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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水质防控,水产养殖水质要求

水产养殖水质防控,水产养殖水质要求水产养殖水质防控,水产养殖水质要求

水产品养殖标准

《渔业水质标准》标准中规定非离子氨氮含量应不超过0.02 mg/L; 氨氮对水生物起危害作用的主要是游离氨,其毒性比铵盐大几十倍,并随碱性的增强而增大。

氨氮毒性与池水的pH值及水温有密切关系,一般情况,pH值及水温愈高,毒性愈强,对鱼的危害类似于亚硝酸盐。 氨氮对水生物的危害有急性和慢性之分。

慢性氨氮中毒危害为:摄食降低,生长减慢,组织损伤,降低氧在组织间的输送。

鱼类对水中氨氮比较敏感,当氨氮含量高时会导致鱼类死亡。

急性氨氮中毒危害为:水生物表现亢奋、在水中丧失平衡、抽搐,严重者甚至死亡。

水产养殖业水质标准

纯净水的水质标准如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8年4月发布了GB1732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和GB17324-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在这两个标准中,共设有感观指标4项、理化指标4项、卫生指标11项。

水产品 标准

关于冷冻水产品菌落总数的限量标准:冷冻产品分生食类和生切类两种,生食类只检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副溶血性弧菌,菌落总数可能为十万,大肠菌群百倍不得检出(计数),副溶血性弧菌隐形。执行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三方圆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2)。

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我国渔业水质标准规定氨氮浓度应小于0.2mg/L,氨氮含量超过2.00毫克/升(mg/l)时,鱼类会出现氨氮中毒症状。中央农业广播学校试用教材《池塘养鱼学》介绍,在鱼类主要生长季节,当氨氮超过0.5毫克/升,亚硝酸盐超过0.1毫克/升,表示水中受大量有机物的污染。氨氮含量一般不宜超过0.5毫克/升,氨氮含量超过2.00毫克/升,鱼类出现氨氮中毒症状是肯定的。目前水产专家普遍认为,水产养殖中氨氮的含量应严格控制在0.2毫克/升以下。当氨氮浓度一定时,能否引起鱼类中毒死亡,还受池水pH值、水温高低的影响。

水产品养殖标准是什么

1.提出申请。需要使用水域滩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

2.调查踏勘。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者填写的申请,会同当地村委,管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

3.审查报批。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踏勘情况,认真审查,确认所申请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并符合市和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和容量控制要求,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加具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政府批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发养殖使用证。

4.发证收费。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归档保存。由发证机关收集文件,图片,和资料编号。

6.使用期限审核。发证机关应在水域滩涂使用期满前六十天内通知使用者办理使用期延展手续或由发证机关按期注销其养殖使用证。

水产相关的产品标准

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水产养殖排污标准。“为深入推进水环回境综合治理,以实答现养殖和环境协调发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工厂化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改变目前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的空白状态,让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

水产养殖 排放标准

近日,河南省制定实施《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等。

据了解,该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沿黄的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三门峡市及济源示范区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新建排污单位自2021年3月1日执行,现有排污单位自2022年9月1日执行。 该排放标准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和排污单位主要水污染物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一级标准严于二级标准,污水排入不同类别的地表水体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

据介绍,为改善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该排放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了加严。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基础上,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要求增加了氟化物指标,共确定了20项基本控制项目。其中,一级标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5项主要指标排放限值进行了加严。工业企业等排污单位排放筛选确定了29项水污染物控制项目。

根据该标准,禁止排污单位以任何方式直接向水功能区为Ⅱ类水质的水体和地表水型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排污单位污水排入黄河干流、黄河一级支流和涉及Ⅲ类水功能区的其他水体时,执行一级标准;排污单位污水排入其他地表水体时,执行二级标准。

有关负责人表示,此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河南省黄河流域污水治理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提供标准依据,有效促进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提高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治污水平和用水效率提升,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

水产品养殖标准有哪些

养殖海鱼建议禁止使用激素。使用激素后,效益是高了,但是味道差了,却不利于健康。

生长激素(human Growth Hormone,hGH)是腺垂体细胞分泌的蛋白质,是一种肽类激素。

通过重组DNA技术制造的生长激素简称r-HGH。

正常情况下,生长激素HGH呈脉冲式分泌,生长激素(hGH)的分泌受下丘脑产生的生长激素释放素(GHRH)和生长激素抑制激素(GHIH,也称生长抑素SS)的调节,还受性别、年龄和昼夜节律的影响,睡眠状态下分泌明显增加。

生长激素的主要生理功能是促进神经组织以外的所有其他组织生长;促进机体合成代谢和蛋白质合成;促进脂肪分解;按养鱼的人来说,希望鱼吃了含有生长激素的饲料能快点生长,产生有利自身的经济效益。

所以想杜绝鱼不喂养激素的饲料是较难的,换成谁养鱼都希望饲料中添加生长激素,能让鱼快速生长

垂体对多种养殖鱼类的催产效果都很好,并有显著的催熟作用。

在水温较低的催产早期,或亲鱼一年催产两次时,使 用垂体的催产效果比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好,但若使用不当,常易 出现难产。

催熟作用不及垂体和释放激素类似物。

促黄体素释放激素类似物对草鱼、青鱼、鲢鱼、鳙等多种养殖鱼类的催熟和催产效果都很好,草鱼对其尤为敏感。

对已 经催产过几次的鲢鱼、鳙,效果不及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和脑垂体。

对鲤鱼、鲫鱼、鲂、鳊等鱼类的有效剂量也较草鱼大。

促黄体素释放激素类似物为小分子物质,副作用小,并可人工合成,药源丰 富,现已成为主要的催产剂。

上述几种激素互相混合使用,可以提高催产率,且效应时间 短、稳定,不易发生半产和难产。

水产养殖业要向优质、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高效与安全已经普遍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何实现水产品的优质应该是今后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方向。

虽然对于优质水产品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但是在无公害前提下,味道纯正、无异味,保持水产品原有的自然风味应该是优质水产品的一个必备条件。

从主要水产品营养成分的研究看,水产品是优于畜禽产品的优质食物。

可目前市场上某些鱼类出现了卖鱼难的问题,市场价格偏低,效益递减现象明显。

这一方面是由于水产养殖业蓬勃发展,市场供应充沛,同时也有养殖鱼味道、品质不如从前的原因。

鱼味与鱼类品种鱼类的品种不同,肌肉中蛋白质氨基酸组成不同,脂肪中脂肪酸种类比例不同,味道就不一样。

水产动物与呈味有关的氨基酸如赖氨酸、精氨酸、谷氨酸、天冬氨酸、丙氨酸、甘氨酸,鱼味道鲜美,即这些氨基酸的含量较高;脂肪酸含量尤其是二十二碳六烯酸含量的差异是导致海淡水鱼味道不同的重要原因。

人们注意到,即使是某些名特优品种,其养成品与传统的天然品种味道也是不同的,有些甚至相去甚远。

因此我们应该注意在养殖过程中影响鱼味道的各种因素。

无论是各种名优品种,还是传统的养殖品种如“四大家鱼”等,只有安全、无公害、味道纯正才能称得上优质水产品。

从食物链的金字塔结构上看,各种植物食性、杂食性的鱼类必将是我国水产养殖的主要品种,而且在繁殖、生长速度、饲养、适应环境等方面这些品种都具有优势,一些地区的人们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已经形成了食用其中某种鱼类的习惯,甚至文化

水产养殖执行标准

养殖场,是畜牧养殖场还是水产养殖场?畜牧养殖场目前国家没有具体标准,可以以生活饮用水标准;

水产养殖场用水国家制定了6个国家标准,分别是SC/T 9406-2012盐碱地水产养殖用水水质;NY 5051-2001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52-2001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DB13/T 1132-2009盐碱水渔业养殖用水水质 ;DB34/T 1895-2013龟鳖工厂化养殖用水处理技术规范 。

水产品养殖标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第四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养殖证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两类,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跨界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第六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养殖申请表;

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填写审批表,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依法不予批准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优先顺序:

㈠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业生产者;

㈡因当地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

㈢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村、乡(镇)的传统养殖渔民;

㈣养殖水域、滩涂毗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㈤应用高新技术或具有养殖专业技术特长的单位和个人;

㈥规模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在合理安排当地养殖生产者后,具有开发潜力的水域、滩涂以及按照前款难以确定使用申请人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使用人。招标方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已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

㈠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界限清楚的水域、滩涂,无证使用者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经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殖证;已持证的使用者,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换证。

㈡不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水域、滩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无证使用者应当签订拆迁保证书,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持证使用者,当地政府应妥善安排,酌情补偿。

第十一条 养殖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持证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

(2)发包方情况(限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3)地进概位用平面界至图;

(4)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

(5)养殖类型、养殖方式、品种及密度;

(6)养殖证有效期限;

(7)年审记录;

(8)养殖证编号。

第十二条 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用综合使用等因素,分为:

(一)浅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二)滩涂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5年;

(三)深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20年;

(四)海水池塘最高使用期限5年;

(五)湖泊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六)水库养殖最高使用期限8年;

(七)淡水池塘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八)河沟养殖最高使用期限5年;

(九)临时养殖证使用期限1年。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应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品种。养殖方式等进行养殖生产,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养殖证使用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有优先获得该水域、滩涂的权利。

第十五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可以由使用者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原规定单独申领养殖证,不便于单独申领的,可以由合法拥有该水域、滩涂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领养殖证。

第十六条 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养殖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合法取得养殖证的养殖生产者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八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养殖证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用药,不得造水域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养殖生产有关规定的,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养殖证,终止其进行水产养殖生产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水产养殖水质标准

1、氮化合物的组成氮是构成生物体蛋白质的主要元素之一。水中氮化合物包括有机氮和无机氮两大类。有机氮主要是氨基酸、蛋白质、核酸和腐殖酸等物质中所含的氮。某些藻类和微生物可直接利用有机氮。在工厂化育苗池、温室养鳖池、精养鱼池中有机氮占有较大的比例;无机氮主要有溶解氮气(N2)、铵态氮(NH4)、亚硝态氮(NO2)和硝态氮(NO3)。分子态氮只有被水中的固氮菌和固氮蓝藻通过固氮作用才能转化为可被植物利用的NH4(或NO3)。一般浮游植物最先利用的是铵态氮,其次是硝态氮,最后才是亚硝态氮。因此上述三种形式的氮通常称有效氮,或称为三态氮。亚硝态氮是不稳定的中间产物,对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有较大的毒性。

在鱼类主要生长季节的池塘中,当总铵超0.5毫克/升,亚硝态氮超过0.1毫克/升,表示水中受大量有机物污染。而精养鱼池在夏秋季节则往往超过此值,通常总铵为0.5~4毫克/升,亚硝态氮为0.1~0.4毫克/升,硝态氮为0.1~2毫克/升。一般海洋、湖泊、水库等水域,当总氮超过0.2毫克/升,总磷超过0.02毫克/升,表明该水体已富营养化。

2、养殖水体中氮的循环池水中溶解的有机氮来自动物分泌物、动植物尸体,它们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先分解为氨(NH3)。氨在水中部分离解为离子态铵(NH4),两者之和称为总铵(即铵态氮)。在溶氧丰富的水体,亚硝化细菌和硝化细菌(均属好氧性细菌)大量繁殖,铵态氮则被亚硝化 细菌氧化为亚硝态氮(NO2),亚硝态氮是很不稳定的中间产物,在硝化细菌的作用下很快氧化为硝态氮(NO3)。如果水中缺氧,则好氧性微生物受到抑制,厌氧性微生物(如反硝化细菌)大量繁殖,水中有机物分解形成的总铵不仅无法进一步氧化为亚硝态氮和硝态氮,而且原有的亚硝态氮和硝态氮也被反硝化细菌还原为总铵,总铵又被反硝化细菌还原为氮,并逸出水面,造成氮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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