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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肉牛赚钱吗,牛肉养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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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规模养殖技术

一般养殖场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即为规模化养殖。应该在地势平坦、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村庄主导风向下风向的地方建设养殖场。养殖期间应做好卫生工作,以防疾病。

肉牛规模养殖技术规范

要有广宽的场地,有专业的厂房和养殖技术,要达到通风,有阳光照射及食槽水槽的自动化

肉牛规模养殖技术要求

1、肉牛育肥前期,在草原地区的牧草盛期季节,可进行放牧饲养,以降低饲养成本。在牧草较好的牧场,可实行轮牧;在山区丘陵草地,可有计划地放牧,主要放牧夏、秋两季。早出晚归,中间休息,饮足清水。晚归后补充精料。

2、在农区养肉牛多采用舍饲。舍饲受气候影响小,环境比较稳定,尤其对哺乳母牛和肉牛更为适宜。肉牛舍饲饲养一般日喂3次。冬季昼短夜长,可改为2次,但夜间需补喂饲草,让肉牛任意采食。

3、不同类型的肉牛所需营养不一样,如公牛和犊牛,需要蛋白质量较多,其质量也好;而成年育肥牛,主要以能量为主,以便于沉积脂肪。所以,应根据肉牛的年龄、体重、用途,分别给以相应的饲料。

4、肉牛饲喂后,要给予充足饮水,在夏季,除定时饮水外,还要设饮水槽,以供肉牛随时自由饮用。饮水要清洁,最好是自来水或井水,不可饮用污水、废水或泥塘水。冬季忌饮冰碴水。

5、对肉牛按性别、年龄、类型予以分群,统一饲养标准,统一喂量,统一出栏,有利于管理,是规模养殖肉牛必须采取的措施。

6、肉牛舍要天天清扫,并垫干土和草屑,保持舍内干燥。不要积存粪尿,以防氨气过浓,影响肉牛体健康。在夏季,清扫后再用清水冲刷,打开门窗通风透气,保持舍内空气新鲜。

7、肉牛生长最适宜的温度为8-12℃,最低为3-4℃,相对湿度不高于85%。所以,肉牛舍要尽量做到冬暖夏凉。尤其在夏天,舍内通风良好,大型肉牛舍要设排风扇。在冬季,可将窗封闭,封塑料薄膜,以防冷风侵入。

8、对不同类型的肉牛,都需要进行适量的运动。繁殖母牛和育肥牛犊,可在运动场内自由活动;对种公牛,则要采用转圈式的强制运动,每天2小时,分上、下午两次进行。

9、成年架子牛育肥、需尽量限制其运动,以使牛在较短的育肥期内尽快增重。方法有两种:一是密集饲养,每头牛饲养在4-6平方米场地,必须将育肥牛拴系饲养。

肉牛的养殖技术

1、选肉牛品种

我国的肉牛品种一般生长速度慢,产肉率低,所以在选肉牛品种的时候,应该选择生长速度快,品质好的肉牛,在实际情况下,杂交的品种都比较优质,比如荷斯坦牛、西门塔尔牛以及乳品种的杂交后代都是非常适合养殖的,如果当地有合适的肉牛品种,也可以选择。

2、养殖场建设

肉牛养殖场要建立在地势高、水源充足的地方,良好的环境,是养殖肉牛成败的关键,而且可以让肉牛快速育肥。为了避免养牛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远离居民区比较合适。

3、科学的饲养

肉牛养殖一般要精饲料和粗饲料合理搭配才好,粗饲料以青草、秸秆、红薯藤等为主,每日还需要添加精饲料来增加肉牛的营养,这样能提高肉牛的品质,一般肉牛的精料有豆饼、稻谷粉、豆粕等,而且饲喂的时候,有严格的比例,对于快速育肥肉牛很有帮助。

4、定时消毒

养殖舍出现疫病的原因只要是因为滋生了细菌等微生物,因此很有必要进行消毒工作,切断传染源,并及时清扫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避免粪便、剩余饲料滋生病菌,影响到肉牛生长,养殖朋友们可以定期使用生石灰将墙壁刷白。

5、做好检疫工作

在养殖肉牛的过程中,如果有携带病毒的肉牛,就很容易导致疫病的传播,因此在引种肉牛、采购饲料的时候要注意检验。避免疾病的带入,最好的方法是,在疫病高发期要对肉牛做好疫苗接种工作,防止流行病的传播。

肉牛养殖技术资料

、养殖环境

1、养殖场地需要建设在干燥、地势较高、土壤环境好、饲草资源丰富且交通良好的地方,养殖环境对肉牛的生长是非常关键的,良好的环境能够提高肉牛的生长能力,并降低饲料成本。

2、如果环境不佳的话,即会影响肉牛的生长,而且饲料的利用转化率也会降低,因此在修建牛舍的时候,一定要确保环境适合肉牛的生长,一般包括温湿度、光照及空气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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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选育

1、一般在引种的时候,要保证外观体型相似,并有着良好的遗传能力,种牛首先要保证有良好的繁殖能力,而且能够正常生育、生长健壮、无疾病。

2、这样才能够使生产的后代幼牛有着比较强的生长能力,期间要加强种牛的防疫工作,以防传染病的危害,传染病不利于肉牛的生长发育,轻则降低养殖利润,重则会造成肉牛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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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喂管理

1、肉牛生长过程中主要的饲料是牧草,但牧草在每个季节的生长情况都不一样,因此要根据季节变化来调整饲料的饲喂量及次数。

2、一般在夏季牧草生长旺期的时候,每日可饲喂3次左右,期间可配合适量的复合饲料,在饲喂饲料后要及时喂水,在冬春季节的时候,每天要减少1次投喂量。

3、期间可提高复合饲料的饲喂量,在饲喂后要让肉牛适当运动,有利于肉牛提高血液循环速度,并促进饲料消耗,避免积食水影响肉牛的健康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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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1、在养殖过程中,水槽食槽中不能留有残留物质,然后每隔7天对牛棚及肉牛进行消毒驱虫工作,一般水槽食槽也要注意消毒,消毒剂可泼洒生石灰上。

2、期间要控制好牛舍的温度,夏季时要避免肉牛受到太阳的直射,以防中暑,可适当提高荫蔽度,并增强通透性。

3、最后可在饲料中添加少量促进消化的药物,有利于增强肉牛的抗病能力,使其提高养殖效益。

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规模养殖场标准:经过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指标是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

规模养殖场标准,大小数量是如何界定的?

规模养殖场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过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奶牛、蛋鸡、养猪、肉鸡等养殖场,具有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国家也非常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生态肉牛规模化养殖技术

规模化养牛场有自动投料机,自动粪便干湿分离机,自动挤奶机,自动扫地机等。

肉牛规模养殖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规范牲畜屠宰行为,保证畜类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牲畜包括:猪、牛、羊等;畜类产品包括: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牲畜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屠宰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引导、扶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规模化建设,改善牲畜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协调解决牲畜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工艺、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八条 从事清真用牲畜屠宰的,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定点屠宰

第九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应当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牲畜屠宰场的数量、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

(二)与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厂(场)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三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满足水分、挥发性盐基氮、汞、无机砷、铅、镉等项目检测必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选址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或者选址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改建、扩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小型牲畜屠宰场。

小型牲畜屠宰场的设立,应当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其选址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

(二)具备满足屠宰活动需要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

(三)有二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必要的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七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建成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其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名单。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除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外,未取得牲畜定点屠宰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二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牲畜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明示牲畜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二十二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牲畜,产地是本县(市、区)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防疫标识;产地是本县(市、区)以外的,应当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防疫标识。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没有上述证明和标识的牲畜。

第二十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牲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蹄、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并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检验内容实施检验;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还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五条 牲畜肉品品质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是否摘除有害腺体;

(三)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屠宰加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内容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是否为白肌肉(PSE肉)或者黑干肉(DFD肉)以及种猪、晚阉猪。

第二十六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用种猪、晚阉猪屠宰加工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

第二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检验出的病害牲畜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害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牲畜屠宰活动提供屠宰场所或者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畜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处理情况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一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加工的合格畜产品,只能在所在的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

第三十二条 从事畜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类产品,应当是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产品,并登记其来源。登记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销售未分割的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销售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运输畜类产品,除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

(二)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

(三)畜类分割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

(四)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类产品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工具。

第三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畜类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三十五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撤销其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证、章、标志牌。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牲畜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牲畜定点屠宰证书、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

肉牛养殖关键技术

1、为牛创造适宜的环境。一个适宜的环境可以充分发挥牛的生产潜力,提高饲料利用率。

2、严格卫生防疫,防止疫病传播流行性疫病对牛场会形成威胁,造成经济损失。通过修建规范牛舍,为家畜创造适宜环境,将会防止或减少疫病发生。

3、秸秆巧处理饲草单营养缺乏,易导致牛掉膘消瘦,如果把秸秆进行氨化巧处理,牛就爱吃。做法是:把麦草、稻草等细铡成2~3厘米长的短节,每100公斤碎麦草或稻草加4公斤尿素,具体操作时,先用40公斤水把尿素充分溶解,然后搅拌在碎麦草、碎稻草内,搅匀后,装入大缸或水泥池,压实、封严,进行氨化,1个月后可开缸饲喂。氨化过的饲草绵软、芳香,易消化。

4、饲草巧搭配冬季喂牛要尽量做到饲草多样化、短草配长草、优质草配次草。如麦草、稻草配青干草、秫叶、花生秧、苜蓿草等,这样混合均匀,既合牛的胃口,营养也够全面

养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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