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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公司名字大全好听的,农业养殖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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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养殖名字

1、确定本合作社的经营特色和经营属性。

2、确定本合作社的目标客户群,找准客户的喜好。顾客就是上帝,一个好的合作社名字如果不符合顾客的眼缘的话,是不可能会招揽到客户上门的,所以起名时找准客户的喜好非常重要。

3、分析竞争对手的命名状况,避免取名出现相似情况(有做主要竞争者的跟随者或意图混淆消费者的认知的情况除外)。

4、确定合作社起名方向。

5、检查合作社起名。要检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会因多音字或同音字而产生歧义;

(2)是否朗朗上口,容易记忆;

(3)是否具有本合作社特色,能否传达本合作社特质;

养殖业取什么名字

要做到“三要四不要”原则,其中的“三要”就是所起的农业合作社名字要讲究好听、好记、好叫、易于书写的原则,而且名字必须要有寓意,要有文化内涵。“四不要”就是不要出现重名的现象,不要出现拗口、谐音的现象,不要使用生僻字、同音字,不要与农业合作社不相关。

02、讲究独特性,一家新开的农业合作社名字必然要让人记住,所以是非常个性的,不会产生重名现象的,要以防混淆大众记忆,从而可加深大众对农业合作社的印象。

03、农业合作社名称要响亮,易于上口。如“忆农”二字,出自《梁书》“读书数行并下,过目皆忆。”,响亮而又具有节奏感,因而极具传播力。如果名字比较拗口,节奏感不强,不利发音效果,也不利于传播,从而很难达到大众的共识

畜牧养殖的名字

郑州市康源饲料兽药经营有限公司、 郑州市鸿发畜牧用品有限公司、 郑州市大河饲料兽药经营有限公司...

畜牧业养殖名字有哪些

睿渊≥智轩≥国豪≥文昊≥炫明≥金福≥嘉懿≥懿轩≥峻熙≥松德≥敬轩≥文博≥菲凡≥煜祺≥明辉≥伟诚≥致轩≥致远≥烨伟≥明杰≥鸿涛≥卡思≥博文≥伟宸≥楷瑞≥新杰

养殖业的名字

水产公司取名技巧

 应该选寓意好的字。不仅仅是做水产养殖生意的人,几乎所有开公司的人,都比较喜欢寓意好的,这样才能带来好运,尤其做水产养殖的人会比较相信,因为水产都是自然的馈赠,可谓靠天靠自然吃饭,所以寓意好一些,取个吉利的兆头会比较合适,比如顺利、丰收这一类的就比较合适。

畜牧养殖场名字大全

1、信峰诚畜牧公司

2、百乐天畜牧公司

3、巴斯夫畜牧公司

4、骏生畜牧公司

5、安朝畜牧公司

6、亿朗毅畜牧公司

7、宝资畜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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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军诚信畜牧公司

10、菜咚家畜牧公司

11、骏恒达畜牧公司

12、沧海桑田畜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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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宗义畜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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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灿虹畜牧公司

畜牧业养殖名字大全

答:嘉祥县阳光养殖场

全牛园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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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原特色牧草养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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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业养殖名称

牧原條萊垍頭

中国最大的自育自繁、工业化、一体化生产的生猪养殖企业,集饲料加工、生猪育种、种猪扩繁、商品猪饲养、屠宰加工等环节于一体,专注于生猪产业链垂直一体化布局。过去十年,牧原的生猪出栏量大幅增长,2009年生猪出栏37万头,2019年生猪出栏1,025万头。頭條萊垍

温氏萊垍頭條

综合性农牧食品集团,以生猪养殖为主业,同时还有肉鸡养殖。此外,围绕着猪鸡主业,温氏大力发展水禽、乳业等相关辅业,并配套了动物保健、农牧设备、食品加工、金融投资等相关产业。采用“公司+农户”的生产模式,截至去年年底,在全国拥有326家控股公司,5万户合作农户。去年销售肉鸡9亿只,销售肉猪1,852万头。萊垍頭條

新希望股份萊垍頭條

已经建立饲料、养殖、屠宰、食品深加工的产业协同一体化经营布局,覆盖猪、禽两大产业链。自2015年来,新希望养猪业务发展迅速,去年生猪销量达到355万头,自养及委托代养的商品鸡鸭销量超过3亿只。新希望提出在2021年确保实现1,500万头生猪出栏,2022年确保实现2,500万头生猪出栏的战略目标。除了农业板块外,新希望股份持有民生银行4.18%的股份,民生银行投资收益为22亿,占公司净利润36%。條萊垍頭

海大萊垍頭條

以饲料为核心业务,产品主要包括鸡、鸭、猪、鱼、虾等饲料,生猪、虾苗、鱼苗等养殖品种,以及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所需的生物制品、兽药、疫苗等产品。采用以“公司+农户”合作代养为主,以“一体化自养”为辅的生猪养殖模式,去年生猪出栏量70万头。萊垍頭條

正邦科技萊垍頭條

拥有饲料、生猪养殖、兽药、农药四大业务板块。饲料业务成熟的动物营养技术和优质饲料产品、兽药业务成熟的动物疾病预防与治疗技术和优质兽药产品对正邦科技生猪养殖业务的快速扩张形成支撑。去年生猪出栏量578万头。萊垍頭條

大北农萊垍頭條

主要经营业务为生猪养殖与服务产业链经营、种业科技与服务产业链经营,其中,生猪养殖与服务产业链经营包括种猪育种、生猪育肥、生猪饲料、动物疫苗、动物药品、生猪养殖信息化等业务;种业科技与服务产业链经营包括杂交水稻、常规玉米、植物农药和肥料、带有生物技术性状的玉米、带有生物技术性状的大豆等种子产品的科研、繁育、生产、销售等业务。條萊垍頭

圣农发展條萊垍頭

专注于白羽肉鸡生产三十余年,是集饲料加工、种鸡研发和养殖、种蛋孵化、肉鸡饲养和屠宰、熟食加工和销售等环节于一体的白羽鸡封闭全产业链企业。主要产品是分割的冰鲜或冷冻鸡肉及深加工肉制品。萊垍頭條

立华條萊垍頭

以优质草鸡养殖为主导产业,以畜禽繁育、饲料生产、畜禽养殖为一体。主要业务为黄羽鸡养殖、生猪养殖、肉鹅养殖三大业务,其他配套业务为黄羽肉鸡屠宰加工及冰鲜、冰冻品销售。采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合作养殖模式。垍頭條萊

益生萊垍頭條

成立于1990年,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主营业务已包括曾祖代肉种鸡的引进与饲养、祖代种鸡的引进与饲养、父母代种雏鸡的生产与销售、商品肉雏鸡的生产与销售、饲料的生产、种猪和商品猪的饲养和销售、奶牛的饲养与牛奶销售、有机肥的生产与销售、农牧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其中鸡类产品是核心业务。萊垍頭條

天邦萊垍頭條

主要产品包括商品种猪、商品仔猪、商品肉猪、猪肉生鲜产品、猪肉加工产品、猪用疫苗、猪用饲料和水产饲料、生猪养殖技术服务等。采用租赁育肥模式,由社会资本建设较大规模育肥场,天邦股份支付一定的租金并派驻员工进场育肥。去年实现生猪出栏245万头。垍頭條萊

畜牧养殖业公司名称大全

您需要到农业局办理许可资质方可养殖。注册资金没有具体的限制,两个以上股东注册资金3万起,一个股东注册资金10万起。 注册公司的流程:萊垍頭條

1、工商局核名称 (一般3个工作日,重名的话时间不确定) 2、银行开设临时存款结算帐户办理入资并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一般5个工作日)頭條萊垍

3、到工商局约号办理营业执照 (7-10个工作日)萊垍頭條

4、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3-5个工作日)萊垍頭條

5、然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3个工作日)垍頭條萊

6、最后到银行开立基本户,人行批下来要最少7个工作日。萊垍頭條

畜牧业起什么名字好

水稻农业、谷物家畜农业、地中海农业、市场园艺农业、商业乳品农业等等都是关于农业的名字。

农业是利用动植物的生长发育规律,通过人工培育来获得产品的产业。农业属于第一产业,研究农业的科学是农学。

农业是指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产业。农业是指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副业五种产业形式;狭义农业是指种植业。包括生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绿肥等农作物的生产活动。

畜牧业名字大全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第二:公安局制定刻章 , 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400元上下。第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收费内容:10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90元。第四: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 ,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第五: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 ,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不收费 。第六: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第 五十七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三章 成 员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 扶持政策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编辑本段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编辑本段第三章 成 员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编辑本段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编辑本段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编辑本段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编辑本段第七章 扶持政策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编辑本段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编辑本段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满意请采纳。垍頭條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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