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水体日常管理,如何对养殖水体进行管理
养殖生态系统的水环境
由于自己就生活在农村的地方,对生态环境还是比较关心的。现今,农村的生活环境是越来越好了,但是题主所说的农业生态环境跟农村的生活环境是相互关联,又有所不同。
结合自己所在地区的情形,有一些自己的分享。本人所在福鼎市高山白茶主产区,管阳镇,主要经济作物为白茶和福鼎槟榔芋。这里平均海拔在650米以上,以丘陵山地为主,森林覆盖率90%以上。没有重工业污染,空气质量优良。
首先,第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水源。就是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业灌溉用水的保护。由于本镇的上游是邻县的其他乡镇,有造纸厂,工业污水会随溪流进入下游,对本镇的居民生活用饮用水及农业灌产生一定影响。用此水浇灌的土地,农民种植的马铃薯、地瓜等烂在地里的居多,而其他地方就不会。原先可以在溪里面洗衣服,现也不敢了,因为溪水遭受污染,衣服洗完穿在身上都会痒。由于是两个县市,目前没有很好的办法,只有靠政府去协调。
第二就是禁止销售并使用高毒的农药。特别是我们种植的白茶,原则上政府是规定不得使用农药。目前当地市政府是严厉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政府是严查农资店,并组织人员上山巡查,打击非法在白茶上使用农药的行为。保护白茶行业能够健康的发展。
第三是养殖的生产清洁化。特别是现在农村地区的畜禽类养殖和水产养殖,其粪便污水有效资源化利用,而不是简单的排到水沟暗渠,有些地方治理的不好,简直就是臭气熏天,人人掩鼻疾走。
第四就是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前几年,当地农村生活垃圾随意丢弃,生活污水直排到溪流,大雨之后溪边都是白色生活垃圾。现今,设置定点垃圾桶,专人专车每天拉运清理,路面干净,环境非常的好。
国家现在大力建设美丽乡村,因为只有农村美了,国家才是真正的美。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提升了农民幸福生活指数,只有发展绿色的,生态的农业才是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只有打造了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才能实现乡村的振兴。真的不算是口号,生态环境的建设人人有份参与。
水生态治理
第一,加大重点领域的污水治理力度。我国目前的环保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须采取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措施,加大重点污染型行业的污染治理力度,传统产业导致的水污染也不容忽视。另外,我国众多的湖泊河流水体富营养化问题严重,其原因在于我国是世界上单位农田化肥用量最高的国家之一,规模化养殖场的废弃物排放量大面广。因此,迫切需要提高农业化肥的使用效率,治理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以明显改善水环境质量。
养殖水域生态学
《鱼类增养殖学》王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养殖水环境化学,新编鱼药手册,水生动物疾病学,水生生态学,李爱杰 主编. 水产动物营养与饲料学.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 这些都很好,楼允东主编《鱼类育种学》,不过理论性较强,要慢慢看。
水生态与水环境
(一)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着力在催生发展动能上添新力
坚持创新引领发展,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双向互融。力争年内全社会R&D经费投入强度达到1.9%以上。提升创新平台能级。推进“科创中国”和“百城百园”试点城市建设。财政R&D投入增长30%,有效发明专利增长12%以上。
强化企业主体创新。构建科技型企业“垂直孵化培育体系”,培育8个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15个以上科技小巨人企业。力争年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60家以上、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达到700家以上。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聚焦新材料、电子信息、葡萄酒等重点特色产业,开展“人才+产业”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海归小镇、高端人才社区建设,培养高精尖缺人才及优秀青年人才300名以上,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200名以上、创新创业人才团队20个以上。
(二)实施产业集群培育行动,着力在推动工业强市上开新局
启动工业强市三年行动计划,补短板、锻长板、筑优势,确保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5%。推动实体经济恢复性增长。全年减税降费59亿元,减免电费5.2亿元左右,降低实体经济成本50.9亿元以上。实施企业梯度培育行动,努力形成“百家成长、千家培育”新局面。做大助企助贷基金规模,新增贷款超过300亿元,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优势产业集群式发展。加快产业链布局分工、垂直整合、拉长延伸,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
推动传统产业现代化振兴。实施结构、智能、绿色、技术改造,开展工业能效和对标提升行动,加速出清“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产业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推进设备换芯、机器换人、生产换线、产品换代。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长10%以上。
推动园区集约化发展。启动实施新一轮园区改革,试点推行“工资总额+员工聘任”管理模式,强化以亩产论英雄。突出主导产业,新上项目、新进企业一律“入园”,引导同类和上下游企业向专业园区集中。开展园区智能化改造,打造经开区、高新区、苏银产业园3个智慧园区。
(三)实施供需适配行动,着力在扩需求稳增长上育新机
推动供给需求两端发力,消费投资双轮驱动,持续巩固经济平稳恢复态势,确保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0%。
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持续增加中高端商品和体验式、个性化、高品质服务供给。引进麦当劳、言几又等品牌首店落户银川,加快建设砂之船奥特莱斯、建发悠阅城等商业综合体,支持正源街等核心商圈数字化改造,发展直播带货、在线服务等消费新业态,打造大阅城中街、怀远夜市等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培育壮大“购物+美食+旅游+休闲”一体化复合型消费链条。优化消费服务,开展社区蔬菜直销店智慧化改造和标准化建设等。
坚持项目为王,充分发挥重大项目主引擎作用,实施首批项目695个,完成投资720亿元。完善首席服务官制度,推行“拿地即开工”模式,力争全市重点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81%以上。聚焦重点特色优势产业,力争全年实施招商引资项目300个以上,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增长10%。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四)实施改革开放攻坚行动,着力在激发活力上拓新路
坚持以改革解难题、破困局,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不断增创发展新优势。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推行告知承诺、一业一证等改革,推动“跨省通办”。加快“市民云”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升政府管理数字化水平,实现“一网通办”。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建立涉企检查罚款登记备案制度,增设优秀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建立企业诉求直通渠道,推动企业审批“零障碍”、办事“零阻力”。
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主动融入“一带一路”,高水平建设中国(银川)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成综保区“国际邮件、国际快件、跨境直购、保税备货”四合一集约式监管中心,力争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5%。
(五)实施绿色转型发展行动,着力在改善生态环境上换新颜
持续加强黄河保护治理。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四水同治”。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9000亩,主城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打造水生态健康的“绿色水网”,保持黄河干流银川段水质Ⅱ类进Ⅱ类出。坚决清理整治河湖“四乱”,从严整治“挖湖造景”,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加快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步伐。推进环境污染治理,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稳定在85%以上。
(六)实施城乡融合促进行动,着力在改善人居环境上出新招
下足“绣花功夫”,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努力让城市更宜居、更温暖。加快现代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推动“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启动城市更新三年行动。新建续建市政道路28条,打通“断头路”,畅通微循环。完成75个老旧小区改造,开工建设6个棚户区,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推进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迁建动物园,建设6个小微公园。完善社区菜店、运动休闲、养老托幼等配套功能,打造“便利化、智慧化、人性化”的15分钟便民生活圈。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探索经适房转为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统筹协调和科学管理,实行市政道路开挖承诺公示,对拖延工期的建设单位进行问责处理,对施工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和诚信罚分双重处理,切实减少“马路拉链”现象。持续实施“疏堵提畅”工程。开展片区停车治理,综合采取增加供给、错时停车、智能管理等举措,新增泊位5000个以上。扩大垃圾分类覆盖面,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50%以上。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推动5G网络在工业园区、科研机构、居民小区、商务楼宇等场所重点部署,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年底累计建成5G基站4000处,进一步缩小城乡“数字鸿沟”。
(七)实施现代乡村建设行动,着力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上启新程
加快农业产业现代化步伐,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动“三农”工作再上新台阶。力争农业增加值增长3.5%。坚持和完善闽宁协作机制,支持闽宁镇等移民安置区创建全国易地搬迁移民脱贫致富示范区。
发展现代都市农业。严守耕地红线,建设高标准农田6万亩,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21.1万亩,总产量保持在68.6万吨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建立“合格证+追溯码”等试点45个,新增“三品一标”和良好企业规范认证20个以上。发展智慧农业、定制农业、旅游农业等新业态,打造良田观光农业小镇、闽宁葡萄文化小镇、梧桐树稻香小镇、掌政花卉小镇等特色农业小镇,建设一二三产融合核心示范区3—5个、示范村(点)10—20个。
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大“空心村”治理,大力开展“百村万户”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完善基础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垃圾治理率、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50%、90%、99%以上。深化农业农村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八)实施文化润市铸魂行动,着力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上谱新曲
延续城市文脉,精心保护文化遗产,持续丰富文化供给,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推进文化惠民利民。加快文旅深度融合。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建成金凤全民健身中心,着力构建“10分钟健身圈”。创建全国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
(九)实施民生保障提升行动,着力在优化公共服务供给上展新为
加大民生投入,保基本兜底线提质量,千方百计解决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和“关键小事”。全力促进就业创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优质教育扩面。新建改扩建银川第三十六中学、西夏区第二十小学等一批中小学幼儿园,新增学位36480个,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加快健康银川建设。建成市中医院分院,启动建设区内首家耳鼻咽喉头颈专科医院,推进口腔医院“三甲”创建,加快打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国家区域中心。
(十)实施社会治理强基行动,着力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筑新基
统筹发展和安全,守住安全发展底线,筑牢发展安全屏障。加强基层治理。推进数字治理。建成智慧小区900个以上,覆盖率超过50%。维护民族团结。建设平安银川。
水生态 水环境
节约用水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性措施。
节约用水,又称节水。是指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方式,科学、合理、有计划、有重点的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避免水资源的浪费。特别要在全民中做好宣传,利用世界水日等活动,教育每个人都要在日常工作或生活中科学用水,自觉节水,达到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水生态修复技术
水生态管理的内容包括
第一,已污染的水环境修复
在中国工业快速发展的初期,国家并没有意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环境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在这一时期很多工厂都会将大量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在自然环境当中,因此导致大量的水环境出现了严重恶化的情况,那么此时水环境修复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了,因为现在有很多社会环境恶化现象极为严重,严重破坏了生态,所以在污水处理的过程中,也必须要对已污染水环境进行全面修复。
第二,工业污水处理
如果想要真正的改善水环境,那么还必须要从根源抓起,不仅仅要做好已污染水环境修复工作,与此同时对于工业生产过程当中所产生的大量污水,也必须要采用合适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之后,在达到排放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够排放到自然环境当中,污水的处理工作也同样是环境治理工作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毕竟在各种各样的污水当中,工业污水是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类型。甚至有一些污水当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物,以及其他的有毒物质,会破坏生态环境,还可能会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造成威胁,因此工业污水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生活污水处理
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水,除了这些工厂在生产的过程当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和污水之外,人们在生活当中也会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这些生活污水并没有含有太多剧毒物质,但是依然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很有可能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所以对人们生活当中制造出来的生活污水,也需要采用合理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由于生活污水的量更大,所以,这一项工作也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如果不加节制的将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水域当中,就会对水中的各种生物产生严重危害。
第四,市政污水处理
在污水处理的过程当中,有很多不同类型的污水都需要处理,除了上面所说的工业污水以及生活污水之外,在各种市政系统当中也会产生大量的污水,比如在下雨天也可能会产生大量的雨水,这时候同样需要对雨水进行处理,虽然雨水当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比较低,但是其中含有大量的杂质,如果直接排放到水体当中,同样会影响到一些河流和湖泊的清洁度,所以这些市政污水也同样需要使用一些先进的工艺和技术进行处理,并不能直接排放到水环境当中,所以说在水环境治理的过程中,也需要处理各种各样的市政污水。
水域生态系统的生物生产
这其实是生态系统里一个往复循环的过程,确实有两个方面都有影响。
富营养化是指水体中营养物质过多,特别是氮磷含量过多导致水生植物大量繁殖,影响水体与大气正常的气体交换,加之死亡藻类的分解消耗大量氧气,造成水体溶解氧迅速下降,水质恶化,鱼类及其他生物大量死亡,加速水体衰老的过程。
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前得知道水域生态系统与其他生态系统一样,都有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并同时存在捕食、竞争、共生等生态学特点,讨论水体富营养化过程中物质的迁移转化规律,
实质上即是讨论水域生态系统中生物因子的空间变化和时间变化。
浮游植物作为水域生态系统中的初级生产者,对环境变化敏感,研究水华的爆发,就是研究浮游植物为什么会快速生长,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种物质的迁移转化绝非一篇文章就能解释清楚的,我们这个分为两个部分来说明。
环境对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
1.营养元素
藻类的生长主要取决于
氮和磷
,特别是磷,此外还有碳、微量元素或维生素。在富营养化水体中磷含量的高低决定着藻类繁殖速度和富营养化程度。
2、生物群落
水体富营养化同时受到水生生物上行效应与下行效应的影响。
这里主要讲上行效应,也就是问题中富营养化水体对鱼的影响。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首先是浮游植物通过水体获得营养盐,特别是氮磷元素,(这些营养盐的来源可能是工业排放或者人类活动污染,同时由于鱼类活动,排泄物和分泌物也会导致水体营养盐增加。)藻类快速生长,此时水体中以摄食浮游植物为生的浮游动物由于食物增加,繁殖速度加快,藻类生长速度减慢,但是当浮游动物的摄食不足以维持水体平衡时,藻类继续疯长。
主要危害有以下几点:
(一)
有毒有害藻类死亡后,使得水体中氨氮含量增加,导致鱼类中毒死亡。
(二)
大量藻类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鱼类缺氧而死。
(三)
加速水体衰老。
下面说到的就是鱼类死亡对水质的影响,
鱼类分泌物、排泄物及死亡分解后也会对浮游植物的现存量产生影响,这里涉及到藻类的同化作用、微生物的氨化作用、硝化作用和脱氮作用。
我们以氮元素和磷元素的转化为例
水中包括鱼类在内的各种水生动物,它们未被利用的残余饵料、动植物残体和排泄物等其他有机物在氨化细菌的作用下也转化为氨,这一过程称为
氨化作用
,从而使得水域生态系统中积累大量的氨氮。而前文已经讲到了,浮游植物能吸收水体中各种形态的氨合成作为自身物质,这一过程称为
同化作用
,一些特殊藻类甚至可以通过固氮作用将水体中的游离态氮直接固定并作为自身物质。
固氮作用可以为水体输送丰富的有机态氮,不断促进水体富营养化。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藻类而言,只能吸收无机氮化合物,有机氮如果不通过脱氨基作用分解,无法被藻类直接利用。
对于藻类的限制元素之一磷元素来说,水生生物的残体以及衰老受损的细胞,会因自溶作用释放出磷酸盐,这是水体中有效磷的重要来源,我国规定三类水中的磷含量不得高于0.05mg/L。
那么最后总结一下,藻类快速生长导致水体富营养化,致使鱼类死亡,鱼类死亡后经过分解,再次作用营养物质作用于藻类,藻类再次生长。
水环境和水生态
保护湖泊生态环境,必须加强湖泊水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因为湖泊的自身特点要求对其予以特殊的立法保护。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更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既要形成严格排放、合理开发的强大压力,又要形成主动治理水环境的积极动力,用高效的办法解决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
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湖泊管理法,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涵盖了湖泊保护。我国与保护湖泊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一宪”是指《宪法》。它主要从国家职责和公民义务方面,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四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四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一些省、市开展了湖泊水环境保护的立法研究工作,针对湖泊水环境、资源和生态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保护湖泊的专门条例,提出相应的制度和内容,为实现湖泊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如2002年,《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施行。2006年,《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施行。
养殖水域生态
1.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的资料有很多,而且涉及很多内容。
2.例如水文方面的资料主要有:河流的流域面积、历史洪水数据、河流干支流分布图等。涉及污水治理的资料包括:沿河群众人口、企业数量及排污、农业种植面积、养殖牲畜情况等;涉及水生态方面资料包括:流域内水土流失面积、湿地面积、水域岸线长度等。
3.只有收集齐全各种资料后才能制定更切合实际的河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水生态系统构建
如何发展生态农业?
我来答共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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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企业的清洁生产主要从工业的角度来考虑生态伦理建设的问题,那么,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生态伦理建设也是我们不能回避的。现代常规农业是依靠化肥和农药来解决农田营养问题和病虫及杂草控制问题。化肥和农药的施用是农业发展史上一次重大变革,它极大地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缓解了全球的粮食紧张局面,为世界经济的稳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是,化肥和农药的施用也带来了许多弊端,其中一个最大的弊端是造成了环境污染,导致农业生态系统的失衡。美国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的《寂静的春天》,就是揭示农药大量施用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并由此引发了现代环境保护运动。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化肥和农药像一把双刃剑,对农业的发展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因此必须对其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估。
要控制化肥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既要控制其施用量,又要严格执行使用规程。目前国外实施一系列法定的一般预防性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前者的方向是消灭不合理地使用化肥,控制其在环境中的积累,如利用有机肥在最佳时期按规定用量、用适合当地的方法施肥,在轮作中栽培过渡性作物,施用长效肥料等。一般预防性措施包括对肥料的正确运送、保存和施用等。
农药是消灭对人类和植物的病虫害的有效药物,在农牧业的增产、保收和保存以及人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等方面都起很大的作用。但农药有其利也有其害。由于长期大量使用农药,空气、水源、土壤和食物受到污染,毒物累积在牲畜和人体内引起中毒,造成农药公害问题。为了防止农药的污染和危害,主要采取综合防治的方法,研究新的杀虫除害途径,联合或交替使用化学、物理、生物和其他有效方法,克服单纯依赖化学农药的做法。搞好农药安全性评价和安全使用标准的制定工作。对目前广泛使用的农药品种和剂型进行安全评价;并从急性、蓄积性和慢性的毒性,致突变性、致癌性、致畸性,联合毒性,对眼和皮肤刺激性和变态反应,农药代谢产物的毒性,农药的残留行为,对水生动物和益虫的毒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全面比较,然后制定允许残留标准和安全间隔期。安全合理地使用现有的农药。搞好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合理调配农药,改进喷洒方法和农药使用的性能,以便用药及时适量,提高药效,减少污染和防止产生抗药性,做到经济有效地消灭病虫害,并充分发挥农药的积极作用。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来代替剧毒和残留性高的农药。
除了要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改善常规农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另一个思路就是发展生态农业。所谓生态农业,就是以生态学理论为依据,在一定的区域内,因地制宜地规划、组织和进行农业生产。我们也可以说,生态农业就是要按照生态学原理,建立和管理一个生态上自我维持的低输入、经济上可行的农业生产系统,该系统能在长时间内不对其周围环境造成明显改变的情况下具有最大的生产力。生态农业以保持和改善该系统内的生态动态平衡为总体现化的主导思想,合理地安排生产结构和产品布局,努力提高太阳能的固定率和利用率,促进物质在系统内部的循环利用和多次重复利用,以尽可能减少燃料、肥料、饲料和其他原材料输入,以求得尽可能多的农、林、牧、副、渔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输出,从而获得生产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的再生利用、经济效益四者统一的综合性效果。当前生态农业的概念和理论已得到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走生态农业的道路,是当今世界农业发展的总趋势,所以不少人士认为,世界农业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生态农业阶段。
水生态养护要求
贵州省河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河流、湖泊、岩溶暗河、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的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有效保护河道资源与环境,维护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保护与管理有关公共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落实河道保护与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水资源和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自然生态,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河道管理单位承担所管理河道的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河道保护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整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河道相关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包括岸线管理与利用、水域保护、河道整治、清淤疏浚等规划。
经批准的河道相关专业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湿地等规划相衔接,应当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应当符合河道相关专业规划,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整治疏浚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整治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整治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来源、淤积物处理等事项。
第十三条修建桥梁、码头、道路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应当按照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及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应当高于防洪规划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安全高度。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应当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四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位置和界限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从事经批准的涉河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不得妨碍河道防洪度汛安全,禁止擅自修筑临时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
涉河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临时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对河道工程及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第十六条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在界河及跨行政区域的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河道保护与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保护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河道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的干流,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蒙江、都柳江的干流;
(二)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跨县、市、区、特区河道的干流,贵安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河道。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监督管理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河道日常保护与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维修养护等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的保洁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道的确权划界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划定管理范围,根据需要划定护堤地范围和护岸地范围,设置界桩、界牌,并向社会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一)有堤防或者护岸的,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包括两岸堤防或者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等;
(二)无堤防的,有防洪规划的按照设计洪水位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按照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确定;
(三)水库库区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库征地退赔线确定,未征地的按照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
第二十三条护堤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1万亩以上农田的新建堤防,应当划定1至5米的护堤地;
(二)1万亩以下农田的新建堤防或者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二十四条重要工矿企业及城镇的护岸,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自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延伸不超过10米。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在适当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管理责任人、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
第二十六条河道堤防工程实行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按照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管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倾倒垃圾、渣土;
(六)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灾害隐患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活动;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占用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九)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倾倒垃圾、渣土、矿渣、固体废物和排放污水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三十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禁止损毁防汛设施、水文和气象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因降雨雪等造成河道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由其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标志。
禁止在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
第三十二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护堤地和护岸地内,建设工程项目占用水域、水利设施的,或者对原有河湖工程设施、水域有不利影响的,应当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等补救措施。无法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等补救措施的,应当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引道、码头、栈桥、泵房、渡口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二)围堤、围墙、房屋;
(三)弃置的矿渣、砂石、煤渣、泥土、垃圾等;
(四)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及设置的拦河渔具;
(五)行洪通道内的高秆植物;
(六)其他损害河道功能和影响河道安全的障碍物。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后实施。规划采砂的河道属于航道的,还应当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采砂规划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由相关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采砂河段,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可以开采的区域和可以开采的数量、期限。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无证采砂。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采砂河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获得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
第三十六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三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开发、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规划进行,禁止侵占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河道功能或者影响河道安全。保障河岸湿地不被破坏。
第四章河(湖)长制
第三十八条河道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机制,组织对下级河(湖)长和有关责任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河(湖)长制工作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
省级河(湖)长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发布管理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市州、县级河(湖)长制工作部门按照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情况调查工作,报送管理数据信息,开展监督考核等工作,做好大数据信息平台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湖)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河(湖)长制实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评估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危及河道安全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对个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泊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水上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水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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