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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种一月龄肉鸽管理,肉鸽养殖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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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鸽养殖场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证件手续应去渔业行政部门办理。

养殖证是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办理条件:

1、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

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

⑵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2、对已养海域和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

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

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一养殖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2、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经营合同。

申报流程: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二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三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四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五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海域和内陆水域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肉鸽养殖场管理制度大全

鸽舍要保持安静和干燥、清洁,如阴暗潮湿,周围环境太嘈杂会严重影响鸽子的生产,同时易发生各种疾病。

鸽舍、鸽笼以及用具应经常用生石灰、漂白粉或者敌敌畏等消毒清理。在进鸽前也可用福尔马林加高锰酸钾熏蒸消毒。 饲养场的卫生防疫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意改善外界环境条件,搞好饲养管理和清洁卫生工作。定期铲除鸽舍周围的杂草,清理垃圾。

群养鸽舍的地面应每天清扫,及时更换巢窝中脏湿的麻布或者垫料。

第二,执行严格的消毒检疫和接种制度,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鸽舍要定期进行消毒,在鸽场的门口及鸽舍的门口设置消毒池。

第三,对鸽病要及时发现及时治疗,每日早晚应注意观察鸽子的生活状态是否正常。

同时要注意每天的食料量和饮水量的增减情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同时根据鸽病的发病特点,制订防治措施。

要准备好空鸽子笼,对行为异常及有明显病状的鸽子,应立即隔离治疗,尽快查明病因,采取解救措施。

肉鸽养殖技术预防管理

防止鸽子祸害庄稼就要对所养的信鸽的日常管理进行严格要求,每天对鸽子进行上午,下午两次强制性家飞,做到收方自如,一但将鸽子收回来就将其关入鸽棚中喂养,特别是在出鸽子的时期,要加大对小颗粒饲料的供给量,这样鸽子就不会岀去打野,防止了祸害庄稼的事情发生了。

肉鸽养殖场管理制度及流程

各地区规定不一样,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

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条例中既然没有对鸽子进行肉鸽和信鸽的区分,也就意味着只要不在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等公共区域搭建鸽舍,就可以养鸽,不论肉鸽还是信鸽。

肉鸽饲养流程及注意事项

养殖鸽子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关于鸽子养殖场的建设

鸽子由于本身就是一种非常胆小的动物,所以在饲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不能让鸽子受到惊吓,否则可能就会出现绝食等待死亡的情况,那样可能对饲养者来说就比较糟糕,一旦出现无法避免。所以在选择场所的时候,必须要远离公路嘈杂的环境,并且也需要保证附近空气没有受到化学元素的污染,一般鸽子采用的是用笼子来养的方式,可以利用种菜这样的大盆来进行养殖,也可以在成本上得到一个很好的控制,让鸽子能够有一定的飞行能力,一定要观察周围的大棚是否有缺口,以免鸽子出现飞走的情况。

2、选择小鸽子的注意事项

种鸽的选择可以说是在养殖鸽子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一个事情,一定要选择活动能力比较强,抵抗疾病能力强,活动性也比较强的种鸽。因为鸽子的繁殖期也是比较频繁的,每年至少能产六吨以上的鸽子,所以这就要求饲养者在每年固定的时间对鸽子进行特殊的照顾才可以。一般饲养员可以将同一个品种的鸽子进行混合未央。如果鸽子在开始负担的时候,就需要这样人员,做好每日的详细记录,对鸽子进行一个具体的照顾,以免出现特殊的情况,难以应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就会增加成本,有一定的经济损失。

3、环境的卫生与疾病的预防

关于鸽子生活环境的要求不是特别高,但作为饲养员来说也要及时的喂鸽子进行打扫以免在粪便中滋生细菌,如果鸽子误食了,就容易出现疾病的可能性。在鸽子身上容易出现的疾病叫做鸽痘,针对这样的疾病,一般饲养人员都是通过注射疫苗来减少这些疾病的出现,不过有的时候就算是接种疫苗了,也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疾病,所以就需要饲养人员每天对鸽子进行详细的观察,一旦发现有个别鸽子出现这样的情况,其实将它隔离出来对待,才能够减少其他鸽子出现疾病的可能,同时对他的恢复也有很好的作用。

4、饲料的选择与投喂

饲料的选择对于各自正常的市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些饲养员可能会由于价格的原因而选择了一些劣质的饲料,这样可能就会容易使鸽子抵抗力下降,产生一些疾病,震荡速度减慢等情况出现,所以要求饲养员多走访几家饲料厂,选择质量比较好的饲料来进行各自的喂养,对于个子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并且在喂养的时候也要有些注意事项,如果真的是小鸽子,每天喂食的次数可能就会稍微加多一些,如果喂的是晨哥需要增强其免疫力的时候,保持营养的平衡,让他们快速的育肥或者是下蛋。

5、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养鸽子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所以饲养员不可以在养殖过程中偷懒,需要实施的对养殖场地以及笼子进行卫生的处理,一般是2到3天进行一次修清理,半个月左右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并且还要及时的修复大棚外边出现破损的地方,以免各自出现外逃的情况。

肉鸽养殖注意事项

1、选用优良种鸽

优良种鸽个大、体健、毛色纯正、适应性好、生长速度快且繁殖力强,一般繁殖期可达5年左右,高峰期为3年。优良种鸽的最高年产仔为18只(6~9窝),最低为12只,因营养水平不同,种鸽产蛋率、受精率、孵化率高低亦有所不同。引种时要选择品种特征突出、公母配对和谐、年轻力壮的种鸽。

2、提供良好的饲养条件

鸽舍可因陋就简,但基本要求是:地势高燥、排水方便、环境安静、应激因素少。鸽舍本身要能避风、挡雨、遮阳、防曝晒、防潮,有利于通风、采光、防敌害、清洁消毒和保持室内干燥。

肉鸽养殖一般采用笼养和平养(平地散养)两种方式。笼养鸽以3对/平方米为宜,平养鸽以2对/平方米为宜。

3、供给营养齐全的饲料

欲养好肉鸽,关键在于养好种鸽。种鸽的食量不大但要求饲料的营养齐全。一只种鸽日需饲料大约为45~50g,以每次饲喂剩下少许为宜,过多供料不仅会造成浪费,还会增加养殖成本。通常以稻谷为主的饲料配方为稻谷45%、豌豆25%、玉米20%、小麦10%;以玉米为主的饲料配方为玉米45%、豌豆25%、小麦15%、高粱15%。有条件的可以适当加些火麻仁和绿豆。同时,应当根据肉鸽的生长阶段,对能量饲料和蛋白饲料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满足肉鸽生长发育的需要。提供足够的清洁饮水,肉鸽每天的饮用量约为采食量的1.5~4倍。

4、重视保健砂的作用

保健砂用量虽然不大,却是肉鸽生长发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营养物质和辅助促长剂。一只种鸽每天大约需要吃6g左右的保健砂。保健砂最好是现配现用,要保证新鲜,有时为了减少配料的用工时间,也可以一次配制好,放于密封的无毒塑料袋或其它干净器皿中,供多次使用。注意放在干燥阴凉的地方保管,切不可曝晒或受潮受热,以免变质。常用保健砂的配方是:红泥土30%,贝壳粉15%,骨粉10%,中砂25%,旧石膏、木炭末、旧石灰、食盐各5%。此外,根据生长季节的变化,还需适当的在保健砂中添加少许的中草药、维生素、抗生素,以保证肉鸽正常发育、健康成长。

5、加强种鸽的饲养管理

根据种鸽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即配对期、抱蛋(孵化)期、育雏期、换羽期,提供营养成分有所侧重的饲料、保健砂,创造适宜的环境,以努力提高种鸽的产蛋率、受精率和孵化率。此外,对于留种的青年鸽,除精心饲养外,还要适当的增加光照,给予较为宽敞的活动场地,以促使其尽快发育,待其性成熟后,要及时优胜劣汰,进行自然配对或人工配对,以不断扩大种群,增强生产能力。

6、做好疫病防治工作

遵循“以防为主,防治并重”的原则。鸽舍(笼)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喂养鸽子的水槽、食槽等各种器具也要经常清洁消毒。在鸽子的生长发育期,除按规律(鸽龄)接种疫苗外,平时要注意观察鸽子的行为和神态,及时做好常见病(尤其是传染病)和鸽体内外寄生虫病的检验、防治工作,否则,轻则影响鸽子的正常生长发育,重则导致大批伤亡。此外,还要防止猫、狗、鼠、蛇等敌害。

肉鸽日常饲养与管理

鸽子养殖的日常管理主要有两个方面,分别是养殖场和鸽笼中的卫生清理。一般情况下,每隔两到三天左右进行一次清理,半个月左右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其次就是要做好防逃措施,可以免鸽子逃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肉鸽养殖日常管理

第一,要想马儿跑,就要让马儿多吃草。这句话在鸽子身上其实是不成立了。你让你的鸽子多吃,训练又不到位,那么鸽子管理起来更难了,鸽子也会出现一些肥胖的问题。反而是适当喂食,合理控食才是最适合鸽子的。当然,雏鸽阶段要吃饱

第二,养鸽子不要贪多,不要重视数量而不重视质量。重视质量才是最好的一个事情。我们鸽友都需要注意这个事情,鸽子质量的好坏会对鸽子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数量来提升质量其实是一个极其容易失败的事情。所以鸽子少没事,质量好一点就好。鸽子数量多质量差也没有意义。

第三,参加比赛要选择你的鸽子适合的赛事,或者是根据比赛情况去选择鸽子。万能的鸽子是有,但是多数鸽友的鸽子是适应一种类型的比赛的鸽子。而不同赛事的竞争其实差异很大,还是要立足于自己的鸽子的情况去选择判断才好。

肉鸽的饲养管理

鸟类比较适合大规模的养殖,经过驯化以后的鸽子,特别的亲近人类,因此也适合管理和饲养,它在性成熟之后开始求偶配对,一旦配对成功之后,一般双方都比较忠贞,雌性在交配以后7到9天就开始产蛋,鸽子有筑巢的行为习性,产下的蛋在巢里面孵化,雌性在产蛋期约为40到50天,受精的蛋经过15天左右就会孵化。刚出生的小鸟,身体裸露有稀疏的毛发,眼睛还没有睁开,要靠大鸟的哺育,大概一个月之后才能够独立生活。

这种动物的食性特别的广,通常以豆类谷类为主食,比如说稻谷,玉米,小麦,高粱等等。一般它们没有吃熟食的习惯,在咱们人工饲养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各种营养比例制作成配合的饲料,用来保证鸽子的全面营养需要,此外它还有着沙石的习惯,还有吃盐的习性,它们比较喜欢干净通风良好干燥,而且向阳开阔的地区,喜欢在比较高的地方筑巢,对环境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同时也有比较高的警觉性,如果遇到了天敌的侵袭,那么会发生惊群。

逃跑以后的鸽子,不愿意再回到原来的巢穴。在晚上尤其严重,少许的异常声响都会导致鸟群惊慌骚乱,另外这种动物有着非常强大的记忆力,还有归巢的习性,它们能够准确的辨别方向,识别自己的伴侣。它们非常喜欢洗澡,尤其在炎热的夏天,这是一种比较和群的鸟类,很少会相互争斗,但是在筑巢产卵的时候,也会有互相殴斗的现象发生。鸽子配对之后开始筑巢,雄性会挑拣一些草,雌性开始筑巢,雌性偶尔从巢穴里出来后,雄性常常追逐雌性在窝里面产蛋。

鸽子笼舍的建造要以饲养规模来确定,需要我们建设鸽舍或者是建造笼子,饲养场地条件通常不是很严格,能满足环境安静,阳光充足,干燥通风的地方就可以建造场所了,此外还应该考虑这样几个因素,第一就是交通要便利,没有什么环境污染,另外就是地势要高,水源要充足,然后没有天体活动,还要注意防雨和防成,这样的形式一般有两种,现在我们来看一下。

第一种就是群养式的鸽舍了,通常建立1栋坐北朝南的鸽舍,宽度在5米,长度在12到20米,高度在2.5米,我们可以把鸽舍分成5到6节,每间大概在10到12平方米,可以养鸽子,25到30岁,如果是年幼的小鸽子可以养50对,每间前后设置窗户,前窗户,窗户要高一点,在后墙还可以开2到3个气眼,便于通风干燥,室内地面,最好把它们稍作成斜面,也就是前低后高,便于我们清洗。

在鸽舍前应该有一条排水沟,以便在冲洗场地的时候可以及时的排水。活动场内可以搭设一个栖息的架子,建设小型的水池和水砂场,再来说说第二种,可分为分双列式和单列式两种的,可以把它建成长16米,宽4米,高2.5米的鸽舍,由一层鸽舍排列组合而成。

每个鸽子笼身宽各0.5米,高度在0.45米,距离地面0.45米,底部用竹片或者是铁丝网做成,让粪便和其它的脏物,从这个小孔里掉到下面,以便于清洁卫生。每个笼子可以养一堆鸽子在鸽子楼前,要用铁丝网围成一个活动场。养鸽的器具主要包括饮水器,浴盆,脚圈,运输笼等等,此外还应该有消毒,卫生,医药等器械和工具。

如今肉用鸽的生产跟发展规模非常的大,饲养量最大跟发展最快的要数南方地区了。此外,我国其它省份也有比较大规模的养殖基地,在全国也形成了遍地开花的景象,这是一种性成熟比较早,繁殖很快,生长十分迅速的家禽。饲养鸽子是一种饲养周期短,投资少,成本低,见效快,效益高的养殖业,大家可以考虑考虑。

肉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4年12月15日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五条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现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市场,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

第六条 鼓励活禽经营限制区外的活禽经营市场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第二章 活禽经营管理

第七条 活禽经营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经营市场规划,符合动物防疫等相关要求。

活禽经营市场的场地建设与设施配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分区。活禽经营区域应当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

第八条 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

进入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经营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符合有关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并指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活禽的检疫与产地等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查验进场交易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防止不合格的活禽进入市场;

(六)制止将未经宰杀的活禽带出零售市场或者将当天未售完的活禽滞留在零售市场等情形;

(七)对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宣传,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

(九)制定本市场的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

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不得在经营档口内食宿。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十二条 活禽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只能将活禽分销给活禽零售市场的经营者或者运至活禽屠宰厂(场)集中宰杀,其他采购者采购的活禽应当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十三条 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临时性休市。临时性休市的具体区域和时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休市期间,活禽经营市场应当清空存栏,对经营场所、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五条 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厂(场)集中屠宰后方可销售。

 第三章 生鲜家禽产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活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活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可追溯体系,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实施禽肉品质检验、消毒、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产品召回、溯源管理等制度。

活禽屠宰厂(场)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设置,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活禽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家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实行家禽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二十条 生鲜家禽产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等应当符合本省生鲜家禽产品加工经营卫生规范。

配送生鲜家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冷链专用车,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装卸工具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第二十一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场所和冷藏设备,确保生鲜家禽产品处于产品所必需的低温环境;

(二)采购符合要求的活禽屠宰厂(场)或者代宰点出厂的合格生鲜家禽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

(三)所销售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标识;

(四)不得销售自宰、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生鲜家禽产品;

(五)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鲜家禽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四章 安全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集中屠宰的家禽实施检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落实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家禽经营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巡查,指导和督促市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开展从业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等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开展疫病监测。

卫生、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建立疫情、疫病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发现疫情或者疫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或者疫病扩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经营活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范疫病风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

(二)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活禽经营者未落实清洁消毒措施的;

(二)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活禽屠宰厂(场)未实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不履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义务或者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活禽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

活禽屠宰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家禽经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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