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Q1

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存在问题

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存在问题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存在问题

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措施和方法

芳草萋萋,碧波涟涟,水声潺潺,位于灞河洩湖段的县城污水厂尾水功能性湿地建成使用后,不仅解决了尾水处理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提升了尾水水质,补充了灞河水源,更是我县全域治水的一个有力举措。

走进县城污水厂尾水功能性湿地,远远看到几块水域被各种郁郁葱葱的湿地植被包围着,行走其间,反而像是行走在某处城市公园,完全闻不到污水的气息。

谢向青介绍说,尾水就是虽已经过污水厂处理,但尚未完全达到国家标准的水。该湿地总面积3.1万平方米,修建了格槟石笼护垫、过水汀步、排水渠、生态塘、湿地,在湿地水循环系统中种植了芦苇苗、常绿鸢尾苗等水生植物,对去除水体中的氮、磷等富营养成分,净化水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湿地的生态净化之旅,尾水水更清、透明度更高、化学耗氧量等指标都会有所下降,水质接近Ⅳ类地表水。

清澈的水从湿地的生态池下哗啦啦流出,注入河道,谢向青说,利用湿地净化和稳定的生态化出水作为河道的补充水源,可以改善和提升片区水环境质量。

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方案

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与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行业惯例将这一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确定为300米

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措施和方法视频

一是提高海洋空间治理水平。健全陆海一体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构建陆域、流域、海域相统筹的海洋空间治理体系。以“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为统领,构建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系统治理的海洋生态环境管治格局。

二是实施海岸带美化提升工程。在闽江口、东山湾等重点海湾河口开展“蓝色海湾”、海岸带生态整治修复,每个沿海市(区)建设1个以上滨海沙滩景观带样板。

三是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加快推进漳州八尺门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加强主要海湾互花米草外来物种防治,实施重点河口红树林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四是联防联控陆海主要污染。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整治入海排污口,开展入海河流消劣行动,实施船舶水污染物分类管理,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

五是推进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建立海上环卫机制,集中攻坚清理近岸海域和海岸带既有垃圾。开展重点岸段的定期随机抽查,夯实海漂垃圾源头管控。建设重点岸段海漂垃圾视频监控和重点海域海漂垃圾漂移轨迹预测预报系统,推动海漂垃圾智慧治理。

六是提高海洋风险防范能力。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动态评估和常态化防控机制,建立重点区域涉海风险源清单和管理台账,建设生态海堤,筑牢海上安全防线,对涉海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逐步完善疏堵结合的监管措施。

七是抢占海洋碳汇制高点。在科学研究、监测体系、增汇工程方面,加强与省内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海洋储碳新机制等研究,探索海洋碳汇调查、监测、核算方法和蓝碳交易方法学,试点增汇工程,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措施和方法有哪些

养殖尾水的处理主要存在于封闭式循环水养殖模式中,其处理核心是基于生物接触氧化法的转氨作用,利用硝化细菌在有氧条件下将氨氮和亚硝酸氮转化为硝酸氮。

水处理的效率与硝化细菌附着基的材质、性状及其附着细菌的菌种、密度极度相关。

在部分尾水处理技术较好的养殖系统中,尾水的重复利用率能达到90%以上。现有养殖尾水处理系统中的硝化细菌和反硝化细菌是依靠自然选择、自然生长的,菌种、菌密度以及生长条件均无选择性,且硝化及反硝化过程没有清晰的分界线,处理工艺不清,硝化及反硝化效率低下,要求体积较大的微生物附着基,从而提高了水处理的成本。

养殖尾水处理工艺流程

应该是四大模式

第一,强化政策扶持。紧盯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编制实施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等规划,创设一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化肥农药科学使用,集成推广高效施肥、绿色防控技术。全面开展畜禽粪污治理,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机制。推进秸秆农用为主、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秸秆资源台账。强化农膜全链条监管,健全回收利用体系,探索农膜回收区域补偿机制。推行水产健康养殖绿色生产方式,加强养殖尾水处理和循环利用。

第三,加强重点流域治理。以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为重点,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因地制宜实施农田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产养殖环境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地膜回收利用等项目,建设一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点县。

第四,构建长效机制。开展专项检查、年度评估、第三方评价,加强绩效考核,健全面源污染防治成效与扶持资金挂钩机制。加快培育新型治理主体,构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多元协同治理体系。

淡水养殖尾水处理规范

养鳖场是要考虑当地的地形、地貌特征。

地形是养鳖场规划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地形特点影响建场的规模,并进一步影响养鳖场内生产区、生活区及生产区内各类养殖池和辅助设施所占的面积、排布方式等;加温、供电、进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布局也受到场地地形的影响,其中进排水设施一定要依照养鳖场内的地形特点进行合理设计,做到排灌顺畅、操作简便、节水、节能。

尽可能将养鳖池布置在保水性能较好、底质为黏土或沙壤土的地段,而且池塘要做好防渗处理;根据场内地形,还应在生产区内规划出一定面积的尾水生物净化区。

扩展资料:

中华鳖又称甲鱼、团鱼、水鱼、王八等,喜欢栖息在底质为泥质的江河、湖泊、池塘、水库等淡水水域,为水陆两栖的卵生爬行动物。

鳖浑身都是宝,鳖的头、甲、骨、肉、卵、胆、脂肪均可入药。其肉具有鸡、鹿、牛、羊、猪5种肉的美味,素有“美食五味肉”的美称。不但味道鲜美,高蛋白、低脂肪,而且是含有多种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的滋补珍品,能够增强身体的抗病能力及调节人体的内分泌功能,也是提高母乳质量、增强婴儿的免疫力及智力的滋补佳品。鳖类养殖品系繁多,有中华鳖、大陆鳖、台湾鳖、日本鳖、泰国鳖、黄沙鳖之分等。此外,山瑞鳖及美国引进的佛罗里达鳖。

中华鳖

又称甲鱼、团鱼、水鱼、王八等,它生活在淡水水域,用肺呼吸,陆地产卵,四肢爬行,为水陆两洒的卵生爬行动物,在中国除青海、西藏、新疆和宁夏等地未报道外,其他区域均有分布,湖南是盛产中华整的省份。中华鳖营养价值、药用价值和经济价值高,鳖肉蛋白质含量高,赖氨酸、谷氨酸、EPA和DHA含量高,微量元素丰富,味道鲜美、深受中国、日本、东南亚等地人们的喜欢。中华鳖不但可以食用,而且还有一-定的药效,肉、甲、卵、血、胆等均可人药,能滋阴补阳、平肝熄风、散结消瘀等,可治疗阴虚发热、小儿惊痫、骨蒸痨热、下痢等 。

日本鳖

体形呈椭圆形,体表光滑,色泽晶亮,背甲扁平,背甲表皮为青黑色,体背后部呈扇形,腹部白底并有暗色斑花点,裙边腹面呈淡黄色,裙边厚实宽大,肉质丰满,裙边与背甲长的比例为35.8% (普通中华鳖为25%左右),体色为“青背白肚”。日本鳖以鳖甲为中心有微白色细条斑,中心以外有小米粒状微白色小斑。体表覆盖皮肤,厚度为8微米,较中华鳖皮肤厚,且可以整张剥离 。

泰国鳖

泰国鳖苗进入我国较多,每年有4000万~5000万只,其亲本情况不明,暂称泰国整为宜。在生产中,有些泰国鳖是带病的,死亡率较高,尽管其价格较便宜,但在养殖中因发病死亡产生的负面作用是众所周知的,购苗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中华鳖和泰国整相比较而言,内地中华鳖苗腹甲表面没有黑点,而泰国等地整苗腹甲表面呈蓝黑色的斑点;内地中华鳖苗“裙边”稍宽,而泰国等地鳖苗“裙边”稍窄 。

黄沙鳖

个体大,外观体形呈圆扁平状,背甲椭圆形,微隆起,呈浅土黄色或黄绿色,有脊椎骨和肋骨结构排列形状的梅花斑,腹板扁平,稚鳖时腹部红黄色,成鳖时淡黄色,并随着体重的增加而腹部黑灰色斑逐步消退,最后只剩2对。裙边宽而硬,后部裙边边缘呈金黄色,尾裙,上有庑粒,黄沙鳖颈长,能完全伸缩至背甲后缘和壳内,头和颈的长度达鳖甲的2/3~3/4,指和趾间有蹼,3爪,尾呈锥形,雌鳖尾部与裙边持平或不露出裙边。整个身体可分为头、颈、躯干、四肢和尾5个部分。

养殖尾水为什么要处理

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我省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及生态拦截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包装、晾晒、烘干及自用饲料加工等)、冷库(临时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业(渔业)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各地要严格把握上述要求,明确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和非农化。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节约集约用地

(一)严格保护耕地。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营者需在项目开工前,按有关规定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按复垦实际需要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经营者在生产和土地复垦过程中禁止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规模。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5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但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附属及配套设施建设应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建筑物(构筑物)应尽量采用简易结构,围墙(隔离带)应尽量采用绿篱或通透设施。

(三)引导科学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或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作层土壤。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食用菌生产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编制补划方案,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

渔业养殖尾水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的含义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和收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

第六条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第七条 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八条 限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限制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池塘养殖排放的尾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

第九条 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十条 因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禁、限养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促进禁、限养区内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养殖区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指导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1.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贝类。

2.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

3.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

4.定期清除养殖塘的淤泥,改善养殖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并配备使用相应的病死水生动物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渔药、饲料投入品包装物等收集箱。

5.建设并运行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引导生产者发展生态循环模式,示范推广以下技术,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1.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

2.浅海贝藻养殖和贝类底播,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围网;

3.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第十六条 扶持现代渔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生态健康养殖和生态循环渔业项目,重点补助循环水养殖和与养殖生产设施相配套的废弃物处理、水质监测等设施装备建设。

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限养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巡查,督促养殖生产者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组织可以制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乡规民约,鼓励水面流转时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内容写入流转合同。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宣传教育,发现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清涂的行为的,应移交农业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水产尾水处理标准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规模化养殖的畜禽舍(含给排水设施、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挤奶间)、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规模化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车间)、进排水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等水产养殖用地;食用菌堆料场、菌种与菌包(菌棒、培养料)生产及培育、出菇场所(钢架结构PC板房)等食用菌生产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场区内宽度在8米以内的生产道路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服务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规模化农业种植和工厂化作物栽培后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作物种植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物种植配套的蓄水池、化粪池、配肥池设施用地;种植生产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烘干晾晒、分拣包装);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产品保鲜储藏冷库、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设施用地(包括粮食晾晒场、粮食育秧烘干设施、粮食临时存放场所);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控等设施用地;饲(草)料存储、加工与配制等设施用地;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肥料加工设施用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环保设施,渔业机械、渔用饲料等临时仓储用地;农产品清洗转运、冷藏存储用地;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属于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和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农机农资存放和维修等场所;农产品加工、仓储和销售等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农庄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展销、大型停车场以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不得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变相圈占土地。

养殖设施可建设多层建筑,但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层数控制在六层以下。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农业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种植面积不超过500亩(含)的,按不超过种植面积3%确定,最多不超过10亩;种植面积500亩-10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5亩;种植面积1000亩-15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1500亩-20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25亩;种植面积在2000亩以上的,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

2.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规模化养猪、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20%以内),面积不超过30亩。采取多层建筑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45亩;工厂化水产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面积不超过15亩。采取多层建筑从事规模水产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30亩。

作物种植与畜禽水产养殖结合的设施农业项目,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分开单独核算。

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各市县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林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在生态红线和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场。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矿废弃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及时纳入土地年度变更;不再使用的,应恢复原用途。允许占用Ⅲ、Ⅳ级林地建设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不需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不需落实林地占补平衡,涉及砍伐林木的,需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地类为耕地、林地的,要依法依规落实占补平衡。

(三)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需进行补划,同时通过耕作层剥离利用、架空、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作物种植、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四)简化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程序。

设施农业项目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动工建设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未经同意,用地不予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补划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养殖尾水处理图

环境保护法有规定排放量多少,都是为了保护环境

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措施和方法图片

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自然资规〔2020〕3号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魏、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

(一)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应标注说明原地类。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三)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程序。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动工建设前,由乡镇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应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保县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开展全覆盖核查,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开展抽查。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方式

(一)项目选址。乡镇政府组织村组代表、经营者,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协议签订。经营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协商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三)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 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积极主动服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各地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相关规划、用地政策及标准的宣传解释。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上报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二)强化用地监管,助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乡镇政府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域或市域内应统一设置和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在项目显要处标明项目用地备案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格执法查处,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将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重新进行备案。

混合养殖


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存在问题
  • 蚯蚓养殖得投入多少钱,污泥养殖蚯蚓最新技术
  • 蚯蚓养殖得投入多少钱,污泥养殖蚯蚓最新技术 >> 蚯蚓养殖得投入多少钱,污泥养殖蚯蚓最新技术...

    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存在问题
  • 广养殖规模,扩大养殖规模
  • 广养殖规模,扩大养殖规模 >> 广养殖规模,扩大养殖规模...

    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存在问题
  • 蛴螬养殖基地,蛴螬辽宁省养殖基地
  • 蛴螬养殖基地,蛴螬辽宁省养殖基地 >> 蛴螬养殖基地,蛴螬辽宁省养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