计算方法》,科学、有序恢复大水面渔业生产。培育壮大大水面生态渔业经营主体。

(二)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休闲渔业发展模式总结和推介,加快产业融合发展管理人才培养。加强水产品市场培育,组织开展水产品公共品牌推介宣传。开展水产品加工业发展监测,组织开展水产品加工技术供需对接和推广应用。积极推动水产品冷链物流建设。

持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修复

(一)突出抓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行动。严格按照国务院领导审定同意的工作安排,推进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优化退捕渔民生计保障政策,完善就业创业支持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引导长江捕捞渔民退捕转产上岸。加强长江珍稀濒危特有水生生物保护,健全长江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网络,推动建立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估体系。全面加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密切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秩序。

(二)强化渔业资源养护。优化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全面完成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2020年任务目标,在沿海各省开展限额捕捞试点。继续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完成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年度任务目标。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做好前三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年度评价和复查工作,科学总结评价海洋牧场建设成效。完善海洋牧场监测评价制度,构建全国海洋牧场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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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加强重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组织实施好重点物种保护行动计划。加强与其他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协作,推进重点保护物种名录的修订,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做好重点物种履约工作。举办第11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

大力加强渔业改革创新

(一)大力推进渔港建设和综合管理改革。加强渔港建设,提升生产服务、渔业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加快推动形成一批带动力强、经济与社会效益相互促进的渔港经济区。积极推动出台《关于加强渔港建设与管理 促进渔港经济区全面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立港长制和驻港监管机制,完善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优化渔船渔港综合管理平台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系统,启动渔获物定点上岸和可追溯体系建设。启动“十四五”渔船管理政策研究。

(二)进一步深化渔业油价补贴改革。加快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各项任务,特别是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任务按期完成,全面总结第一轮渔业油价补贴改革执行情况。加快推动出台新一轮渔业油价补贴改革方案,在做好新政策解读宣贯的同时,加快研究制定细化落实方案。

(三)加强渔业科技和技术推广创新。组织开展“十四五”渔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推动开展水产种业基础理论和育种技术创新、渔业关键装备与设施研制、资源养护与生态修复共性技术研发和水产绿色增养殖技术与模式集成。加强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重要技术示范应用,加快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相关标准制修订。

积极推进渔业“走出去”和国际合作

(一)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大远洋渔业支持力度的指示精神,争取和完善远洋渔业发展扶持政策,召开远洋渔业发展35周年座谈会。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推进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价试行工作,强化远洋渔业规范管理。开拓金枪鱼产品国内市场,开发新渔场新资源,稳妥有序推进南极磷虾资源开发。加快推进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二)推进渔业对外合作。强化多边渔业合作,推进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推动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开展双边渔业合作,继续推进与主要渔业国家对话机制,加强与南海、“一带一路”国家双边合作。深化与韩、俄等周边渔业合作,实施联合增殖放流,维护我入渔利益和海洋权益。全力筹备办好第四届全球水产养殖大会,彰显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三)积极发展水产品贸易。积极参与WTO渔业补贴谈判,争取公平合理的渔业发展政策。积极研究应对美国相关法案,妥善做好对美水产品贸易工作。加强水产品国际贸易监测和分析,支持参加国际渔业博览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

不断强化渔业法治建设和执法监管

(一)加强渔业法律和规章修订。积极推动《渔业法》修订出台。修改完善水产良种审定、渔船渔港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渔业规章,进一步完善渔业法律制度体系。

(二)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0”行动。组织实施休渔禁渔执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打击电鱼、跨海区作业渔船整治、涉外渔业管理执法、渤海综合治理等专项执法行动,统筹做好日常执法,进一步完善部门间执法机制,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

(三)加强渔政队伍及其能力建设。开展全国渔政机构普查,落实渔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举办渔政执法骨干人员能力提升活动。逐步建立健全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渔政执法行为规范。加强渔政执法法律服务队伍和跨海区渔政执法协同能力建设。

(四)坚持不懈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加大渔业安全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和“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加强渔业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强化灾情统计报送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加快推进渔业互助保险改革方案落实落地。 

扎实开展渔业扶贫和援藏援疆​

推进渔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与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有效衔接,以“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大兴安岭南麓片区等为重点,制定并落实《2020年渔业扶贫和援藏援疆行动方案》。加大稻渔综合种养、集装箱养鱼、盐碱水养殖、冷水鱼养殖等产业扶贫模式示范推广力度,扩大辐射带动范围。

养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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