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养殖技术短信,畜牧养殖技术短信
畜牧养殖技术指导服务
一是强化宣传,提升参保率。我区政策性畜牧业保险补贴品种主要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承保,通过宣讲、入户宣传、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加强舆论宣传,使养殖场户全面了解保险政策,引导养殖户自愿投保,使我区生猪养殖保险确保参保率从2017年的不足50%提高到目前的90%以上,使更多养殖户得到了实惠。
二是强化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坚持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部门配合、协同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畜牧部门职能作用,强对畜牧业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财政保费补贴,严格理赔程序,做到应赔尽赔,严明理赔纪律,杜绝骗保赖赔,确保畜牧业政策保险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好政策扶持的作用。
三是强化服务,理赔到位。建立了保险理赔和病死畜禽无害化联动机制,实现信息数据共享,简化理赔流程,缩短理赔时限,让养殖户最短时间内获得赔付。2018年全年完成对母猪102头、育肥猪5616头、奶牛8头的赔付,总计赔付616465元;截止目前2019年完成对母猪143头、育肥猪6393头、奶牛1头的赔付,总计赔付656440元。理赔金及时足额赔付,最大限度降低了养殖户损失,并进一步提高了养殖户参保意愿。
畜牧养殖技术服务内容
经营范围包括: 养殖、种植;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家禽、牲畜、水产、特种养殖及销售;油茶、果树、毛竹、绿化苗木、蔬菜、花卉、中药材的种植;生产销售有机肥、畜禽养殖以及产品销售和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批发;农业科技、林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农业综合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运用。
生产销售有机肥、畜禽养殖以及产品销售和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批发。
畜牧技术服务方案
农牧业生产标准化的主要有:萊垍頭條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頭條萊垍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萊垍頭條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頭條萊垍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條萊垍頭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萊垍頭條
畜牧业养殖技术
畜禽生产技术好。
畜禽生产技术专业是畜牧兽医和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合并的专业,主要是为了培养面向养殖场、畜产品加工厂等领域,从事畜禽生产、繁殖、饲料生产和营销、兽药生产与营销、畜禽疾病防治和畜产品加工等岗位,具有职业生涯发展基础和终身学习能力,能胜任生产、服务、管理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初中级技能型人才。
畜牧业养殖技术培训
据了解全国各地没有养牛培训学校,有的农村县一级畜牧局,不定期的举办养牛培训班,如果想要学习养牛技术,可以联系当地的畜牧局,参加养牛培训班,基本上能够学会一整套的养牛技术,不过,仅凭培训学来的技术,要想养好牛还差的很远,最好是深入到农村,养牛户当中,去实践请教学习,才能掌握关键的技术。
畜牧养殖技术培训内容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科技组织、科研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广义的农业推广是以农村社会为范围,以农民为对象的家庭农场或农家为中心,以农民实际需要为内容,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为最终目标的农村社会教育。现代的农业推广是将有用的信息传递给人们,而且帮助这些人获得必要的知识、技能和正确观点以便有效的利用这些信息和技术(教育过程)的一种动态过程。
畜禽养殖技术服务
是指对企业的客户进行技术服务。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一个畜牧行业的企业是生产饲料的,那么他的饲料卖给了一些养猪场,就需要有技术服务人员去指导一下饲料如何饲喂,如何储存。如果猪出了问题,需要技术服务人员去鉴定是否是饲料的问题,同时提供给养殖户一些帮助,主要为了维护客户。
养殖技术咨询服务
无需申请,有资质有专业技术人员就能领营业执照。
畜牧养殖技术指导服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 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0〕1 号
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 年 5 月 6 日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 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 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 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第七条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 地面积控制在 22.5 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 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20%以内,最多不超过 50 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 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20 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 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 60 亩。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 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 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补划完成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 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 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 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 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畜牧 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 〔2012〕3 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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