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实施方案怎么写,养殖实施方案
养殖实施方案模板
一.申请养殖业无息贷款的流程有:萊垍頭條
1.申请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养殖业无息贷款申请书。然后按要求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萊垍頭條
2.银行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萊垍頭條
3.审核通过后,与申请人商议放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萊垍頭條
4.申请人前往银行网点签订贷款合同,银行会按照约定期限发放贷款。頭條萊垍
5.申请人按照约定按时还款。萊垍頭條
二.申请养殖业无息贷款的条件是:垍頭條萊
1.申请人年龄在18到65周岁之间,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萊垍頭條
2.申请人需在当地居住满1年,有有效身份证明。萊垍頭條
3.养殖者需有2年养殖经验且有合法合规的养殖手续。萊垍頭條
4.养殖者需拥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地。萊垍頭條
5.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逾期记录。垍頭條萊
养殖合作方案模板
一 什么是公司加养户
养殖集团建立祖代和父母代种猪场,承担母猪饲养和扩繁的任务,把繁殖的三元仔猪放养给当地合作的养户。
公司除了提供断奶仔猪,还有饲料,疫苗和药品和养户服务部,专门负责养户猪的技术管理。
养户则需要提供场地和猪舍,按照公司标准建设,按照现在的建造成本,一头肥猪大约1000元左右,也就是养殖500头肥猪,建设成本大约50到60万。包括猪舍,料线,保暖设施,环保排污处理设施等。
养户把仔猪育肥到合适重量出栏,并保证一定的成活率,一般死亡率都在百分之五以内。公司回收肥猪,并给予养户没头猪一定的费用。大约养殖2年左右能回本,并不是养一年就净赚。
1 利益分配
每头猪出栏养户大约能拿到150到200元,养殖集团拿剩下的大头。
2 公司加农户优势
养户能拿到品种好,长势速度快的仔猪,并且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仔猪育肥过程中技术问题,只需要按照标准流程来饲养就可以了。
养户养殖风险降低,即使有疫情,也可有一定补偿。
无须担忧仔猪猪源紧张,公司一年提供两批仔猪。
公司不用建设育肥舍节省大量资金和场地用于建立母猪场繁育母猪,并且把育肥环保压力转嫁给养户。
养殖项目的建设方案模板
根据实力、土地面积、养殖品种和模式来做规划。
需要考虑进水的蓄水池,养殖池,苗种池,污水处理池,工作区,饲料区,设备区,药品区等等。
交通方便,通电通水等。
1、形状:一般是合计为长方形,东西向,排列整齐,大小相近,长宽比为2:1。这样的鱼塘遮阴少,水面光照时间长,有利于塘中浮游生物的光合作用和生产繁殖,也有利于拉网操作。为了充分利用土地、四周边角地带,根据地形也可安排一些边角塘。
2、面积、深度:一般每口精养高产成鱼塘的面积10亩左右,保水2.5至3米为宜。不同类型鱼塘按其不通性能,其面积、水深也各不相同,一般来说,鱼塘的垂直深度应比鱼塘最高水位高出30至50cm。
3、塘底:鱼塘底部要平坦,冲进水口到排水口一端要有一纵向倾斜,其比降1/200至1/300。塘底沿纵向倾斜要挖一条沟,有的地方叫“鱼溜”或“鱼沟”,深约20至30cm,此沟的作用有二:一是便于排水捕捞底层鱼,二是干塘时给未捕净的鱼或鱼种一个存身之地,以减少受伤或死亡1、混养种类
养殖项目实施方案怎么写
一是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1.帮助脱贫群众、边缘户解决生活上的一些困难。
2.积极参与春耕生产,帮助脱贫户、边缘户解决春耕生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是帮助群众划产业项目。结合当地实际,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力推进农业生产和庭院经济。
1.在保证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与县直包保干部一起帮助脱贫户、边缘户划庭院经济,确保达到一村一品,条件不具备的,至少达到一屯一品。
2.帮扶有条件、有望的脱贫户、边缘户规划一个种植或养殖项目,并协助申请小额信贷。
3.配合镇、村推动“党建引领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尽快落地落实。
三是帮扶乡村开展人居环境整治。
1.配合乡村开展垃圾清理、整治占道经营、整治乱堆乱放、拆除违章建筑等工作。
2.配合乡村做好道路两侧、屯内主要街道两侧、群众房前屋后的绿化美化工作。
3.配合乡村推进乡村振兴精品路线加快工程进度。
养殖实施方案范文
一是优化产业布局: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根据资源特点和生产现状,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种养互促,绿色高效”的原则,调整优化畜禽产业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推进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以生猪、肉鸡养殖为抓手,按照“品种优良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要求,打造一批生猪、肉鸡养殖标杆企业和示范场,引领带动全区畜禽规模化饲养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是延伸畜牧产业链,做大做强畜产品品牌:依托品牌,引导发展林下生态养鸡,鼓励开辟精深加工业务,扩大冷链配送服务范围,加快畜禽产品“两品一标”认证,提高产品市场知名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三是探索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模式:淘汰落后产能,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加快畜牧业新旧动能转换的步伐。科学布局,高标准谋划,打造一批种养综合利用的良性循环示范片。推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开展组织化生产,提升养殖场抗风险能力。建立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社会化服务平台。
四是引导建立务实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组建“一协会两公司”,即“畜禽行业协会”、“农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和“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及畜禽服务机构三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构建畜禽行业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研讨、合作平台,积极组织畜禽行业之间标准化管理与发展畜产品安全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推进畜禽行业标准化建设。
养殖场建设方案范本
300平方米只能利用200平方米用来建设牛圈,其余空间用于圈舍通风和人行道和精饲料储存加工。
草料场地另定。
200平方米的圈舍可以饲养50头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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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某地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
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规模标准、养殖条件予以核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四)同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只允许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的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报检制度。
(五)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第六条 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同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规模养殖场: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畜禽规模养殖小区:猪存栏2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兔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各地要对养殖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电子档案。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第十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抽查。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231号)同时废止。
养殖场实施方案怎么写
(一)生猪养殖造成污染,你可能触犯了两宗罪,可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环境污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送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余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须依法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列》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为刑事案件。
(三)未经许可不得排污,不然后果同样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带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验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这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初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初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体制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关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办法》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行为的。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法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为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物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关闭。
(四)养殖须规范,不然很“麻烦”
禁养区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笑话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为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污染进行治理。
养殖方案格式模板范文
首先,养殖场的环境卫生很重要,关系着整个养殖场里面动物的安全,要查出存在卫生不达标地方,然后集中整治,每天进行消杀记录
养殖实施方案模板范文
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于2001年5月8日颁布,201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通过《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第一条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第六条的规章,目前该规章已失效。
1、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3、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6、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7、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8、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9、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10、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11、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3、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14、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15、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16、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17、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18、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2)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9、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20、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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