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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环保新闻,养殖环保方面的新闻

养殖环保新闻,养殖环保方面的新闻养殖环保新闻,养殖环保方面的新闻

养殖户环保

农村散养养殖户遇环保是否需要拆除?这个需要根据养殖规模大小和养殖废水粪便处理情况来确定。

农户散养养殖数量不大,饲养鸡鸭在30一50只之内,生猪在十头左右,废水能够利用净化池净化,合格排放,粪便能够及时处理干净,遇到环保督查,是不需要拆除养殖圏舍的。

农户散养养殖数量较大,饲养鸡鸭在百只以上,生猪在20一30头以上,而且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不能达标排放,而且畜禽粪便处理不干净不及时,直接造成环境污染,不论是否遇到环保部门督查,都必须将养殖圈舍依法予以拆除。

养殖户环保补贴

养殖补贴应该找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管理科或者财务科咨询。15年以来全国范围的机构改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项目管理、执法权利已经统一移交给农业农村局主管。19年以来,原畜牧兽医局已经陆续改组成事业中心,合并进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加挂畜牧兽医局牌子。以后畜牧局基本上就退出市县级政府部门的序列。

养殖户环保要求

国家环保局对养猪场有以下规定:

(1)不能建在居民区。

(2)落实“三废”处理,废水废渣和废气都要有完善的处理设施。

(3)水源地不能在上风口,对环保要求较严格。

(4)要有化粪池,沉淀处理。

补充:

养猪场必须拥有养猪用地证明、环评手续、规划意见、立案备案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取可证、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八个证件,才能正式开始养猪

养殖户环保备案

办手续之前,确定下是不是规模养殖场,如果只是散户或者专业户,基本上不需要办什么手续,只要确定土地不是基本农田,不硬化土地,不乱排污,一般问题不大,不会追究什么。农业部这两年有出台的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的规模标准,可以上网找找参考一下。

如果是办规模养殖场,首先需要联系乡镇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土地性质,排除基本农田,尽量符合县区的土地规划要求。第二,需要联系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手续,一般的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评备案就差不多,比较简单,大型养殖场需要申报环评书,可能费事些。第三,畜牧部门的动物防疫许可证。选址和场区设计需要符合动物防疫标准和规范。

养殖户环保粪污据不整改给上级部门这样打报告范文

养殖场粪污污染村庄环境群众投诉后相关部门就要给于处理。一般都是不太严重的情况下,先由农业农村部门给于指导,限期进行整改,主要是落实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并正常运转,如果养殖场不予配合或者污染比较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环保部门就要立案查处,对养殖场进行处罚。

养殖户环保宣传

1、资源化利用。大规模、集约化养殖业产生的粪便量大,往往难以还田,必须借助设备才能把畜禽粪便转化成可利用的资源。

2、减量化处理。在畜禽饲养生产中,通过多种途径,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粪尿分离”等手段消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减少处理和利用难度,降低处理成本,为提高资源化水平创造条件。

3、无害化处理。禽畜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有害微生物,畜禽粪便在资源化利用或合法排放时,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4、生态化处理。将畜牧业回归农村,促进种植业和畜牧业紧密结合,以农养牧、以牧促农,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的主要途径之一,加强农牧结合,又可为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的生产提供基础保证。

5、低廉化治理。在资源化和减量化的前提下使用高效、实用、廉价的治理技术,才能真正实现畜禽养殖业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6、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为专业化处理与利用畜禽养殖粪污提供条件,并提供优质肥料,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发展方向。

养殖户环保检讨书怎么写

近期国家环保新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力度对于养猪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许多猪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许多猪场均面临着生存危机,研究表明,每头成年猪平均日排放粪尿约为6kg,一个年出栏万头生猪的规模猪场每天粪尿排放量可达60t,污染物的处理难度可想而知。如果不能有效的减少排放、科学处理排泄物,必将会制约生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应高度重视养猪生产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分析其原因,从污染源头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将有效的促进生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营养措施:精选饲料原料及加工技术

首先要保证饲料原料尽可能源于已认定的绿色食品、产品及其副产品;其次,要选购消化率高、营养变异小的原料;再次是要注意选择有毒有害成分低、安全性高的饲料,以减少有毒有害成分在猪体内累积和排出后污染环境。

试验证明,合理制粒可以改进饲料转化率,减少养分排泄。使用制粒日粮,氮的排泄量可减少5%。采用膨化和颗粒化加工技术,可以破坏和抑制饲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提高养分的消化率,使粪便排出的干物质减少1/3。

采用降低蛋白质水平,补充氨基酸的方法可以有效地减少氮的排出量,将泌乳母猪日粮的蛋白质由18%降至14%,补充合成氨基酸,粪氮排泄量减少20.8%。在保证满足猪营养需要前提下,将泌乳母猪日粮中的蛋白质降低1%~3%,粪氮排泄量减少10.18%~15.71%。说明通过饲料营养中平衡氨基酸供给可以有效减少氮的排泄量。

科学利用功能性添加剂

1、饲料酶制剂是为了提高动物对饲料的消化、利用或改善动物体内的代谢效能而加入饲料中的酶类物质。具有补充动物内源酶的不足,消除饲料中的抗营养因子,提高饲料的利用率和转化率等多种优点。例如在猪的日粮中添加含β-葡聚糖酶制剂,可显著提高日粮干物质、能量和粗蛋白的利用率,减少排泄物的产生。添加复合酶可减少粪便排放量。酶制剂提高饲料中氮、磷的利用率,使粪、尿中的氮、磷含量下降,最直接是降低了猪舍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同时减少了畜禽呼吸道疾病的发病率和因不良环境诱发的其他疾病。

2、酸化剂是一种无残留、无抗药性、无毒害作用的环保型添加剂,主要用于仔猪,降低胃肠道pH,使胃内容物pH维持相对稳定,促进仔猪对营养物质的消化作用和对蛋白质的消化吸收,提高氮在机体内的存留 ;调节胃肠道微生物菌群的结构,酸性条件有利于乳酸菌的繁殖生长,对大肠杆菌等有害微生物有抑制作用。减少仔猪腹泻率及由腹泻带来的恶臭,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中草药添加剂含有多种营养成分和生物活性物质,具有营养和药物的双重作用。如在猪饲料中添加含5%精油的薄荷,日增重和饲料转化率分别提高6.5%~10%和12%~17%,并且还可降低粪便中氮的排出量。促进动物生长、催肥增重,减少饲料使用量,减少粪便排泄。

4、微生态制剂是指运用微生态学原理,利用对宿主有益无害的益生菌或益生菌的促生长物质,经特殊工艺制成的制剂。具有促进正常微生物群生长繁殖及抑制致病菌生长繁殖的作用。在猪日粮中添加微生态制剂,可增加营养、提高饲料利用率;同时在环保方面,微生态制剂可以清除粪尿恶臭,净化生态环境。微生态制剂中的有益菌通过对有机固体物质分解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及分解产物进行发酵分解和合成,有效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采用科学的饲养方式

不同性别猪的营养需要是不同的,氮排放也随着猪年龄、性别、生理阶段及日粮含量不同而变化,采用阶段性的饲养调配饲喂科学合理的日粮,可以降低种猪氮及污染物的排泄,根据妊娠母猪对氮的需要量远低于泌乳母猪的实际情况,通过科学配制的不同阶段母猪日粮可降低氮排出量15%~20%;断奶仔猪及育肥猪采用阶段饲养技术可以减少氨气排放15%~20%。

利用微生物发酵床进行自然生物发酵,通过利用适宜的菌剂,按一定比例混合秸秆、锯木屑、稻壳粉和粪便(或泥土)进行微生物发酵繁殖,形成一个微生态发酵床工厂,并以此作为猪圈的垫料。再利用生猪的拱翻习性作为搅拌加工,使猪粪、尿和垫料充分混合,微生物利用猪粪为食饵,繁殖滋生,分解发酵,使猪粪、尿中的有机物质得到充分分解和转化,同时繁殖生长的大量微生物又向生猪提供菌体蛋白质。

发酵床养猪不需要对猪粪采用清扫排放,也不会形成大量的冲圈污水,节约水和能源,和常规生产模式相比节水80%~90%,并且发酵床还能产生热量,猪舍冬季无须耗煤耗电加温,节省能源支出;猪只通过拱食圈底填充料中的菌体蛋白,补充了营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对节省一部分饲料,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猪群的抵抗力;并且发酵床养猪法减少了药物的使用,同时减小了猪肉的药物残留问题。没有任何废弃物、排泄物排出养猪场,?实现了污染物“零排放”标准,大大减轻了养猪业对环境的污染。

环境污染的上游处理

采用干清粪工艺

干清粪工艺是将动物的粪便和尿液排出后随即进行分流处理,干粪由机械或人工收集、清扫、运走,尿液则从排尿沟流出,然后再分别进行粪、尿的处理方式。

干清粪工艺的粪便清出率可达70%以上,可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与水冲粪和水泡粪模式相比,干粪清理工艺最大的优点就是极大地减少了污水的排放,而污水又是猪场污染的重要来源,所以说干粪清理工艺是猪场环境保护十分有效的手段。与其他清理方式相比,干粪清理还有投资低,节约水资源,养分损失小,肥料价值高等优点。

实行雨污分流

用不同管道分别收集和输送猪场污水和雨水,即采用暗沟排污,主要道路两侧修建明沟排雨水、雪水。无论是明沟和暗沟都要有一定的坡度。此法可以大大减少终端污水的产生量。

采取适当节水措施

猪场的用水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饮用水(含少量员工生活用水);二是冲洗(含消毒)栏圈;三是喷淋降温。

据观测,1头体重45kg左右的猪只每天因咬饮普遍使用的鸭嘴式饮水器而漏掉的水不低于7kg,这意味着一个存栏5?000头的中等规模猪场每天至少浪费35t宝贵的水资源且增加同样多的污水量。

一种合理的猪用节水装置可以节约40%以上的水并且能够使猪舍的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另外使用高压冲洗机代替普通水管冲洗猪舍,不仅节约用水,而且此法将猪舍冲洗的更干净。

关于养猪场污水处理人们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对终端污水进行排放前处理是一件十分困难而且成本巨大的工作,所以从源头上采取行之有效的节水举措,是减少污水产生进而减轻环保压力最经济最有效的途径。

养殖户环保证

排污许可证只要你能把污水排到市政污水井就可以。

1、行政大厅城建窗口领材料。2、等待城建部门去公司排查,不需要费用。环评需要费用,也是先去行政大厅领取材料,然后回来准备,这个也需要找到市政污水井,到排水科出排水证明。我现在也正在办理环评,需要费用。

养殖户环保过关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年生猪存栏3000头以上。肉牛的年库存量超过600头;奶牛的年库存量超过500头;每年家禽存货超过100,000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地区的物种对于养殖场,应编制一份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其他规模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批准或者不复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养殖户环保问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3]第二章 预 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3]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3]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3]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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