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水产养殖技术,水库水产养殖技术员
水库发展淡水养殖
淡水养殖是指利用池塘、水库、湖泊、江河以及其他内陆水域(含微咸水),饲养和繁殖水产经济动物(鱼、虾、蟹、贝等)及水生经济植物的生产,是内陆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养殖的对象主要为鱼类,养殖的虾类有罗氏沼虾、海南大虾等,养殖的蟹类主要是河蟹。中国淡水养殖鱼类主要包括:青鱼、草鱼、鲢、鳙、鲤、鲫、鳊、鲂、鲮、非鲫等经济性鱼类。中国淡水养殖面积和产量居世界首位。
水库发展淡水养殖产业
淡水养殖是指利用池塘、水库、湖泊、江河以及其他内陆水域(含微咸水),饲养和繁殖水产经济动物(鱼、虾、蟹、贝等)及水生经济植物的生产,是内陆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养殖的对象主要为鱼类,养殖的虾类有罗氏沼虾、海南大虾等,养殖的蟹类主要是河蟹。2、目前,中国淡水养殖鱼类主要包括:青鱼、草鱼、鲢、鳙、鲤、鲫、鳊、鲂、鲮、非鲫等经济性鱼类。中国淡水养殖面积和产量居世界首位。3、特点一般面积较小而分布广泛;适于精养,集约化程度较高,有利于人工管理和控制;以鱼类养殖为主,生产水平较高;产量较稳定,投资小,收益大。按养殖场所分为池塘养殖、湖泊养殖、江河养殖、水库养殖、稻田养殖、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微流水养殖等;按集约化程度分为粗养、半精养和精养。4、池塘养鱼一般指在面积较小的封闭水体中的鱼类养殖。这种经常处于静水状态的小型水体,多由人工开挖或天然水潭改造而成,面积一般数亩到数十亩,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种养鱼方式。池塘水体较小,水质容易控制,养殖技术也易掌握,是历来群众性养鱼的主要方式。池塘养鱼具有静水养鱼的特点,适宜不同栖息习性和食性的种类进行混养,可以充分利用水体诱饵,同时还可以使用施肥的方法来培养天然饵料,特别适宜于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现状。5、湖泊河道养鱼指在中小型湖泊或河道的进出水口建筑拦鱼设施,进行养鱼。主要利用天然饵料,辅以人工施肥投饵。6、水库养鱼利用各种类型的水库养殖鱼类。在小型的农田灌溉水库,凡可以防逃、容易捕捞的,可采取池塘养鱼方式。一般较大的平原水库,常采取湖泊、河道方式经营。大型综合水库,主要繁殖保护鱼类资源,辅以少量的人工放养。在水库的库湾修建堤坝或拦网,将其与水库主体部分分开,在被拦的库湾中养鱼,可以有效地提高整个水库的渔业产量。7、稻田养鱼利用水稻田进行养鱼,既可增加鱼产量,又可消除稻田中的害虫、杂草,疏松土壤,肥沃稻田,增加水稻产量。用于养鱼的稻田必须水源充足,田埂坚实,稻田进出口要有拦鱼设备,田内要开挖鱼沟和鱼溜。
水库发展养鱼业
为了充分利用水库资源,提高养殖率,水库综合养殖是最佳选择.同时,水库综合利用是实现水陆交替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之间的良性循环,对水库生物生产力的提高也很重要,养殖技术是水库综合养殖成败的关键所在,婴提高养殖技术,实现水库综合养殖的经济效益。1水库综合养鱼优势条件1.1 水库面积广阔
水库面积的逐步增加使得水库养殖条件优越,避免了国度的拥挤养鱼减低了鱼的存活率,也提高了鱼类的繁殖速度。我国水库水面面积优势不断突出,随着种植业的发展,如蔬菜价格持续上涨,部分渔塘已改养为种,使得原有的鱼塘养鱼消失,也就是说水库养殖的优势更加明显。1.2 水库水自净
水库的自净能力不是角塘养鱼所能比的,由于水库面积比较大,水量充足,水库水的自净能力强,水库水自净周期短,相对而言,给鱼类的繁殖生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水源。水库大部分为动态水,也提高了水库水的自我净化能力强。与渔塘相比较情况,鱼塘养殖成本高、投入大,
降低了经济效益。鱼塘养殖中鱼病的发生率高,防治成本的。相比较而言,水库养殖投入低:成本低,经济效益高。1.3水库养鱼生态价值高
水库的水质好,鱼类有适宜的水源和鱼料,是生态养殖的良好模式。水库鱼相对而言拥有更大的市场需求,给人们提供了安全生态的鱼。且水库养殖品种可多样化,且品质高,趋于生态鱼类,价格高销路广。1.4水库防逃设施建设健全
建设水库防逃设施与水库鱼产量高低有密切关系,防逃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渔获物的安全与否。防逃设施建设分为网栏、栅栏两种,多数水库采用网栏且安全系数大,对于过洪量极小或一般都不过洪水库就不必要搞防逃设备。
水库两岸边打水泥桩固定网绳,栅栏常用竹、木、钢筋作材料。水浅流缓的水库,可以直接在溢洪道口设置;溢洪量大,水流较急的水库,应离开溢洪道口,成弧形设置。
2水库综合养鱼的主要技术措施2.1合理放养行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进行改革,建议实行“分离”制调查方法。即不再采用现行的抽样控制和小班调查相结台的方法,一类调查和二类调查方法相互分离,总体蓄积量以类抽样调查方法解决,林地面积、地类、林种、森林覆盖率等因子由二类调查方法解决。
3.2转变思想,创新思维,从思想观念、调查理念上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生态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也要坚持可持续原则,贯彻生态理念,对森林资源的调查要适应新理念的要求,才能不断地满足森林资源管理的需要。森林资源的调查队伍,应主动改变调查理念,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还应当不新地创新管理方法和手段,总结调查经验,改进调查方法。
3.3引进高科技,提高调查水平
科技能够解决森林资源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采用先进的科技方法进行调查,不仅可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还可以节约调查成本,提高森林资源的调查效率。GPS系统、P星系统等都能够在森林资源中提供重要帮助,技术水平是解决各种问题的可靠保证,森林资源调查中要不断引进先进技术,降低调查的难度,提高调查效率。3.4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森林资源信息系统是必要的,信息化是管理森林资源的必然趋势,也是有效管理森林资源的最佳选择。信息系统建立后要定期对信息更新,使其和实际相一致。信息系统的建立还可以供其他部门及时查阅和查找森林资源的信息,并为森林资源的管理故出决策时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帮助。同时,对比不同阶段的森林资源信息,总结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3.5积极研究建立综合调查监测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
现有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就是缺乏综合调查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缺乏相关的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督,森林调直时也不会落到实处,很多调查方法都形同虚设,即使实际的进行了调查,因为缺乏质量评估体系,没
有对调查结果进行有效的分析和比较,也使调查结果没有得到合理的使用和参考。这样,进行的调查也等于没有调查。
3.6 积极改进调查方法,尽可能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
人为因素也是影响森林资源调差的重要因素,为了降低人为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必须改进调查方法中抽样调查法进行改进。森林资源的调查必须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才能给森林资源管理提供正确的指导,人为因素容易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性,这除了要求改进调查方法外,还要提高调查工作者的个人素质和专业知识。
水库生态养殖
山区小(一)、小(二)型水库面积都在几十亩左右,最大面积不超过二百亩,其在以山区水田灌溉为主要功能的前提条件下,开展水库内小型网箱养殖很难保证养殖生产正常进行。
如何提高山区小型水库的养殖效益成为很多养殖生产者最为关心的问题。笔者通过多年的基层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种提高山区小型水库养殖效益的模式,以供参考。增养鳜鱼山区小型水库往往水体深、水面小,积水面积广,水体交换量大,库区淤泥厚,难以彻底清溏消毒,有的水库由于水质偏瘦,水温偏低,养殖个体生产速度缓慢,需两年甚至两年以上的时间才能达到起捕规格,这样必然会造成水库野杂鱼数量的急剧上升。由于野杂鱼占据养殖水体的空间,消耗水中溶解氧,并与养殖鱼类争食,同时还会传播疾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养殖鱼类的摄食生长。而一些常规的除野方法很难达到预期目的,通过增养鳜鱼、加州鲈、大口鲶等肉食性鱼类来控制野杂鱼的种群数量效果最佳。起捕时这些高品质的养殖成品可以给养殖者带来额外的经济收入。在实际操作中肉食性鱼类的放养密度视水库内的野杂鱼的种群数量而定,以鳜鱼为例,一般每亩水面增放规格总量为不5-超6㎝过的主翘养嘴鱼鳜的鱼5%苗。10-15尾,使
水库发展淡水养殖的优势
1、长江三角区发展淡水鱼产业的有利自然条件有水网密布,淡水鱼养殖所需的鱼塘、水库、湖泊、沼泽等场所众多。
2、处于长江入海口处,源源不断的淡水资源,为淡水鱼类养殖解决了鱼儿生存所需的淡水资源。
3、长三角地区气候适宜、饵料丰富,为淡水鱼养殖提供了可靠的饲料来源。
水库水产养殖
水库养鱼一般都是四大家鱼:鲢鱼、鲤鱼、鲫鱼、草鱼。
养鱼要分层次,各种鱼种套养才会有好的经济效益。
鲢鱼属于套养鱼类,套养在主养鲤鱼、鲫鱼、草鱼、团头鲂的水域中,处于服从地位。
所以在水库养鱼,主要要以四大家鱼为主,按水层合理套养。
要追求好的经济效益,还要结合你所在水库的实际。有些地方的水库搞中华鲟养殖,还有搞虹鳟鱼养殖的,这些都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建议你去当地水产部门咨询一下,好好了解一下当地市场和水情,一定可以找到经济效益好的养殖项目。
水库生态养殖产业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水库。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小(2)型水库。
第三条 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水库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派出机关是其所管辖的水库的主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的主管单位。水库主管单位对水库的运行管理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 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2)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国有水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管理单位。
电力、供水以及其他单位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自建水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建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管理单位。
国有水库和集体水库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管理单位。
第六条 国有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水库的各项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自建水库由建设单位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
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发放注册登记证书的集体水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库建设
第八条 水库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手续。
水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在报请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投资修建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国有水库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性质,确定运行管理、大修、折旧等经费来源。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工程的概算和预算中应当包含必要的管护设施建设和工程管理范围征地补偿、移民安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上述内容纳入验收范围,竣工后将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在内的有关资料移交给水库管理单位。
已建国有水库管理设施不完善、工程(包括管理范围)未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完善有关管理设施、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专项安排;已列入改建、扩建(含除险加固,下同)计划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解决,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经费计划。
自建水库和集体水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但自建水库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筹集,集体水库所需经费由水库主管单位筹集。
水库建设项目(含除险加固)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条 水库溢洪河道应当与水库设计泄洪能力相适应。水库溢洪河道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溢洪河道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安全行洪。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水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稽查与评价,建立技术档案,加强水库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水库管理考核,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建设。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库安全监测与检查、养护与维修、控制运用与资料整编等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一)大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八十至一百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五十至两百米,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划定水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并确定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建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水库管理范围和管理设施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水库的确权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填库、圈圩;
(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在大坝上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
(四)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
(五)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
(六) 擅自在水库水域内游泳、游玩、垂钓;
(七)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下同)、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行水障碍物。
第十四条 水库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库注册登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型水库和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并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小型水库注册登记的结果进行复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登记结果进行确认,发放注册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大中型水库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小型水库应当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已建水库未注册登记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登记;新建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水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完成扩建、改建的;
(二)经批准升等或者降等的;
(三)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鉴定:
(一)新建以及除险加固水库正式蓄水前;
(二)正常运行的水库,距前次安全鉴定大中型水库已达六年、小型水库已达八年;
(三)水库扩建、改建立项前;
(四)水库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等破坏性自然灾害,或者发生重大工程事故以及其他危及大坝安全的事件后三个月内。
第十八条 水库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对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分析评价后提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大型水库和对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有影响的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小(1)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对被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水库规模和库容减小或者功能萎缩、达不到防洪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恢复原等别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造成无法按原等别使用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
水库功能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库容基本淤满、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造成水库无法使用的,应当报废。水库报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水库降低等别与报废的组织实施由水库主管单位负责。
第四章 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水库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水库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主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水库的运行调度方案应当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编制。
水库运行调度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非汛期运行调度由水库主管单位按照批准的运行调度方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库防汛安全。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做好汛前检查和其他各项防汛工作,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溃坝特征、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等作出预估,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病险水库在除险加固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控制运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库安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大坝、泄洪与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库主管单位编制的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
大中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外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水、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从事前款规定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确需利用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路面的维修养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渔业养殖规划、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库安全运行要求,依法领取养殖证。
承包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与水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实行有偿使用。协议应当明确水产养殖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承包期限每次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水库水量配置方案、调度和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和工业生产用水、生态环境用水。
使用水库供水或者利用水库水体作为循环水的,除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外,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
第二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在计量设施安装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实行按亩计收水利工程水费。
使用水库供水的用水户,由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被委托单位在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时应当向用水户出示代收委托书,未出示代收委托书的,用水户有权拒交。
第六章 水域与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保护带、隔离带,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集水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集水区域截污管网覆盖面,实现雨水、污水分流,配备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集水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
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养殖场所应当配套建设沼气池等废弃物利用设施,对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
第三十二条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不得影响水库汇入水量,不得污染水体。
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城镇、旅游度假区、宾馆、饭店、房地产开发、居民小区以及其他设施排放的生活污水,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生态保护带范围为:
(一)水库管理范围;
(二)入库河道河口上溯五千米、两侧各一千米;
(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外一千米。
在水库管理范围以外的生态保护带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外的其他排污口;
(二)设置废物回收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垃圾填埋场;
(三)设置高尔夫球场或者从事水上餐饮经营;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设施;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持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当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库外调水。
第三十六条 水库水产养殖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密度,科学投放饵料,在确定的水域内进行。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水质达不到规定保护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水质安全。
第三十八条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对水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城市发展预留水源地或者应急水源地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水库主管单位及其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库建设规划批准建设水库的;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和集水区域内违法批准建设工程项目及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对影响水库汇水量、水质和水库安全运行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运行管理责任,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不按照规定对水库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安全鉴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渔业、水利工程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人工建造大坝为主要挡水建筑物所形成的,蓄水量在十万立方米以上的,以拦蓄地表径流为主要目的的调洪、蓄水工程,包括集水、挡水、泄水、输水、提水、水力发电、溢洪河道等工程设施,测报、监测、通讯、动力等管理设施,以及库区水域、岛屿和设计洪水位以下河床、滩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库发展淡水养殖应注意保护什么
1、鱼苗补助标准
水产养殖中,并不是所有鱼苗都可获得补助,需满足一定条件,且各地政策不同,补助标准也就不一样,具体的可参考如下:
(1)罗非鱼种苗补助标准:池塘养殖罗非鱼,每亩补助120元,以每亩2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12000元,水库养殖罗非鱼每亩补助60元,以每亩1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6000元。
(2)对虾种苗补助标准:对虾每亩补助160元,以每亩80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8000元。
(3)石斑鱼种苗补助标准:石斑鱼等海水鱼类每亩补助200元,以每亩1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10000元。
(4)东风螺种苗补助标准:东风螺每平米补贴20元,以每平米1000粒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4000元。
2、渔用柴油涨价补贴
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渔惠渔政策,是渔业历史上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对渔民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助,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该政策。
水库发展淡水养殖技术
1、鱼苗补助标准
水产养殖中,并不是所有鱼苗都可获得补助,需满足一定条件,且各地政策不同,补助标准也就不一样,具体的可参考如下:
(1)罗非鱼种苗补助标准:池塘养殖罗非鱼,每亩补助120元,以每亩2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12000元,水库养殖罗非鱼每亩补助60元,以每亩1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6000元。
(2)对虾种苗补助标准:对虾每亩补助160元,以每亩80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8000元。
(3)石斑鱼种苗补助标准:石斑鱼等海水鱼类每亩补助200元,以每亩1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10000元。
(4)东风螺种苗补助标准:东风螺每平米补贴20元,以每平米1000粒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4000元。
2、渔用柴油涨价补贴
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渔惠渔政策,是渔业历史上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对渔民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助,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该政策。
3、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
大宗淡水鱼涉及此项目的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该项目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4、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十六大”以来,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推动农业政策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背景下,渔业保险的探索步伐不断加快。2008年5月,农业部正式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浙江省岱山县。
5、发展水产养殖业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
(2)水产良种补贴:水产良种补贴目前在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所以具体的需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3)养殖基地补贴: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用5年~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仅2007年、2008年两年省级财政投入就达3000余万元,改造池塘12万亩,新开发池塘2万亩。
6、渔业贷款贴息
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
7、税收优惠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水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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