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杀微生虫,水产养殖水体生虫怎么处理
水产养殖杀微生虫吗
1、对水泥池、苗种池、网箱和养殖设施及常用工具,可用20ppm的药液浸泡30分钟,可杀灭设施表面的病菌。
2、鱼种消毒:用20ppm高锰酸钾药液中浸泡鱼体30-35分钟后入池,可抑杀寄生于鳗鱼体病菌和多种体外寄生虫(卵)。
3、鱼弧菌病、烂鳃病、烂尾病、赤鳍病等,成鳗池用2-3ppm药液全池泼洒,鳗苗池用1ppm的药液全池泼洒。
4、鱼真菌性疾病防治:鳗鱼水霉病常用2-4ppm溶液全池泼洒,连用2-3次。
5、鱼寄生虫疾病防治:鳗鱼寄生的指环虫病、三代虫病、斜管虫病、锚头鳋病等,可用10-20ppm的高锰酸钾药液浸浴鱼体15-30分钟药浴。高锰酸钾由于具有强氧化性,可促使细菌或其它有机物立即放出新生态氧,通过氧化细菌体内的活性基因而发挥杀灭细菌作用,对杀灭原虫类、单殖吸虫类和锚头蚤等寄生虫有显著效果,是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传统消毒剂。
水产养殖细菌
一般的颗粒氧成分都是些过氧化物,碱性的,十倍的量会使ph升高但升高的也不大,主要视水质情况。如果水体缺氧不是很严重用这个量,可能有些鱼种会有气泡病。一般是没害处了,就是浪费钱,不过还可以氧化低质,硫化氢 亚硝酸盐都可以降解掉
养殖淡水鱼有寄生虫吗
多数鱼塘都会出现这种现象,检查是何种寄生虫,对口用药杀虫即可。
水产养殖杀菌
1.可杀灭水中的致病菌和浮游生物,提高养殖所用的水体的卫生质量。臭氧对水产养殖中一些使鱼虾患病的病菌、病毒如鳗弧菌、疖疮病菌、杆状病毒及腹水性病毒等,均有杀灭作用。
2.可降解水中的有机物、氨氮、亚硝酸盐等对水产品有害的物质。
3.可大大提高鱼、虾、贝类育苗率和养殖的成活率。为净化养殖所用的水源,现多采用氯、石灰等物质对水源进行处理,虽然可起到杀菌、灭虫的作用,但其产生的二次污染也会影响鱼虾等幼苗的存活率和幼苗的健康生长。应用臭氧技术净化育苗水源,不但具有杀菌消毒、分解污染物的作用,且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并能增加水体中的含氧量。目前,在国外工厂化水产养殖过程中,很多养殖场都采用臭氧技术和设备来净化水源。
水产养殖杀真菌
可以用于养殖消毒。释放游离碘,破坏菌体新陈代谢,使细菌等微生物失活,对细菌、病毒和真菌有杀灭作用。用于养殖水体的消毒。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由弧菌、嗜水气单胞菌、爱德华氏菌等引起的细菌性疾病。
具有杀菌能力强,作用时间短,不会导致病原体产生耐药性,在安全浓度内 对养殖品种刺激小,作用后残留少以及对环境影响小等特点。
水产养殖杀虫注意什么
杀虫最好选择晴天早晨六点前后,虫子大量聚集在池塘岸边,效果最佳。
水泵灯光持续多点诱捕小白虫,不要等到小白虫爆发后才开始,提前持续捕,控制蟹塘小白虫——这种方法安全环保,虫子捕捞后冻干杀死可以再喂河蟹。但是晚上灯光会诱导更多的蚊虫飞来在水里产卵,造成池塘边虫子特别多,迎面飞舞,水里虫子越吸越多的现象。
虫子大量暴发,药物杀虫必须避开蜕壳期,采用局部杀虫,杀虫后及时换水,最好使用水产专用的微乳剂型,微乳速杀,安全高效环保,不要使用加水后呈乳白色的乳油剂。
水产养殖杀微生虫吗有毒吗
无毒,但em菌加多了会导致水质变酸,从而影响鱼的生存环境,一定要适量。
因为EM菌本身就是光合细菌、硝化细菌、乳杆菌、酵母菌、芽孢杆菌、放线菌等十属八十多种微生物益生菌组成的益生菌群,纯生物制剂,本身是无毒无害的。所以鱼缸内用EM菌是完全可行的,农盛乐水产EM菌。
在投放鱼饵之类的饲料时,也可以用EM菌液浸泡一下再饲喂,可以改善鱼的肠道,帮助其消化。
水产养殖寄生虫防治?
清塘消毒。就是在鱼、虾养殖池经清淤修整后,用生石灰加水溶化后趁热全池泼洒。池内留水6~10厘米深,每平方米水面用生石灰85~110克,水深1米时每平方米水面用生石灰80~400克,24小时后池水的pH值在11左右,可迅速清除野杂鱼虾、大型水生生物、寄生虫和细菌等。这种消毒方法比较彻底,一般是在下鱼苗前进行,重在清除鱼塘里有害生物,避免鱼苗的死亡与侵害。
水产养殖微生物的使用
使用有益菌也是有讲究的!不是越多越好!
有益菌又称为有益微生物或微生态制剂(microeclog agents),是指在微生态理论指导下,运用微生态原理,利用对宿主有益无害的正常微生物或正常微生物促进生长质经过特殊工艺制成的制剂,以达到调整机体及养殖水域微生态平衡的目的。根据微生物的种类可把微生态制剂分为芽孢杆菌制剂、乳酸杆菌制剂、酵母制剂类、复合微生态制剂、双歧杆菌制剂和拟杆菌制剂等。目前所担保的生态养殖模式,是指在养殖水体中加入有益微生物,即微生态制剂,来调节和改善养殖微生态环境,控制和减少养殖动物暴发性病害的发生。
当前水产养殖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代,环境恶化、病害频发和药残是目前存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三大难题。有益菌不但能够利用自身的特点分解水体中过多的营养盐,降低COD,并且通过相生相克的原理,抑制优势菌的大量繁殖,维持微生态平衡,从而起到降低疾病发生机率的作用。有益菌的出现引起了产业界人士的高度重视,养殖户也纷纷尝试利用据业内人士介绍,有益菌确实具净化水体和促进动物苗期生长的作用,但在病害防治方面的作用不甚明显,甚至会产生致病作用,有益菌并非“万灵药”,因此在有益菌的使用选择上一定要慎重。
1、使用有益菌前要做预试验有益菌是经过现代生物工程的精心筛选,并加以适当的改进制成的,并且具有自然菌所不具有的某些特征,比如对药物的抵抗性就比普通菌强上好多倍,因此在选择有益菌作为抵抗有害菌的物质时,一定要在与养殖系统完全隔离的情况下,进行一段时间的预试验,试验周期不能少于50o。
2、要详细了解有益菌的配伍目前,水产养殖业当中多使用复合微生态制剂,即多种有益菌搭配制成的制剂。这些有益菌的搭配就如同药的配伍一样,是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的。首先,这些细菌必须有相同的生长和繁殖条件。
如果生长条件不一致,在某一个养殖环境当中,可能适合某种菌的繁殖,但对其他有益菌却是抑制作用,那么这种所谓的有益菌将成为优势菌,进而转化成有害菌,起到的是致病作用,而非有益作用。加之它的筛选工艺特殊,在进行药物防治时势必形成所谓的“超级细菌”,困难是可以想象的,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
细菌性疾病的发生往往是由某一种或几种细菌处于优势状态而发生的,有益与有害其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某种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有些细菌并非具有致病作用,而是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因此被称为条件致病菌;其次,这些有益菌的作用是相同的。
因此,在购买复合微生态制剂时,要弄明白这些有益菌的组成即配方,并且在实验室允许的条件下,用选择性培养基培养观察,例如TCBS培养基只适合弧菌生长等。弧菌是一大类细菌,并且大多数种类都是有害菌,都有致病作用,因此多数养殖户谈“弧”色变,不过有些弧菌,例如蛭弧菌逐渐被用作有益菌,因为蛭弧菌以多数细菌为食,具有抑制优势菌产生的作用,不过,其过量繁殖也非一种理想状态,即所谓的物极必反。
3、要有针对性地使用有益菌有益菌的选择使用要有针对性,不能把作用于虾的有益菌拿来养鱼使用。有些有益菌是可以混用的,比如酵母菌、乳酸杆菌等,但是很多种类对虾没有致病性,对鱼却是存在危险性的,例如溶藻弧菌常用来作用对虾养殖的有益菌,然而在大菱鲆养殖中却是致病菌,引起严重的腹水症,给养殖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应慎用。
当买了一些用于养殖虾类的有益菌想深度用于养殖鱼时也要进行预试验,在试验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实施卫生操作与规范化的管理,而且试验要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远离或隔离养殖系统。
4、要准确把握有益菌的使用剂量有些养殖人员认为,有益菌百利而无一害,剂量越大越好,其实则不然。有益菌一般被常用作水质净化剂或调节剂,或者被用作免疫增强剂,以添加剂的方式搭配在饵料当中,对净化水质而言视水质的洁净程度而定,浊则多加,清则少加,但要适量;作为免疫增强剂时,量不宜过大,但可以连续使用;商品有益菌往往以颗粒形式包装在塑料袋内,使用前要先进行活化。
水产养殖病虫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混合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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