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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企业数量,水产养殖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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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企业数量统计

育种企业:

1、海南:海南禄泰水产种源有限公司

2、广东:粤海、湛江国联、海大三家。

3、湖南:常德家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也是湖南规模最大的对虾养殖企业) 北风就不清楚了!

水产养殖产值

去年,该县水产品产量3.59万吨,渔业产值2.07亿元,荣获自治区“渔业十强县”称号。2007年,该县水产养殖面积达到8万亩,预计全县水产品产量可达3.64万吨,产值2.53亿元。

水产养殖产量数据

章鱼繁殖能力太强,全球供大于需。

据FiS 5月18日报道:2013-2016年墨西哥章鱼产量增加14038吨,涨幅56%,产值从3460万美元增长至6600万美元,上涨91%。墨西哥国家水产养殖和渔业委员会(CONAPESCA)表示,高产量及良好的市场机制使得墨西哥成为全球第三大章鱼生产国。

墨西哥章鱼主要分为两个品种:墨西哥四眼章鱼(Octopus maya)和普通章鱼(Octopus vulgaris),这两种章鱼主要集中在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的三大州Yucatan、Campeche和Baja California,产量占墨西哥全国的95%以上,产量分别为27035吨、9460吨和819吨。

2016年,墨西哥出口章鱼10801吨,出口额5700万美元,主要出口至西班牙、意大利和美国。同年章鱼进口量286吨,进口额150万美元,主要进口国西班牙、秘鲁和菲律宾。

中国水产养殖规模

我国年末生猪存栏4.5113亿头,生猪出栏7.0825亿头。猪肉产量为5478万吨,占全球猪肉总量的49%。人均猪肉消费量是39.9公斤。

我国肉鸡的年出栏量约为87.9亿只亿只,其中白羽肉鸡39.45亿只,黄羽肉鸡39亿只,817肉杂鸡9.0亿只。

我国蛋鸡的常年存栏量为13.67亿只,年产蛋总量为2894万吨。占世界鸡蛋总产量的比重约为37%。

我国肉鸭年出栏34.81亿只,鸭肉总产量703.44万吨,占全球总量的75%。其中白羽肉鸭出栏29.29亿只,所产鸭肉571.23万吨。

我国蛋鸭存栏在1.94亿只至3.1亿只间波动,年产鸭蛋550万吨,占全球总量的75%。

我国鹅年存栏3.52亿只,年出栏量为7.14亿只,鹅肉产量163.35万吨,均占全球总量的90%。

我国奶牛存栏量1500余万头,奶类总产量达到3870万吨,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印度和美国。

我国是世界主要牛肉生产和消费大国;牛肉总产量和总消费量均占到世界的10%左右,仅次于美国、巴西和欧盟,居第四位。但人均占有量和消费水平都远低于发达国家,特别是人均牛肉消费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肉牛饲养量为6838.6万头。牛肉年产量为700万吨。中国牛肉人均年消费量不足5公斤,与世界人均水平10公斤相差一倍。

近年来全球活羊存栏量为21.79亿头左右,年出栏量9.89亿头,全球羊肉产量达到1383吨。中国是羊肉生产大国,羊肉产量居世界第一位。我国肉羊总数达到2.90亿只,其中山羊存栏量达1.40亿只,绵羊存栏量达1.50亿只。2015年,中国羊肉产量达371.5万吨,2015年进口羊肉22.29万吨,占全国羊肉产量的6%。

全国水产品总产量5907.68万吨,占世界的60%以上, 水产品连续13年位居国内大宗农产品出口首位,水产品出口额占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比重达到30%。全国水产养殖面积808.84万公顷,远洋渔业产量122.34万吨。

我国肉鸽存栏总量达3000万对,年产乳鸽4.3亿只。我国鹧鸪饲养量已超过1200万只。全球的鹌鹑饲养量达10多亿只。我国饲养量已超过3.5亿只,居世界之首。在国内已成为仅次于鸡、鸭的“第三养禽业”。

我国家兔年存栏常量超过2.1亿只,年出栏量约4.9亿只。均居世界第一位。

全球目前驴的存栏不足4000万头,我国饲养毛驴总量为542万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肉狗养殖规模达100只以上的场不超过300家。饲养量只有10万只左右,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1我国狐的养殖量达1000万只,水貂700万只,貉300万只

水产养殖概况

2022年水产养殖前景非常可观,在居民消费率提高,消费结构升级背景下,水产品消费增长率将持续超过消费总体增长率水平,保持增长势头,行业盈利性和成长性得以延续。一方面需求增长,供给约束,水产养殖量价齐升,基本面持续向好,提升了行业的投资价值,另一方面,水域资源稀缺性和通胀预期提高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未来水产养殖行业依然是比较好的。

 

全国水产养殖户有多少

我国是世界淡水养殖大国,淡水产品产量世界第一。我国水产养殖面积575万公顷,其中淡水养殖面积441万公顷,占除江河之外的全国内陆水域总面积的45%。广东、湖北、江苏、湖南和安徽等地,是中国淡水养殖的主要基地。

近年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我国水产养殖业得到长足的发展,水产养殖品进出口贸易额占了农业出口的20%,出口创汇额在农业内部各产业中排第一位。

全国水产养殖面积排名

分省市来看,2018年淡水养殖面积超过10万公顷的省市有16个,其中湖北省以53.5万公顷排名第一,其次为安徽省48.7万公顷,江苏、湖南、江西、黑龙江分别以44.5万公顷、41.9万公顷、40.8万公顷、40.0万公顷排在第六位,其他省份淡水养殖面积均在40万公顷以下。

水产养殖企业数量统计分析

各地的饲料/鱼种/成鱼价格差异很大,不好计算。只是一般水平大体举例假设当地饲料4000/吨,鱼种10元/斤,成鱼7元/斤

饲料投入:产量*饵料系数*饲料单价

如果亩产4000斤:{2*80}*2*4000=128万

鱼苗投入:数量*单价

投放体重100克鱼种,亩放2000尾:{0。1*2000*80}*20=32万

产值-投入=利润

{4000*7*80}-128oooo-320000-200000(其他费用)=44万

中国水产养殖的市场总体情况

1.淡水石斑鱼

淡水石斑鱼味道鲜美,很多人平常都喜欢买这种鱼吃,所以它的销量还是比较大的。目前淡水石斑鱼虽然价格很高,但是依然供不应求,因此养殖前景广,利润高。

2、丁桂鱼

丁桂鱼是近几年才开始逐渐全国流行起来的一种高档食用鱼,这种鱼由于营养价值比其他普通鱼高出很多,所以十分受到消费者的喜爱。目前丁桂鱼的卖价一直都很高,很多地方零售价都是在30-50元每斤,因比养殖丁桂鱼经济效益非常好。

3、加州鲈鱼

加州鲈鱼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水产养殖品种,因其养殖周期短,市场效益高。加州鲈鱼在北方养殖时间长,饲料价格高,所以加州鲈鱼整体养殖面积并不大,市场价格高,北方市场每年高温季节价格在20元左右,利润可观。

水产养殖企业数量统计表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二章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五条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市(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县级卫生部门配合水利部门逐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检测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进行检测。

第十条 妇联负责组织、宣传和发动妇女、儿童参与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大力普及饮水卫生健康知识。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第四章 项目规划和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原则上以市(州)为单元,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项目任务落实到项目县并规划到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发改委、水利厅,水利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 市(州)发改委和水利局根据规划及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发改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下达的年度计划,商水利厅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要以《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及相关规划报告为依据,科学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先解决水质性缺水、农村集镇、居民聚居点、农村学校、高梁旱磅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饮水水源要优先考虑就近引用已成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建设集中供水工程;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

第十七条 要合理规划水源保护设施和饮水安全监测网络建设。规划新建集镇、村镇时应充分考虑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对四周水源紧缺的集镇要限制发展或逐步搬迁。各地在兴办学校、居民点、厂矿等建设项目时,要坚持水资源论证制度,成片规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各市(州)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并分户建立工程规划卡。实施方案由市(州)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报省水利厅商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设计资料要力求完整,主要由工程设计说明书、工程分布图、各类典型工程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结构设计图、工程概算及水质检验报告等部分组成。对供水规模较大的工程,要进行单独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年度实施的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前,必须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将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的人数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卡立档,实行名册管理。对农村饮水不安全农户确定规划标准、建设任务、补助标准等,可通过报刊、公示墙等形式在村内予以公示。县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大力推行“参与式”模式,要让老百姓参与工程规划、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全过程,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必须严格实行规划建卡制、招标投标制、集中采购制、巡回监理制、资金报帐制、项目公示制的“六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层层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实施项目应保持计划严肃性,一经审批就不得变更,特殊情况如需变更,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以及打井、集雨等较集中连片的项目,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县××镇(乡)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工程简介。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所需资金(不含投劳折资),主要由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项目所在市(州)、县、乡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多元化融资体系。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补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要大力推广招标投标制、资金报账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工程材料设备等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市(州)、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挪用、滞留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州)水利局商发改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自验。重点要对工程建设任务、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自验合格后,填写“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卡”,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档案。验收卡和验收意见等资料由县水利部门存档,市(州)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向省水利厅和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与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随机抽样进行验收,抽验县不少于任务县的50%,每县抽验乡(镇)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三十条 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

第三十二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项目建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以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组织研究、制定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对村镇供水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享有经营、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

第三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负责或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行管理;对国家支持、农户自建的机井、水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受益户自管。

第三十七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在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落实管理权、放活经营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对国家投资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其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可以补偿供水工程国家政策性亏损。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根据《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资质认证和供水管理,并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要求配备管护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中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理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审批。

第三十九条 集中供水站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制定供水价格,既要考虑供水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又要兼顾农民经济承受能力。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行水价的听证制度。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由社会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对集体投资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和用水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制订。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逐步推行分质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

第四十条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水源保护。要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超采地下水。各地应分工程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并向社会公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要纳入农村饮水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并落实具体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限制发展城镇、村镇和厂矿企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应先予报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格禁止在河道、水库、堰塘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水产养殖活动,要防治“水葫芦”等有害生物的生长,确保供水水源不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

第四十二条 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水质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第九章 奖罚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对在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停止安排项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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