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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水产养殖废水直接排放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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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为加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效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提供了技术支撑,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提供了新保障。

标准修订背景

我省2015年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标准实施以来,对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了系列文件,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出了新要求。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提升水环境质量,我省修订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

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实事求是。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我省实际,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衔接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要求,对标周边省市标准,匹配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际监管能力;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目标定位,维护特殊地区水环境质量;广泛调研,深入分析论证,科学合理修订本标准。

二是坚持精准施治,分类管控。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优先选择农村污水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生态农业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衔接;根据各地水环境特点不同、村庄排水去向不同、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不同,分级分类控制、宽严相济。

三是坚持多方参与,广集众意。标准修订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发函征询等方式,多种渠道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的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

四是坚持分步执行,有序推进。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标准实施,对新(改、扩)建和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预留了合理改造期间。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江苏

据我所知,现在都是往一级A靠拢好吧。尤其涉及到南水北调工程的省份,其原有的一级B排放已限定时间升级为一级A。山东,江苏看看就知道。 污水厂排放标准是在项目立项,可研时确定的,适用的不就是城市污水厂。多为生活污水,一些工业园的污水厂进水含少量工业废水,关键还是看综合后的进水指标。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16市2020年年底前亟待解决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清单(青岛市)》、青岛市2020年6月12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攻坚任务行动电视会议及胶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部分省环委会反馈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胶环委办〔2020〕19号)等工作部署安排,为切实加大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减少渔业养殖对水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制定方案如下。

反馈问题

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要求清理整治海水养殖污染,驻区督察发现,滩涂养殖禁养区内约有400多公顷海水养殖需清理,限养区内有近5000公顷海水养殖需逐步退出,2000余家工厂化海水养殖场手续不全、治污设施不配套。

我市现状

青岛市问题清单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养殖问题均属于即墨区。我市因新修订海岸线一直未发布,故尚未确定海水禁养区和限养区,待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后,可能存在禁养区养殖清理、限养区整治规范等类似问题。我市海水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育苗存在手续不全、治污设施不配套等问题,且多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基础条件差,且多为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不具备改善养殖条件的资金实力,后期升级改造面临极大压力。

整改目标

全面排查管辖海域渔业养殖现状,加快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妥善解决工厂化养殖场手续不全问题,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青岛市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完成规划禁养区清理整治和限养区内养殖管控工作;减少入河入海污染负荷,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养殖用水达标排放率达到85%以上。

整改措施

1、合理规划水产养殖空间。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海岸线修测结果和国家海洋公园调整措施,结合胶州实际适时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根据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要求进行整治。对规划禁养区范围内的海水养殖进行逐步退出,对规划限养区内的海水养殖继续进行健康养殖技术模式示范推广,对养殖规模进行合理管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九龙街道办事处)

2、完善海水养殖相关手续。我市工厂化育苗设施建设年代久远,环评、土地等手续不全,需分类调查,进行补办手续或其他配套设施改造。(责任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九龙街道办事处)

3、加强产品及水质安全管控。围绕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按照青岛市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加强养殖水质监测及排放前尾水处理,因地制宜开展养殖用水排放前规范化处理示范工作,并以点带面进行推广,加强渔业养殖投入品管理,加大养殖水产品抽检力度。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保障水域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九龙街道办事处)

工作进度安排

(一)养殖主体排查(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海水养殖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养殖企业、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对重点区域内渔业养殖排放水进行监测,全面摸清海水养殖现状、池塘和工厂化(育苗)养殖手续办理情况,确保“零遗漏”,建立详细台账。配合青岛市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完成青岛市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指导方案。

(二)全面治理( 2020年9月至 2022年12月)

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非法养殖及不符合渔业养殖排放水标准的养殖企业、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规范渔业养殖投入品使用;对企业、个人养殖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对排放水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排放水安全。根据青岛市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制定辖区内具体工作方案,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加强养殖尾水和养殖废弃物治理。

(三) 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新技术、新模式(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

加强生态型、集约型、质量安全型养殖模式推广,重点推广虾蟹贝混合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在节水、环保、少排放再利用上下功夫,保证我市海水养殖业用水“又好又省”。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

因为如果水库深度较大,阳光不能射到库底,从而导致水库表面温度高,库底温度低,出现水温分层现象。

而水电站进水口一般都是在水库深度的中下部,其放出的尾水自然水温较低。水温分层而导致的低水温尾水对下游鱼类繁殖、植物生长均有较大的影响。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是多少

《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已由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控制、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动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依法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发改、科技、财政、自然规划、水利湖泊、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 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举报。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规划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划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规划、水利湖泊等部门,科学设置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对农业生态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纳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定期公布农业生态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规划、水利湖泊、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根据农业生态环境状况、经济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制定、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跨县江河、湖泊、水库的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农业面源污染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根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或者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促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自然规划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和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按照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和依法回收、利用、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一条 农药销售者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开具农药销售处方单,指导农药购买者科学选购与正确使用农药,并将农药销售处方单纳入农药销售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测土配方施肥、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增效。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用薄膜生产者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引导农用薄膜销售者、使用者销售或者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农作物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推动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将食用菌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作为栽培基质、饲料、肥料和燃料等,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田间堆肥、挖坑沤肥、直接还田、配置处理设备等措施,就地就近利用处理果蔬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的回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当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等设施,将畜禽粪污就地就近消纳或者交由第三方治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九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记入养殖记录,并保证养殖记录内容完整、真实。

第三十一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可以自行配套农田、园地、林地等,或者与其他养殖、种植经营者等合作,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消纳利用。具体消纳配置参数,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土地的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

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采取防治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和健康养殖模式。

第三十三条 水产养殖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排放水产养殖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在环境敏感区和大中型灌区内,县级以上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退水、鱼塘尾水和地表径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规划等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休耕、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规划等部门研究、推广、应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投入,设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引导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记入养殖记录,或者未保证养殖记录内容完整、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处置农业废弃物所产生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超越环境质量标准,造成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二)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化肥、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三)农业废弃物,是指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物、果蔬废弃物、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废弃的其他物质。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域性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国标

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与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行业惯例将这一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确定为300米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围绕“两大目标”、遵循“五点原则”、聚焦“八大任务”、开展“四大行动”、实施“六大工程”、强化“四大保障”,描述了广东省农业技术发展的新未来。

根据《规划》,到2025年,全省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不断健全,农技推广队伍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标志的农业科技现代化基本实现,基本建成农业科技强省。

五项原则两大目标指明方向

过去五年间,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农业技术推广支撑精准扶贫成效显著、农业技术推广合作交流范围更加广泛。

统计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全省培训基层农业技术人员1.7万余人次,培育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1000余人。选定省级高素质农民培育示范基地413家,通过就地培养、吸引提升等方式累计分层分类培训并认定高素质农民8.63万人,其中农业经理人6000余人。通过多种活动培育出一大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双师型”推广人才、农业技能人才及高素质农民等。

“十四五”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影响逐步加深,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应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新空间、新布局加快形成,将对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新一轮创新驱动力,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面临的发展环境更加有利。

根据《规划》,“十四五”期间,广东将围绕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强化一主多元农业技术服务能力,以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新营销、新农人“六新”为核心,科技赋能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与“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产业建设,重点对接全省100个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驿站和1127个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开展技术服务,着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水平。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坚持目标导向,坚持一主多元,坚持全产业链服务,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坚持有序推进。

在一主多元方面,广东将以全省农业技术推广系统为主体,围绕主责主业做好全省农业技术推广的谋篇布局,持续强化和发挥“1+51+100+10000”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作用,主动融合涉农科研院校、企业、协会社团、媒体等社会力量,以全产业链为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实施“政府主导,市场驱动”的“1+N”农业技术服务模式。

预计到2025年,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5%,主要畜牧品种良种覆盖率达85%,主要水产品种良种覆盖率达90%,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基本全覆盖,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75%。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不断健全,农技推广队伍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专业化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不断壮大,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展望2035年,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标志的农业科技现代化基本实现,基本建成农业科技强省。

六大体系八大任务点出思路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广东奋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的第一个五年。“三农”工作将进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

《规划》指出,广东将充分发挥中心人才与技术优势,组织四级推广机构,联合科研院所,积极推进政产学研推一体化进程,坚持种养加并举,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其中包括:制订推广体系年度发展规划;导市县镇三级推广体系建设;提升推广队伍素质与能力建设;提升推广队伍素质与能力建设;开展农技服务乡村行系列活动;加强品种结构调整与试验示范;总结经验提炼成果推广应用。

据悉,“十四五”期间,广东将发挥全省农业技术推广系统人才、技术、制度优势和“主力军”作用,由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牵头,省市县镇四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联动。计划用3年创建1000个小分队,基本形成1个总队、20个支队(深圳除外)100个大队、1000个小分队的1+20+100+1000农技推广服务乡村行专项行动队伍。

为配合体系建设,确保到2025年、2035年两大目标能够顺利实现,广东提出了八大任务:重点培育一批星级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建设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打造一批优秀农技推广驿站,助推一批富民兴村产业发展,推广一批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开展一系列农技乡村行活动,发展一批农技推广服务超市,建设一批数字农业示范窗口。

“十四五”期间,广东围绕全省数字农业发展要求,加强数字农技建设,推进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数字化,不断完善“云展厅”、“云课堂”等平台建设。以世界数字农业大会、广东种业大会、广东水产种业产业大会等举行为契机,打造一批国际数字农业示范窗口。

结合天河区智慧农业公园建设,开展柯木塱总部基地智能化、数字化升级改造工程,形成数字化智慧公园、数字农田、数字果茶药园、智能化温室等示范窗口。进一步完善渔业高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育示范基地建设,打造成为支撑广东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高科技平台。加强智能化农机示范,与信息化、数字化技术与农机生产应用相融合,打造“客厅里”的农业机械作业示范窗口。

四大行动六大工程落到实处

针对重点任务,广东部署了四大行动和六大工程。其中,推进实施关键技术创新行动位于四大行动首位。

该行动指出,要聚焦生物育种、数字农业、功能食品、先进农机装备、绿色农药等领域建设10个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搭建一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服务平台,支持一批产业转型升级关键技术攻关,培育一批成长型、领军型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全省农业和农技推广大数据平台,形成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一张网”,做到精准农技服务。

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提出,“十四五”期间,广东加强品种结构调整与试验示范,开展“广东农技服务乡村行”活动,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五年培养10万名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同时,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驿站为依托,积极参与到省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中来,为产业园建设及数字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指导。

此外,广东将在全省主产区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集成示范推广,集成示范推广技术不少于10项,推广面积不少于100万亩;创建万亩精品园区、千亩标准化基地和百亩示范片联动一体的热带亚热带水果优势产区;遴选推介30个以上具备“种、养、加、销”一体化产业发展形态、20个以上集“美食餐饮、休闲观光、农事体验、科普教育”于一体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基地);创建50个大田精准作业、丘陵山区果菜茶药智能化生产示范基地,培育10个粤港澳大湾区智慧农场。

在农业技术推广美丽乡村提升行动中,广东将开展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和水产养殖尾水治理。

预计到2025年,全省累计建成30家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1000家省级标准化示范场(小区)和100家广东省现代化美丽牧场,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基本全覆盖。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实施尾水达标排放工程,建立一批尾水集中处理示范基地,规模养殖场尾水处理装备设施配套率达到80%以上。

当前,在国际复杂大环境下,稳粮保供任务依然艰巨。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条底线,以国内稳产保供的确定性来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对于经济工作“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有着重要意义。

围绕种业发展、数字农业技术发展、畜牧水产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广东提出了四大工程,即:现代种业质量提升及新品种推广工程、数字农业技术集成提升工程、水产绿色养殖转型升级工程、现代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工程。

在“十四五”期间,广东将组织开展新一轮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持续开展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种质资源调查和系统性收集,全面摸清全省种质资源种类、数量、分布和主要性状等,实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同时,构建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体系,做好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做好良种保存复壮与推广。

在数字农业技术集成提升工程上,广东将重点加强数字农业交流合作与技术推广平台建设,不断完善“云展厅”、“云课堂”等平台建设,打造线上永不落幕的农业技术推广平台,每年度上线农业技术不少10项,培训课程50场,线上覆盖人群不少于20000人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广东省

2020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是: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水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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