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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水产养殖
原来徐圩有很多养虾的大鹏,开发徐圩新区以后,大鹏都被征用了,现在徐圩新区是化工产业链,发展非常好,徐圩新区新进了好多工厂。
赣榆海头也有好多养虾的,海头本来海鲜就多,除了养虾还有养梭子蟹的。
另外浦南也有养虾大鹏,但是没去海头和原来的徐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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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各种各样的螺,虾,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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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86213235或者0518-8626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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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靠海边,你要买什么样海鲜?
产品多多。应有尽有。赣榆区海鲜市场全国发货。那个地方的批发市场全国有名。
江苏省怎么会没有海鲜呢?
江苏省连云港海鲜天天都是新鲜的。渔民打捞的鲜活海鲜。你可以去看看。江苏省海鲜还是实惠又便宜
赣榆水产批发市场
有三个地方可去
1、青口渔港,那儿可以买到刚下船的
2、海头镇海前村海鲁批发市场
3、东方市场,县城东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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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榆酥烧
酥烧是赣榆早餐特有的一种食物,酥烧口感有些像葱油饼,表皮酥脆,内里的肉馅绵软。想吃酥烧必须小心翼翼,一口咬下油酥纷纷落下,撒得满台都是。赣榆人的一天很多就是从酥烧配豆腐脑开始的。
2、赣榆薄粉
每天纯手工熬制的绿豆薄粉只有赣榆才有,如果觉得没有味道的话,还可以加一点辣椒油搅拌下,放点香菜就是一碗正宗的薄粉啦,很多赣榆人早餐也是要吃薄粉的。
3、黄粉
江苏赣榆地方美食,连云港市十大名吃之一,清朝时出现,并逐渐发展兴盛。主要原料为大豌豆。据说当年乾隆下江南时吃到黄粉,感觉十分美味儿,龙颜大悦。
4、赣榆煎饼
赣榆煎饼是一道美味可口的小吃,属于苏菜系。历史悠久,一直被作为江苏赣榆城乡居民的主食,有史料记载,早在秦汉时期,赣榆县当地人就开始吃一种名叫煎饼的干粮。
5、赣榆对虾
赣榆位于黄海海州湾腹地,是全国渔业百强县。赣榆海头镇的对虾养殖是当地一大特色支柱产业,产品远销上海、北京、广东、海南等地,在全国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赣榆区苏北水产品交易市场
连云港海头码头市场一般分为早市凌晨2点开始,和傍晚市(下午3一5点之间)海鲜市场内有各式各样的海鲜。如果开市的话,以活海鲜新鲜的为主,虾婆婆,梭子蟹,鲍鱼,黄鱼,三文鱼,鲈鱼,八爪鱼,海带鱼,海洋对虾,东方虾,各种贝类,各种紫菜小吃,澳洲龙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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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头那边的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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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承包合同范本2009-12-17 点击率:2196鱼塘承包合同范本甲方(发包方):_________现地址: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生产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甲方经研究决定,将鱼塘进行招标承包,乙方参加竞投中标。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 乙方承包鱼塘的土名:_________,鱼塘面积:_________亩_________分_________厘。第二条 承包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第三条 承包金额和缴交方法:鱼塘承包总金额为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鱼塘每年承包金额为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每年的承包金应于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缴交完毕。第四条 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承包的鱼塘需要用电必须服从电管站的管理,并按照甲方指定地方装上电表和漏电开关,才能用电,一切费用由_________方负责。电费由乙方负责。第五条 甲方提供鱼塘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允许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修复)。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或河道、水库、湖面)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第六条 在承包期内,乙方经甲方同意需在塘基建设建筑物或种植农作物,期满后应拆除搬迁或停止耕作,若新承包者愿意受让,可继续保留,但绝不允许前者保留使用,否则甲方有权雇请民工强制拆除,所需一切费用,仍要乙方支付。第七条 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有关青苗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归甲方。第八条 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_________米。 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抽水机给乙方使用。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八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1.乙方擅自将承包的鱼塘转让、转租、转包、转借、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承包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2.乙方丢荒、丢耕、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鱼塘的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造成地力、生产力下降的;3.乙方利用承包鱼塘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4.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_________天的;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九条 风险责任: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有关农业税、水产税、特产税均由_________方负责,与_________方无关。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 本合同实行抵押承包的原则,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在_________天内按鱼塘承包款总额_________%作为承包押金给甲方,即押金金额为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作为履约的保证。承包合同期满,若乙方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退还抵押金给乙方。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承包押金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_________万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3.乙方逾期缴交承包款,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拖欠承包款总额每日_________%计付违约金,若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_________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第十二条 纠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_________鉴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会计入帐一份,合同鉴证机关一份。第十四条 其它条款:_________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65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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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养殖河蟹赣榆区最多(以前的赣榆县)赣榆区从沿海的北面海头镇,一直到南面的宋庄镇当地养殖河虾,河蟹都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他们养殖的河虾,河蟹,质量好,价格低,当地的人喜欢吃,并且也销售到祖国的各个地方,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也起到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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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市科教创业园区)。四县是指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征地告知、听证、报批和补偿安置费用解缴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科教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负责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公安部门根据户籍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口。下列人员不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收土地已安置人员(包括已安排就业、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者撤组转城人员等);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从外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
4、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第二章 征地补偿工作程序
第五条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前,应实地调查征收地块的权属、面积、现状用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的人口、土地等情况,如实填写现场调查记录。
被征地单位要服从国家征地需要,配合做好现场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提供不实情况;相关乡(镇、街道)、村、组要积极支持做好群众工作。
第七条 征地工作要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政府审核后,依法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乡(镇、街道)集体所有的,在乡(镇、街道)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局、辖区国土分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与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乡建设、城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经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市、县政府申请协调。市、县政府负责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其相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向国土部门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市区征地补偿费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付给各区政府、管委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县(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用发展生产或者投资入股兴办企业或者其他产业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领取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依法属于农民个人补偿费用按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民个人,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清单进行公示。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每亩19000元,各县每亩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5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其他农用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农用地数量计算,人均农用地超过3亩的,按照3亩计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8000元,各县1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详见附表)
1、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每亩按1450元给予补偿,人工养殖场、蔬菜大棚设施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
5、对于未列入附表的项目或者特殊情况,由征地双方参照同类或者相似物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确认。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或者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撤组转户,有关手续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
原有的农业人口就地转为城镇人口,剩余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规定统一收归国有,并合理安排使用。剩余土地中能耕种的,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租赁给有耕种能力的原村组尚未安置的人员或其他单位(个人)继续耕种;在国家需要时,耕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交出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地上有青苗、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青苗、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每亩200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年每亩2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收回经批准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的农用地或者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中,收回经批准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市政府公布的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2003〕81号)同时废止。2005年9月1日市政府公布的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连政发〔2005〕161号)中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1年4月1日后,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征收不同用途的土地,需要制定的征地方案、补偿方案、安置方案等都是不一样的。政府在制定方案后,需要报有关权属机关进行审批,只有在审批合格后,才可以开始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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