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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水产养殖网招标公告
河南海佩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彭海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种植技术推广;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作物、花卉、果树、苗木、蔬菜、中药材(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的种植及销售(不含种子);牲畜、家禽的饲养,内陆养殖及销售(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休闲观光服务;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低温仓储服务(不含煤炭,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等
中国农业水产养殖网招标公告最新
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央企,是民营企业,于1987年07月0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林,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承担220KV及以下送电线路和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建筑安装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电力工程技术咨询;物业管理、花木维护、水电维修、房屋维修,车辆管理,汽车租赁,房屋租赁;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电力物资质量检测;电力物资质量检验;农作物种植,水产、畜牧业养殖及生态农业项目开发;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监理;电力物资销售;仓储服务(不含粮油仓储、粮食仓储、食用油仓储、危险品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水产养殖招标平台
承包方式:
1.如果这个鱼塘没人承包,那你就去问这个鱼塘属于哪个村哪个乡的,属于村的找村支书,属于乡的找乡支书就行,然后和他们签合同承包就行。
2.如果鱼塘被人承包了,你先找这个承包人,和他办理转包手续,签个合同就行(如果这个鱼塘属于很多人名下,那你都要找到他们签合同,一个人都不能漏掉)。
3.一般养鱼不需要办其他的手续,如果你的养殖规模很大话,那就要多问问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或咨询12316问清楚大规模养殖的手续。
农业局招标网
圣奥(Sunon)集团有限公司于1991年在杭州成立,是一家集办公家具、生活家具、置业投资于一体的企业集团。连续多年成为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单位。
圣奥(Sunon)集团有限公司于1991年在杭州成立,是一家集办公家具、生活家具、置业投资于一体的企业集团。连续多年成为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单位。
圣奥品牌介绍
圣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圣奥”)创立于1991年,主营办公家具和生活家居,作为国内办公家具行业的引领者,多次获得“中国办公家具十大顶级品牌综合实力第一名”荣誉称号(中国名企排行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颁发)。
圣奥品牌经营情况
26年来,圣奥始终坚持以“历练者”的姿态,追求尽善尽美,通过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提供超出客户预期的产品和服务。 圣奥产品远销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外展厅遍布全球各国的首都、经济中心、金融中心、港口城市等,内销网点遍布全国二线以上城市,服务的客户不乏有国际知名的美国强生(Johnson& Johnson)、百事、印度Tata、沙特阿美石油、阿里巴巴、中石化、中央电视台、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恒大集团、腾讯集团等大型企事业单位。
圣奥发展历程
1991年,圣奥创立,成立了牡丹家私厂,到了96年,自建生产基地,随后几年又注册了商标;从2001年开始,圣奥开始愈向正规化发展,当选浙江家具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较先获得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称号,2005年,通过ISO14001管理体系认证,连获“浙江省著名商标”称号。
自主研发的智能化产品领驭荣获IF设计大奖,环保型产品焕系列荣获中国好设计金奖,I-work荣获红棉奖,并且易系列、时代等产品连续八年在(广州)办公家具博览会获得设计金奖。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公示
养殖业的政策
主要有: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繁母猪保险政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政策、生猪良种补贴政策、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沼气建设补贴政策、奶牛良种补贴政策、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等。
养殖业国家扶持的项目有哪些?
1.数字农业建设试点(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项目,补贴额度:2000万元以内;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补贴额度:500万元以内;
3.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畜禽良种和水产良种)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副资源综合开发、标准化清洁化生产)项目,补贴额度:1000万元以内;
5.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产业化联合体、担保贷款)项目,补贴资金高100万;
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养殖)项目,补贴额度:100-500万;
7.农业机械购置(养殖及饲料加工机械)补贴项目,补贴额度:定额补助;
8.扶持“菜篮子”(畜牧产品)生产项目,补贴额度:300万以内;
9.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补贴额度:总投资10%左右;
10.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额度:60-300万元;
11.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畜牧业标注及畜禽屠宰标准制修订);
12.全国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创建项目;
13.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项目;
14.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项目;
15.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十二批
根据日前农业农村部通知的2019年中央农业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要求,2019年,中央投资农业绿色发展工程重点补助5个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1、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
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粪污处理配套设施改造升级、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和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建设;从2018年起,国家发改委会同农业农村部整合及优化相关中央投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畜牧大县整县制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2018-2020年之间,从在全国586个畜牧大县中,每年择优选择项目试点县,开展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完成200个以上试点县推进任务。
2、水产健康养殖项目
水产健康养殖项目;主要支持实施养殖尾水治理、生态健康养殖示范、稻渔综合种养示范、盐碱地渔农综合利用示范、养殖装备提升等;农业农村部每年都会实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
3、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主要支持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中面源污染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包括标准化清洁化生产、农作物秆秸综合利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有机肥替代化肥,兼顾资源利用的多样化和废弃物处理的不同方式;
4、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区
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区;主要支持在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开展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采用菜单式方式,整体设计推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绿色高质高效创建、产地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补齐短板、创新机制;
5、草原建设保护与利用项目
主要支持退牧还草、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等草原保护与建设,包括建设人工饲草地、舍饲棚圈(储草棚)、围栏,改良退化草原,治理毒害草、黑土滩、岩溶草地等。
水产养殖湖面公开招标公告
2017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全文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释义】 本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改变了人民公社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确立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赋予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农民通过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得到的是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体现在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有了经营自主权、收益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农民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主地组织生产,打破了过去那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营方式;农民在依法纳税和交纳承包费之后,其他收益都归自己所有,由自己自由支配,打破了过去那种“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多劳多产能够多得,农民得到了实惠,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大幅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吃饭问题;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国农村总体上进入了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明显的进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二十多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家庭承包经营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方式。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核心是稳定家庭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整个农村的生产力才能活跃起来,只有农民富裕了,集体经济才能得到发展。所以,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源泉和动力,是农村经营体制的基础。同时,集体统一经营对促进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生产是必不可少的,一些农田水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一些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流通环节的服务,这是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需要依靠集体统一经营才能做得更好。集体统一经营主要是增强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产积累等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强对农户的服务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配合国家实施的科教兴农战略,抓好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为农户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集体资源的开发;发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性服务组织,将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从某些生产环节的服务发展到生产全过程的服务。使农村集体组织的综合服务与国家和社会的专业性服务密切结合,构成农业服务化体系。通过服务体系联结千家万户,使农户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与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促进我国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这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客观规律,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只有农村经济繁荣发展了,才能形成对城市的有效供应,只有农民富裕了,工业产品才有更加旺盛的销售市场,因此,它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农村改革的成功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我们国家就不可能出现今天这样生机勃勃的局面。如果农业没有更大地发展,农村经济不能登上新的台阶,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就不可能顺利实现。可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何等的重要。强调农村长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不是说它已经尽善尽美了,应当看到,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有些地方没有把承包期再延长30年;有的发包方以各种名义随意调整承包地;还有个别地方收回或部分收回承包地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另外,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及流转方式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如何发挥其统一经营的功能上,特别是在增强其服务功能上,还需要进一步摸索和总结经验。只有不断地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能为农村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注入新的活力,才能保持其长期稳定。1993年,国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写进宪法,将其作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固定下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又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就是具体落实宪法,保障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久稳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释义】 本条是对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范围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与我们平时所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也可以说不是一个范围。一般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 “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和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因此,本法把它突出出来表述。其他农村土地如“四荒地”、养殖水面等包含在本条规定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总地来说,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都属于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都要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承包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我国农村改革有其客观必然性。在70年代末期,农村改革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当时,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农村问题尤为突出,解决农民吃饭问题是当时最紧迫的问题,而土地承包经营又是解决这一问题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一些地方的农民首先自发地搞起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并逐步扩展开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农村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创造了政治环境。1980年,中央召开会议,就家庭联产承包问题印发会议纪要,明确提出贫困地区可以搞包产到户,并强调“生产过程的各项作业,生产队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从此,包产到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在全国开展起来。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发包给农户,这种在原所有制不变基础上的变革,对社会振荡小,方便宜行。到1983年底,全国99%以上的生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3年,国家决定在农户原有的承包期到期后可再延长30年,在承包期内,农户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可以在不改变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实行自愿、有偿转让。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一直稳定至今,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历史性的巨变,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大幅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基本上解决了全国人民吃饭问题,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国农村总体上进入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之所以产生如此伟大的成就,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给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突破了计划经济的束缚,种什么、怎么种、种多少,都由农民自己决定,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安排生产,根据市场的需求组织安排生产;二是打破了收益分配上的“大锅饭”,使农民的利益和劳动成果直接挂钩,使农民得到了可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三是家庭承包经营适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我国农业最显著的特点是人多地少,我国农民人均可耕地才一亩左右,这就要求生产者精心照料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农民承包土地后,生产责任感大大增强,他们精耕细作、科学种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归根结底,家庭承包经营这种生产关系,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得到了实惠;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这种生产关系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在统分结合的经济体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发展水平,在现阶段乃至今后,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家庭承包经营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确立了农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地位,他们自觉地顺应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渴求农业科技,实行科学种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家庭承包经营虽然是一种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但是它没有过时,即使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营方式也是家庭农场。家庭经营并不排斥现代化。我国的家庭承包经营虽然规模小,但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发挥它的优势,在管好集体资产的同时,协调好利益关系,组织好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能够解决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事情,推动我国农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发展。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仅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种粮种棉的积极性,而且使他们从当地的实际和市场的需求出发,一方面调整生产结构,种植适销对路的其他经济作物,饲养优质的家禽家畜,开发新的产品,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过去我们长期提出的“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农业目标,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后才得到更好的实现。另一方面,农民有了积累,也有了择业的自由,一些农民跳出了土地和农业的局限,办起了乡镇企业,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下,乡镇企业通过改制、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得到快速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企业的发展推动了小城镇的建设,进而促进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功,开拓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就业的广阔空间。土地既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既是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措施。我们时刻不能忘记,我国有九亿多农民,人多地少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我国对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国家正处在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一户农民就那么几亩地,劳动力有富余,他们可以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白天务工,晚上务农,能进能退,是一项最大的社会保险。在乡镇企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每年也有许多家乡镇企业关停并转,但乡镇企业的职工们能上能下,能进能退,就是因为家里有那么几亩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虽然取得巨大的成就,但还处在刚刚解决温饱的阶段,一下还解决不了农村那么多的剩余劳动力,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农民主要还是以土地为生。改革和发展要有一个稳定的局面,而农村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因此,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仅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更大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功,为城市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顺利进行积累了重要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力地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没有农村改革的成功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顺利进行,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的生活是不是好起来。”还指出:“农民没有积极性,国家就发展不起来。”为什么说要长期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动摇,如果不稳定,一动摇,农民的积极性就没有了,生机和活力也没有了,其他什么措施都是空的。为此,国家在1993年就提出,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目的就是要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本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所谓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其主要特点: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这些农村土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是人人有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承包权。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订立一个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有些农业用地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份的,如菜地、养殖水面等由于数量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只能由少数农户来承包;有的“四荒地”虽多,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不同。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些承包方式都是以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承包,透明度高,便于群众监督,防止了暗箱操作,能够合理地利用这些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其期限本法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合同约定,如小块的菜地或养殖水面,因生产周期短,可以约定较短的承包期限;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因开发难度大,生产周期长,可以约定较长的承包期限。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首先涉及是否有一个较长的、合理的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作为承包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土地承包关系能否长期稳定,还涉及能否切实地保护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赋予了农户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的承包规定了一个比较长的期限,即:“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其次,赋予了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从土地所有权上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化的权利。它最大的特点是除依法收回、调整外,任何人不能侵犯。这点与合同关系不同,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随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可能给一方当事人留下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借口,而使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本法规定,承包合同一经生效,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赋予了农户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确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的权利有: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发包方的义务有: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方的权利有: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的义务有: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加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一是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依照本法规定,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在不主动交回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只有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才能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但也不是由村干部说了算,而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些都体现了大稳定的精神。三是特别强调了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四是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出了规范。首先明确规定,对所有应得的承包收益继承人都可以继承。其次,规定林地承包以及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家庭成员均已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经营权不再由该承包户以外的其他亲属继承。由于林地的承包具有收益慢、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因此,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户以外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四)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并对流转的方式、流转的原则和程序做出规定。承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理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五)规定了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发包方侵害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该流转无效;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其他侵害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仍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使承包户对所承包的土地有了经营自主权,农民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自己决定如何生产,决定种什么以及如何种植等;有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权利,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有了对承包土地的收益权,除了依法缴纳的税费外,剩余的都由自己支配。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权所具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种权能中的处分权。比如,承包户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前提下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是需经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得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重新进行登记和领取承包经营权证书。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首先通过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将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出让。所以说,第一,农民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没有改变。第二,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权的规定。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此外,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家庭承包中,农村土地应当依法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本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该款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含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等。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民有权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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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政策扶持项目一:1.种粮直补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3.良种补贴政策2014年,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试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区、市)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其他品目的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2014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报废机具种类主要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2014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2014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3.3%。继续执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20亿元,具体奖励办法是依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测算奖励到县。对常规产粮大县,主要依据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扣除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大于1000万斤来确定;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也可纳入奖励;上述两项标准外,每个省份还可以确定1个生产潜力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纳入奖励范围。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养殖积极性,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2014年,国家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在西北实施地膜覆盖等旱作农业技术补助,在东北秋粮和南方水稻实行综合施肥促早熟补助,针对南方高温干旱和洪涝灾害安排了恢复农业生产补助,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对于预防区域性自然灾害、及时挽回灾害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相关补助力度,积极推动实际效果显著的关键技术补助常态化。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4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2014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继续抓好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推进标准园由“园”到“区”、由“产”到“销”拓展,在优势产区选择基础条件好、规模大的标准园,推进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提升创建水平。在支持新建标准园基础上,加强集中连片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继续做好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在东北、西北、华北选择冬春蔬菜自给率低、人口多、产业基础好的城市,开展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工程,制定设施建造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促进设施标准提高、技术规范提高,推进设施蔬菜规范科学发展,提高北方城市冬季蔬菜的供给能力。同时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以配方肥推广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继续补充完善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示范等基础工作,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手机信息服务试点和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创新农企合作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推进,扩大配方施肥到田覆盖范围。2014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通过物化和资金补助等方式,调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其应用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技术,促进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提升耕地质量。2014年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2014年,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强化项目支持。通过种子工程等项目,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设育种创新基地。推动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推动国家相关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推动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将国家拨款形成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鼓励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或上市交易。研究确定科研成果的机构和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并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试点。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近年来,农业部在种植、畜牧、水产和农垦等行业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部分省、市也围绕地方追溯平台建设积极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品种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的集成转化和印发、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核心示范区的建设、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档案记录的建立以及品牌培育等工作。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3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2009年开始中央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3年中央资金增至10.06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1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改扩建。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4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2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限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政府组织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二是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2.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保障牛羊肉等特色畜产品供给,促进牧民增收,从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从2012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4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渔业油价补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支渔惠渔政策,也是目前国家对渔业最大的一项扶持政策。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2014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25.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2013年落实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9400万元。2014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26.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27.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自2012年9月开始,国家安排42亿多元用于海洋渔船更新改造。渔船更新改造坚持渔民自愿的原则,重点更新淘汰高耗能老旧船,将渔船更新改造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渔业生产方式转型相结合,形成到较远海域作业的能力。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中央补助投资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建造进度分批拨付,不得用于偿还拖欠款,不得用于购买国外设备。国家不再批准建造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对资源破坏强度大的作业船型。2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2014年将继续加大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将示范区打造成为现代农业排头兵和农业改革试验田。一是认定第二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和第三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示范区规模,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投入整合力度大、创新举措实、合作组织发展好、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2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试验项目组织实施力度,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积累经验、探索路子。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9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97个县(市、区、旗、团场)。2014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31.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为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降低流通费用,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新鲜蔬菜包括11类66个品种、新鲜水果包括7类42个品种、鲜活水产品包括8个品种、活的畜禽包括3类11个品种、新鲜的肉蛋奶包括7个品种,以及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整车合法装载”3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范围。各种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不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2013年1月11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要求,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33.农村沼气建设政策2014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在尊重农民意愿和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在丘陵山区、老少边穷和集中供气无法覆盖的地区,发展户用沼气。支持为农户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村委会和企业承担建设沼气工程,把开展沼渣、沼液利用作为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内容;创新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机制,建立产业化发展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沼气建设和运营,拓宽沼气使用出口。依托公益性(农业)行业科技专项,加大研发攻关力度,加快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沼气项目工艺技术水平。在有条件地区试点推广政府购买沼气服务,健全服务体系,多措并举提高沼气服务质量和水平。34.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目前,农业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4-2020年)》,同时配合国家发改委编制《农业突出环境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不断建立健全农业资源保护政策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促进农业环境和生态改善。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以南方酸性水稻土产区为重点区域,以降低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为核心目标,以农艺措施为主体、辅以工程治理手段,在摸清污染底数的基础上,对污染耕地实行边生产、边修复,同时对示范农户进行合理补偿。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在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或环境敏感的流域,开展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在养殖、地膜、秸秆等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田残膜回收与再生、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等示范建设。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35.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行县域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可按“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交通不便或转运距离较远的,可就近分散处理。离城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村庄,可建设村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36.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2014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等,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从种到收、从生产决策到产品营销的全过程培训,重点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吸引和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3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县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服务模式,培育科技示范户,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开展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建立健全县乡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网络,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38.阳光工程政策2014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阳光工程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广校、农技推广机构、农机校、农业职业院校及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39.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2014年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增选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期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课、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3000名大学生村官,同时带动各省区市大规模开展培训工作,培养致富带头人和现代农业经营者。40.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好辖区内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地城镇的落户问题。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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