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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关于农业种养的几个正规主流学习渠道:

1.191新农人APP 成立比较早的一个农资交流平台,积累了大量农业种养管理的讨论交流主题,平台交流是免费的,也可以结识到农业一线的管理技术人员。

2.天天学农APP 这两年崛起的农业技术视频教育平台,有科班出身的农技师科普一些农业种养技术,前期很多免费的,现在好像开始收费了,也可以挑选一些来学习。

3.报名参加政府农业部发起的一些培训班,都是免费的,报名渠道需要自己联系当地镇一级农办或县一级农业局,比如农业职业经纪人培训班,绿色食品内检员培训班,职业农民培训班等等,都是免费包食宿的。

4.尽量不要参加一些第三方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现在的盈利性培训班套路比较多,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总结一下,农业技术的学习是一个长期实践积累的系统过程,涉及到种养殖管理、防疫管理、品质管理等等方面,所有的学习课程和资料都只能提供理论支撑,不能解决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所以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有比较好的实践机会和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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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学习农业种植养殖技术的网站:

1.农民网

农民网是河北电视台农民频道官方网站。以服务三农为宗旨,解读涉农政策,关注农民生活,传递致富信息,记录社会变迁,立足农村,沟通城乡,全面宣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科技苑》官网_央视网

是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唯一一个专门传递农业科技信息、农业科学技术和普及农业科学知识的栏目。内容涵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饲料工业、农药植保、化肥、林业、水利、绿色环保等方面。

是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业节目开办最早的涉农节目之一,节目分农技广场、科普世界板块。栏目以实用技术以政府主管部门在全国推广的、农民迫切需要的、切实可行的、容易掌握的、周期短见效快的实用技术项目为主,包括种养加、农林水、农业机械化、生态农业与可持续发展等诸多领域的成熟的新技术。

农业养殖行业平台

当前互联网养殖软件有全民养牛、乐农之家、爱尚养猪、养鸡管家、丑小鸭农场等,全民养牛、爱上养猪、养鸡管家都是养成收益类APP,用户互动很少,为投资收益类APP,丑小鸭农场为深圳丑小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专注与用户养殖体验,可以实现实时线上养殖和线下养殖同步,家里有小孩子的、有需要自己养鸭子给家人补补的,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自己养鸭子自己吃,实时看得见、绿色无污染,墙裂推荐。

农业养殖销售平台

1、微 信,Q Q等销售

前期可以在微 信、Q Q、微博等进行宣传,加入一些养鸡、卖鸡、批发鸡群的销售群,包装朋友圈,通过朋友圈进行销售。还可以在朋友圈通过小视频或者短视频按时发布自己养殖土鸡的日常情况,重点发布是鸡吃什么粮食,鸡的活动量等。

2、在相关的农业电商平台上发布自己的产品

现在有很多的农业电商平台,有着成熟的运营管理系统,比如惠农网等,非常靠谱,挣的钱也多。当然,平台不只这个,还有一些大家都常用的综合电商平台,比如淘宝店铺、拼多多店铺等,那么这都需要有强大的物流,每天跑物流去发货,或者雇人发货。

3、直播平台销售

这两年随着各种自媒体的诞生,一些自媒体营销,直播带货等也悄然兴起。这些自媒体的门槛比传统电商要低很多,只要你的产品有一定的特色,就有可能快速地吸引到客户,这个网络销售途径是比较适合小家禽养殖户。

但是通过自媒体直播带货讲究的就是产品的特色,所以养殖户们如果想要通过这个方法销售自己养殖的土鸡。首先要想办法提炼出自己的产品特色,比如养殖场的环境要特别好,你可以强调养殖环境,比如可以给自己的土鸡取名叫竹林鸡,桃花鸡等等,让消费者很容易识别出你的产品特点。

养殖商务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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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可以搞养殖。农用地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土地利用分类中的一级分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

可以向当地村委会或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农民的申请,乡镇或村委会经过审核同意后,作出审批并划拨一定面积的集体土地,作为申请人的养殖用地,但通常村委会都是以发放承包的形式,与申请人签订养殖土地承包使用协议书。

做完承包手续后才可以进行养殖项目的实施,在这种经过审批并办理了承包协议手续的养殖专用土地上,可以建设养殖圈舍、饲料贮藏室、饲养人员宿舍等基本设施。承包的是基本良田,那么,只能做传统农作物和非树干类药材等经济作物,在基本良田上面搞养殖并且建圈舍是不允许的,因为国家对农村基本良田有规定,不能改变其使用性质。

扩展资料:

国家对农村养殖业也有一些相应扶持政策,乡政府或村委会通常都有一些发展设施农业的集体土地,这些集体土地中,包括荒山地、不适合种植的荒地、沙化地、碱滩地、旱地等等,这些土地都是不适合种植的村集体土地, 这种土地村委会除了用于给农民划分宅基地以外,最主要的用途就是被当做农民养殖用地和村办集体企业用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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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农盛乐猪用饮水嘴主要由阀体、阀芯、密封圈、回位弹簧、塞盖、滤网等组成。

其中阀体、阀芯选用造黄铜和不锈钢材料,弹簧、滤网为不锈钢材料,塞盖用工程塑料制,整体结构简单,耐腐蚀,工作可靠,不漏水,寿命长,猪饮水时,嘴含饮水器,咬压下阀杆,水从阀芯和密封圈的间隙流出,进入猪的口腔,当猪嘴松开后,靠回位弹簧张力,阀杆复位,出水间隙被封闭。水停止流出。猪水嘴密封性好,水流出时压力降低,流速较低,符合猪只饮水要求。猪用饮水嘴有多种规格,多种材质。材质分别是全铜鸭嘴式,加厚铁鸭嘴式,不锈钢鸭嘴式,不锈钢乳头式,滚珠式饮水嘴等,规格分别是6.4*2.1cm,6.6*2.1cm、7.5*2.1cm、7.0*2.1cm、7.1*2.1cm、8.3*2.1cm。猪用饮水嘴设备是猪场不可缺少的,现代化猪场需要大量的饮用水,猪必需能够随时饮用足够量的清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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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农业

彩色农业有四种说法:种植非单一颜色的农作物的农业类型,比如花卉和园艺业生产部门所生产出的产品;可直接生产出不同颜色的同一作物,如棉花现在可以生产除了白色之外的其他颜色;是指具有多种颜色农作物组合而成的新型现代农业;也可指使用不同颜色覆膜的农业类型。

立体农业

立体农业也主要是在南方丘陵地区,根据地势分布形成不同的种植区域,林业占了立体农业的一半以上。

鱼菜共生农业

鱼菜共生农业是一种复合式的农业,把蔬菜种植和水产养殖结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养鱼不换水而无水质忧患,种菜不施肥而正常成长的生态共生效应

观光农业

观光农业如今发展如火如荼,农家乐等模式成为农民另一种致富之道。尤其现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观光农业将农业和旅游相结合,让人们体验劳动的同时享受休闲娱乐。

互联网农业

如今互联网农业是大势所趋,尤其农村电商的蓬勃兴起更是将互联网带进千家万户。像“云种养”这种农技问答网受到了广大农民朋友的喜爱,农民朋友有什么问题只需用手机登录云种养,就能将问题对接几万名专家,快速获得专业的解答,同时它又有自己的农友圈,农民朋友还可以分享经验,学到更多的农业知识。

精准农业

精准农业是由信息技术支持,定时、定量地对农业实施监测管理的现代农业模式。它包括GPS、农田信息采集系统、农田遥感监测系统、农田地理信息系统、农业专家系统、智能化农机具系统、环境监测系统、系统集成、网络化管理系统和培训系统。

设施农业

设施农业是用工程技术手段对动植物进行干笑生产的一种模式,设施农业涵盖设施种植、设施养殖和设施食用菌等。2012年我国设施农业面积已占世界总面积85%以上,其中95%以上是利用聚烯烃温室大棚膜覆盖。我国设施农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面积利用太阳能的工程,绝对数量优势使我国设施农业进入量变质变转化期,技术水平越来越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工厂化农业

工厂化农业是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全面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活动,能够在人工创造的环境中进行全过程的连续作业,从而摆脱自然界的制约。

坝子农业

坝子农业主要在云贵高原等地,云南省约有1100多个坝子,坝子的耕地占全省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贵州的坝子约占耕地的四分之一。

基塘农业

基塘农业是南方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特色农业,主要包括桑(桑树)基鱼塘、蔗(甘蔗)基鱼塘、果(水果)基鱼塘等类型。在南方有很多地势低洼的地方,容易储存雨水,农民朋友在里面种植农作物或养殖鱼类,形成特色的基塘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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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养生用电的时候是不需要任何费用的,供电公司免费给农户进行安装使用,如何进行养殖用电的申请呢,需要申请人准备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从事养殖土地使用合法证明,还有相关的营业执照,供电所会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到现场进行勘察,如果线长确定为养殖,也会给你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电价也是非常便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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