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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养殖南美白对虾,集装箱养殖白对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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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白对虾网箱养殖技术

海水比重1.018~1.023,pH值8.0,水温18℃~32℃,海水透明度在8米以上,周围海岸带无污染源,养殖池内水深平均2米以上,每天可进排水两次,池底为沙砾底并有天然石礁缝隙及人工投石的洞穴。在池外另设置网箱,作为暂养配套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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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虾技术

养殖淡水龙虾怎样才能达到水质要求

水龙虾的抗病力较强,基本上不会出现什么重大病害,但是它对水质要求较高。水质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淡水龙虾的正常生长和发育,水质对龙虾产量的影响不容忽视。所以养殖户在养殖淡水龙虾的过程中要注意水质和池底环境,确保水质的清新。

1、透明度控制在25~40公分,在养殖的不同阶段或不同季节中的要求不同,幼虾发育前水质要肥一点,高温期或起捕前要淡一些。

2、在养殖淡水龙虾期间,需定期泼洒生石灰溶液,调节水质,以利淡水龙虾蜕壳。pH值控制在7、5~8、5最好。

3、注意水温变化,当天气过冷或过热时,为防止极限温度出现,可适当加深池水,以却保持低水温保持正常。在6月至8月份这种高温季节,则需每隔5到7天换一次水,每次的换水量保证在池水的20-30%,若不方便经常换水,也可以定期加注新水。

4、池水的水溶氧量做到不低于2mg/L,如果是在雷雨闷热天、连阴天等恶劣天气时,水溶氧量很低,要减少给饵或停止投饵。水质恶化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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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虾技术

淡水龙虾养殖怎么做好防病工作

1、池基要做好,做好清塘消毒工作,池周认真清洁,做到无杂草与废弃物;

2、在挑选虾苗时,要健壮,若瘦弱需想办法尽快标粗,否则没有希望;

3、管理水质时,由于淡水龙虾养殖对水质要求很高,所以水质要做到“肥、活、嫩、爽”;

4、天气突变会影响池水的水温变化,造成龙虾的不适应,很容易导致死亡,产生疫病;

5、在投入饲料时,一定要注意用量,做到宁少勿多,始终坚持使用优质饲料。如果养殖户成本条件允许,平时可以经常投喂虾蟹多维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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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虾技术

小龙虾养殖周期

关键看水温,龙虾的繁殖期和普通动物有些不同,一般动物繁殖期多在春天,而龙虾的繁殖期多数在秋天,幼苗要经过一个冬天到夏天才能长成,因为在冬天水温低,幼苗生长慢,甚至不长。如果水温合适,营养丰富龙虾只要50-70天就可以长成。

还要看情况的,如果野生的因为其繁殖很快,所以在3-4月放虾,直接放大虾让其自由繁殖,大约六月左右就可以捕抓,以后可以天天捕抓。

人工繁育的品种生长快些,武汉华裕丰水产品养殖场的“华丰九号”品种生长周期60-90天便能长到50-70克的上市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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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虾技术

虽然说养殖小龙虾的方法有很多,但是每一种方法要想取得成功和养殖者的努力和付出是分不开的,因此养殖者切不可为了方便就寻找捷径,要知道成功是没有捷径的。

网箱养殖南美白对虾可以吗?

现在好多温水鱼也可以在北方养殖的。要看你在北方什么地方。一些冷水性的鱼,像鲈鱼、大马哈鱼都是不错的养殖品种。如果不是特别偏北,可以放网箱养殖南美白对虾,养殖周期短,还不影响其他鱼的生长。

南美白对虾小棚养殖

养殖过程中,特别是中后期,对虾的活动范围相对增大,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会在塘底呈现均匀分布,因此我们可以在投喂3-4小时以后通过抛网的方式来计算。

通过撒网抛上来的虾数量,在计算抛网的面积,然后计算整个池塘面积,这样多计算几次取平均数,也可以得出一个大概的数量。

南美白对虾室内淡水养殖设备

卖活虾需要的设备有:运输车、盐度计、养殖用玻璃缸、制冷机、增氧机、散气石、胶管、抄子、秤、温度计、防水手套等。

1、有一辆运输车,无论采购还是送货都很方便,如果您采购量大且送货频繁,那么买一辆运输车比较划算。可以是敞篷的,但最好是厢体的

2、玻璃缸或二层或三层,采用循环方式供水,既节约水体又可提高养殖成活率。

3、制冷机可在10-28度范围内自动调节水温,并保持在恒温状态。

4、这里所谓的增氧机输气管散气石专指在室内养殖用的设备。增氧机主要作用是给水生物供氧,一般用鼓风机即可。

5、温度计测量水温以便调节至水产品所需的温度范围。

6、盐度计测量盐度以便调节至水产品所需的盐度范围。

7、抄子用于捕捞。

8、秤用于称重。

南美白对虾养殖设备

你好,我是晴格格,我最喜欢吃的水产就是虾了,下面就让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吧!

南美白对虾也叫做白肢虾,是非常好的水产虾类,南美白对虾肉质鲜美,肉量也比较多,对水温和盐度的适应性也比较抢,是一种优良的淡化养殖虾类。南美白对虾生长快,抗病能力强,已逐渐成为了我国南方的主要养殖虾种。

南美白对虾在养殖前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放苗后的观察和成活率的测定:

刚放养虾苗以后,要观察南美白对虾的活动情况和成活率,以便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用网箱观察能比较准确的判断虾苗成活率。在放养虾苗的池塘里放入一只小网箱,内放入100-200尾虾苗,过2-3天进行计数,计算成活数量和死亡数量,通常这样观察方法不超过10天。用小吊网放在比较深的池边,可以随时起网观察虾苗的数量、成活率、摄食和活动生长情况。每天至少观察2-3次,如果每天起网发现网内虾苗数量比较多,说明放养成活率比较高。如果10天内还没有看到网内有十几尾以上虾苗,说明虾苗成活率不高,应该采取补救措施。要是经常发现小吊网只有几尾,甚至一尾也没有,而过了4-5天以后有时候能看到网内有十几尾以上的虾苗一般情况属正常范围,不需要补放。在夜间利用灯照进行观察,能比较清楚地看到池里虾苗的活动情况,如过晚上池边看不到虾苗或者虾苗很少,就说明成活率不高,就需要补放虾苗。2. 虾苗补放:

当发现池中的虾苗成活率比较低的时候,一定要采取相应的补救办法。首先要分析和查明虾苗成活率低的原因,排除不利因素。主要是看池水的PH值、水温和盐度等理化因素是否适合放苗,放苗以后是否有天气突变情况;放入的虾苗是否符合淡化要求,放入的时候是否健壮,运输方法和放苗方法是否合理;池里的敌害生物是否彻底清除。在查明原因以后,排除不利虾苗成活和生长的因素以后进行补苗。估计虾苗成活率,补放数量以补足到应该放养量100%为准。虾苗成活率难以估计的时候,通常补放2-3万尾/亩,要在6月中旬以前放完。3. 科学投饵:

饲料的质量比较重要,南美白对虾在幼虾阶段对饲料的蛋白质为在40%左右,而成虾阶段就会降为30%-35%。但配合饲料质量的好坏不只以蛋白质含量多少而定,要根据配合饲料的综合因素决定,要求饲料颗粒大小均匀、粉化率低、无杂质、无昆虫、无霉变和表面光滑。饲料投喂数量是根据虾的大小、水质、天气和存塘量等综合因素而定,通常在投喂以后1-2小时吃完比较合适,使对虾吃7成饱。气温低、天气差和水质差的时候,减少投喂量,当天气晴朗的时候,水温高而不超过35摄氏度,其它条件也比较好,就应该增加投喂量。气候突变前1-2天停止投饵。北美白对虾放苗以后1星期左右是依靠摄食池塘里的基础饵料生长的,以后慢慢转为吃人工投喂的饵料。投饵应该做到全池均匀撒投。投饵按照“四定”原则。每天投饵之前者要检查每一池塘的食台网。检查南美白对虾的摄食活动、病害发生和剩饵等情况。1天投喂2次,早上和太阳下山前进行投喂,投饵比例为1:2。4. 水质管理:虽然南美白对虾对水质的要求比其它虾类要低,但水质的好坏对养殖北美白对虾的成活率和产量都非常重要。良好的水质条件,能使南美白对虾摄食旺盛,发病率低,生长快,不良的水质助长细菌繁殖和有毒物质的积累,使南美白对虾摄食量下降,甚至停止摄食,并引起南美白对虾发病。造成大量对虾死亡。首先要保持池水有比较高的溶解氧,因为当溶氧量不足的时候,南美白对虾就会开始出现浮头现象,并发生死亡,还会使池水里氨氮和硫化氢的快速升高,并加大其毒性,南美白对虾的正常生长的池水溶氧量要求在4毫升/升以上。所以要求多开增氧机,保持合理的透明度和比较好的水色,透明度控制在30-35厘米之间,PH值控制在7.5-8.8之间。要多用芽孢杆菌、乳酸菌、EM菌等微生物制剂,常用大黄、大蒜素等中草药或者免疫多糖、免疫蛋白和虾用多维等免疫调节剂。

5. 日常观测及管理:

日常观测和管理是养殖南美白对虾的基本工作。稍有忽视,就会造成养虾失败,如过养虾池缺氧没有及时发现,引起泛池死亡;没有检查食台,天天投饵过剩,引起残饵腐烂、水质发臭而使虾发病死亡。如果发现南美白对虾的生长、活动不正常,生长没有达到正常生长速度、个体大小相差悬殊,对虾行动不敏捷、无食欲、出现浮头和发病等现象,有可能是以下原因引起的:

(1)投饲量不足或者饲料质量不佳,使对虾营养不良;

(2)放养密度过大,影响了南美白对虾的正常生长;

(3)底质和水质有问题,南美白对虾生长环境恶化;

(4)南美白对虾发生疾病,不能正常生长和蜕壳。

在查明原因以后,就应该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适当增加投喂量或者提高饲料质量;

(2)捕获部分南美白对虾,降低放养密度;

(3)改善池底底质,降低氨氮和硫化氢的含量及毒性;

(4)多使用增氧机,增加池水溶氧量,

(5)多使用微生物制剂和生石灰改善水质,预防对虾疾病的发生。

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堤坝有没有塌方、渗漏、断裂和决口等,检查电力设施有没有破损、漏电和保险丝断开,检查机械设备是否完好,包括提水设备、搅水设备、增气设备和发电机组,一经发现及时维修和保养。

以上就是南美白对虾养殖前期需要注意的事项了,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吧!祝大家都能够养殖出优质多肉的南美白对虾!

南美白对虾室内养殖技术

可以

南美白对虾传统养殖模式存在着病害频发、单位面积产量低、对恶劣气候条件的抵抗力弱、对水环境污染大等缺点。因此,优质、高产高效、对环境友好型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模式越来越得到行业的重视。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采用在养殖池之间设生物净化器的方式,将养殖污水进行处理,循环重复利用,理论上可以实现了养殖的零排放,减少了环境的污染,保持了环境的生态平衡。

工厂化养虾就是利用现代化工业手段,控制池内生态环境,为对虾创造一个最佳的生存和生长条件,在高密度集约化的放养情况下,促进对虾的顺利生长,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和质量,争取较高的经济效益。

循环水养殖的水处理工艺旨在让水变得越干净越好,而对水体的污染物的去除顺序也不难看出是由大到小,由易到难,由物理到生化。虽然我们常说“水至清则无鱼”,但其实际意义是水中必须有菌、藻等微生物的支持,才好让鱼虾或饲料产生的废物得以降解或无害化;而在循环水模式中,净化作用只是换了个地方,因此其并没有违反自然规律。而且,微生物的过度密集化虽然很利于水体的净化,但却不利于鱼虾的生长;而循环水养殖模式相当于把二者分开了,因而避免了这个矛盾。

南美白对虾养殖场

南美白对虾是当前世界上养殖产量最高的三大优良品种之一(其它二种为斑节对虾、中国对虾)它具有生长快、抗病能力强,养殖经济效益显著。健康养殖即生态养殖,就是要求在养殖过程中必须保持良好的水环境,避免与减少病原体的入侵和环境污染,提倡科学合理的养殖管理措施,走病害综合防治之路,也就是防治病害发生,维护养殖生态平衡和水产养殖发展的基础。

池塘条件

1、养殖场地:半精养池可在现有海水养虾池基础上改造,面积一般为40—50亩,池深1.5米,池底平坦且向排水口倾斜,进水口与排水口要严格分开,间隔距离越大越好.精养池一般为10亩左右,池深2.5—3米,最好为圆形或正方形去角成圆弧形,池底向中央倾斜,成锅底形,排水口位于池中心.工厂化养殖池面积为400—600㎡/个。池深1.5米以上。

2、彻底清塘消毒:池塘在放养前必须做到清於、消毒、暴晒。池塘清除底泥后,用生石灰70—80kg/亩化浆均匀泼洒,以杀灭池中有害生物和病原生物;经3—4天晒池后冲洗池塘,将石灰水冲掉;再进水5—10cm,使池水PH值为8.0­—8.6,然后按200—250g/亩用量全池泼洒长效水体消毒剂、溴氯海因等,彻底杀灭病原生物和有害生物。

放苗前准备

1、水质条件:水质要求清新、无污染、溶解氧5mg/L以上,PH值7.8—8.5,透明度30—40cm,池底H2S浓度不超过0.01ppm。

2、配备增养机:对精养池、半精养池的池塘一定要配备增养机。配备数量根据计划单产指标来定,如亩产指标400kg,每亩配置1.1千瓦电机频率50赫0.5台,如亩产指标600kg,配置0.8台.在具体生产中1.1千瓦的增养机可供4亩养虾水面的增氧。

培养基础饵料生物

虾苗入池前,培养足够的基础饵料生物是养虾前期提高虾苗成活率,增强虾苗体质,加速虾苗生长的关键性措施,同时饵料生物对净化水质,吸收水中氨氮、硫化氢等有害物质、减少虾病病害,稳定水质将起重要作用。

培养基础饵料生物的时间按采取不同的养殖方式和纳水办法确定。一般养殖池在放苗前10—15天进行,培养方法可在清塘后一周左右,进水50cm,施有机肥和化肥培养基础饵料生物。施尿素3kg/亩,过磷酸钙0.5kg/亩,或全池泼洒活力菌0.5g—1g/立方米,使池水呈黄绿色或茶褐色,透明度25—40cm,ph值在8.0左右.施肥量要根据虾塘底质等情况灵活掌握。

虾苗放养

1、虾苗选择:要选择健壮活泼、规格均匀、体表干净、肠道饱满、反映灵敏、躯体透明度大,无病灶、活力强的南美白对虾虾苗。

2、规格:一般规格为1.0—1.2cm,最好是体长1.5cm以上。

3、适时放养:南美白对虾苗最适生长水温为22℃—35℃,此水温范围内,放养虾苗生长速度快,摄食量大,体质健壮、抗病力强。

4、放养密度:一般虾塘为1.5—2万尾/亩,半精养虾2—3万尾/亩,精养虾塘3—4万尾/亩,工厂化养殖每平方米200尾,每亩放养10万尾以上。具体放养密度根据池塘条件、养殖技术、管理水平而定。

放养虾苗时,要做好“兑水”工作,使苗袋里的水温和池水温度基本上保持一致时,才能在上风头的池边和左右两旁进行开袋放养。

饲养管理

1、池塘水色的调控:养殖南美白对虾理想的水色是由绿藻或硅藻所形成的黄绿色或黄褐色,常规的调控方法是在池水中按比例施入氮肥和磷肥。到养殖中、后期由于残饵及虾体排泄物增多,水色变深,要适量换水、加水或施入一定的沸石粉或生石灰来控制水色。

2、维护虾池生态平衡:实践证明凡浮游生物少的池塘,对虾发病早,体长仅5cm就可能发病;反之,体长8cm以上才见个别虾体出现病症。浮游水中氨氮、硫化氢等有害物质,增加池水中的溶解氧,改善对虾生长的水质环境和底质条件,减少对虾的危害。通常池塘消毒后3天,以1㎏/亩用量的活性微生态剂拌于沙土中,撒于池底,然后纳水、肥水、肥水时用底质改良剂2g/立方米全池泼洒,可有效维护虾池生态平衡。

3、控制池水的pH、溶解氧、透明度:在南美白对虾的养殖过程中应注意调控pH值,不宜过高,否则会增加氨氮的毒性,抑制虾的生长。随着养殖对虾的生长,虾体对水中的溶解氧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前期应视水质状况采取间歇开增氧机,随后逐渐延长开机时间,精养池和工厂化高密度养殖池到中、后期必要时需24小时开机,以保证池水溶解氧的含量在5mg/L以上,池塘底层溶氧量在3mg/L以上,最低不能低于1.2mg/L。养殖前期,透明度保持在25—40cm,中后期应保持在35—60cm,若透明度少于20cm,应适量换水、加水或施入沸石粉、生石灰,若透明度过大,可适量追施氮肥和磷肥以调控水质。

4、投喂:一般投喂廉价的冰鲜鱼浆和小贝类,也可投喂一些配合饵料。投饵量应根据虾的大小、成活率、水质、天气、饲料质量等因素而定。养殖前期(1—3cm)日投饵量为虾体重量的8—10%,中期(3—10cm)5—7%;后期3—4%。每天多次投喂,晚间投喂量占60—70%。

5、日常管理:每天早、中、晚、午夜巡塘,观察水色及对虾活动情况、生长情况和饱食率,以调节投饵量和是否开增氧机。

虾病防治技术

在放苗后30—60天是南美白对虾病毒性疾病高发期,这期间要按不同疾病预防措施用药:

1、生物防病:使用活性微生态制剂或底质改良剂调节水质,在饲料中添加活性饲用微生物、FRC—活力源添加剂等,能有效改善对虾的肠道功能,增加其对饲料的吸收率,并抑制病菌发生,增强机体免疫能力,促进对虾生长。

2、药物防病:每隔10—15天可全池泼洒溴氯海因、二溴海因、二氯海因等海因类消毒剂1次,用量0.2ppm—0.3ppm。内服可在饲料中经常添加虾促生长剂和纯中药制剂、FRc—活力源添加剂、免疫增强剂等绿色产品。可增强虾体免疫力,去除虾体内有害物质,起到防治疾病的功效。

南美白对虾池塘养殖技术

俗语说:“养虾先养水,养水先养底”,在对虾养殖的过程中就更显得及其重要了,新手养虾怎么在前期做好对虾的水质调整控制,达成虾好水好的目的呢?今天就教你一分钟成为调水大师。

一:对虾养殖水体问题-水色

养殖水色讲究“肥、活、嫩、爽”,养殖的水体讲究以黄绿色和黄褐色为好水,这样的水色主要以绿藻和硅藻为主。

绿藻水:绿藻为水中的主要藻类,经常见到的绿藻有栅藻、小球藻、纤维藻等等。绿藻吸收了水体中多数的氮肥,水质净化,养殖动物在这样的环境中生长速度快,体色透明。水质看上去爽嫩,有大概20-35厘米的可见度。

硅藻水:好水!这种水体的水质较“肥、活”,水体中的藻类是硅藻,小环藻、针杆藻、舟形藻等,这些都是水产养殖的优质饵料。生长在这种水色里的对虾活力强,体色光洁,助食消化好,成长速度快,透明度1250px,是水产养殖的最佳水色。

茶褐色硅藻水

(图片为硅藻水)

二:对虾养殖水体问题-氨氮

在早春的南美白对虾养殖过程中,特别注意是在高密度的精养塘中,氨氮问题会更加严重,下面就带大家正确认识水体中的氨氮问题。

养殖水体中的氮在水体中转化原理

氨氮是怎么形成的:

水产动物排泄物、施肥、残饵,动物植物尸体被分解成为氨基酸进一步被分解成氨氮。氧气不够时水体发生反硝化作用,亚盐、硝酸盐分解为氨氮。甲壳类,鱼类向水里排出体内氨氮以免体内中毒。氨氮的危害:氨氮太高容易导致虾采食变低,生长缓慢,组织受损,降低氧在组织间传送,导致虾容易长期应激,免疫力变低、生长速度怀卵期等。

三:对虾养殖水体问题-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在水体内的氮循环受到阻碍!

亚盐产生的根本原因

合准光合菌

【作用】减少发病、净水、加快生长,增味、提鲜、减少死亡率。

【原理】

光合菌可以抑制水体里的有害病毒、细菌和蓝藻等等有害生物的滋生。促进有机物分解等多种不同的机制将底层的残饵、粪便、各种冗杂有杂物彻底分解和转化,有效净化和吸收水体里的氨氮、 亚硝酸盐、 硫化氢等有害物质。光合菌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能促进水生动物成长发育,均衡各种营养摄入;可促进水生动物的免疫系统发育,增强免疫力。

南美白对虾网箱养殖技术视频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论证,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搬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垃圾转运工作,建设和运营垃圾转运站,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垃圾处置工作,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的覆盖面。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收集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不得将废物、残渣直接排入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区域,采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厌氧池、氧化塘等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溪流;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实行总面积控制,禁止进行耕地、园地开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 东圳库区内严格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实时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东圳库区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并采取防溢、防渗、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东圳库区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路面、桥面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一级保护区的水域和入库溪流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全面实行退耕(果)还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二级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圳库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东圳库区内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现有的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等措施调整为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东圳库区内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级保护区的环库沿岸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七条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态养鱼规划,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生物种的多样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十九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库长制。库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东圳库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聘任河道专管员,承担相关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反馈、配合执法等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东圳库区和责任流域沿岸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库长、河长公示牌。库长、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圳库区的水质、水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藻类爆发高峰期、汛期和台风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东圳库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内的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设置在线监测点,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网,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流域上下游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交界断面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通报等工作。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下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发现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库长报告;库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标并可能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库长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情况改用其他水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一级保护区的合理水位,并通知东圳水库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东圳库区水量、水质、监测监控、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库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和准备。

东圳库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情况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县(区)、乡(镇)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流域进行巡查。县(区)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流域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镇)级河长应当通过组建巡查队、组织河道专管员等方式,对责任流域进行全面巡查。

从事巡查和捕捞等活动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第三十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厢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或者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在水体中清洗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预处理设施或者未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开展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造成污染的;

(四)未及时排查水安全隐患或者处置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经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县(区),包括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和涵江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五号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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