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技术有哪些,生猪养殖技术有哪些方面的问题
养殖业养猪技术
现代化养猪场主要设备:猪栏、漏缝地板、饲喂设备、饮水设备、降温保暖设备、清洁消毒设备、粪便处理系统七个大方面。
1.各种限位饲养栏
现在大多现代化猪场都采用固定栏饲喂,这样猪栏可按照不同要求分为公猪栏、妊娠栏、分娩栏、保育栏、生长育肥栏、配种栏。规模不大的养殖场可以不用配备公猪栏,直接采用空旷地即可,另外,现在多采用人工受精技术,即不用花钱购置这些。大多企业也都采用的栏栅式饲喂公猪,没有专门的公猪栏。
2.漏缝地板
母猪、公猪、育肥猪、仔猪等饲养阶段不同,地板间隙不同。地板主要有钢筋混凝土板条或板块、钢筋编织网、钢筋焊接网、塑料板块等,总之,不能卡住猪蹄,还要可虑耐用,耐腐蚀,易冲洗即可。
3.饲喂设备
目前有两种给料方式选择,一种是全价配合饲料,另一种是液态料。全价配合饲料就是拿来可以直接饲喂的袋装料,无需添加其他东西,像温氏集团、大北农等一般是企业内部自供,若是一般养殖户只能去买饲料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液态料最近比较火,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这里就以常用的全价配合饲料给料为例。除下面三个外,还有饲料输送机,主要功能是将饲料从贮料罐自动输送到猪舍料槽中,目前常用的有螺旋弹簧输送机和塞管式输送机。
4.饮水设备
现代化养猪场供水大部分采用压力供水,主要包括供水管道、过滤器、减压阀、自动饮水器。水从水源处获取后,贮存在养殖场的水塔中,经过过滤,除菌后通过饮水管道连接猪舍饮水器。水塔还有另一好处,猪场若要预防某种疾病,可直接在水塔中添加相应药物即可,省时省力。目前常用的饮水器有鸭嘴式饮水器和碗式饮水器,鸡常用乳头式饮水器。遇到养殖方面的问题,可以在云种养平台咨询专家,它是全球最大的农技问答网站。里面集合了数万名种植和养殖方面的专家,提出的每一个问题2分钟内就会得到回复。
5.降温和采暖设备
供暖,小猪怕冷,大猪怕热。小猪,特别是刚出生的小猪必须做好保温工作,而大猪(公猪、母猪、育肥猪)在炎热季节则需要做降温处理。刚出生的仔猪温度要求保持在30~32度之间,母猪则要求17~20度之间,如何实现?猪场供暖采用集中供暖(多采用热水供暖系统)和局部供暖(对用于仔猪,方式为保温箱)。
降温,现代化猪场多采用全封闭式建设,无法靠自然通风。纵向通风方式因为没有死角,故被多采用,猪舍一头为进风口(安装水帘),一头为出风口(安装风机)。还有一个原因,则是现代化猪场采用水泡粪模式后(有详细介绍养猪:全国生猪粪尿排泄量约7.5亿吨,粪污处理让企业最头疼!),纵向通风可以直接带走其产生的二氧化碳和氨气,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降温,还可以换气。
6.清洁和消毒设备
现代化养殖场都是采用高密度限位饲养工艺,对进猪场的人员、车辆、种猪、猪舍环境必须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以防带入病原造成毁灭性打击。人员入养殖场管理区和生产区必须经过温水彻底冲洗,更换工作服(已消毒),进行紫外线灭菌。车辆若必须进入内部则需要经过消毒池和对车身冲洗消毒。环境清洁消毒常用的有地面冲洗喷雾消毒机和火焰消毒器两种。
7.粪污处理
养猪场粪污处理有三种方式,即人工清粪、水冲清粪、水泡粪三种方式。水泡粪与沼气工程或生物发酵配套使用是现代化养猪场常用的操作模式。关于水泡粪这里有详细介绍养猪:全国生猪粪尿排泄量约7.5亿吨,粪污处理让企业最头疼!
生猪养殖技术
1.优化猪群结构
对于猪种的采购, 应当将经过许可且接受生产测定, 具有较强抗体的猪作为主要猪种, 优化猪群结构。另外, 在优化猪群结构方面, 应高度重视培训与指导的重要作用, 以保证养殖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 应不断更新猪的养殖品种, 将品种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进一步增强生产工作的效率。
2.改善养殖环境
选址时, 养殖场需要与医院、学校等保持一段距离, 以防止废水的排出。同时, 应尽量避免污染物排放对养殖场带来的影响。2.养殖污染的有效降低。在生猪养殖的过程中, 养殖场内部会形成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 还存在大量粉尘与噪声。究其原因, 养殖场对生猪粪便的处理不合理, 导致场内气体、水体与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3.合理购存原料
对原料进行合理购进, 以保证原料营养的充足。要想推进养殖工作的健康发展, 最关键的就是建立并健全生产机制, 进一步提高生猪养殖的安全水平。在此过程中, 有必要对原料营养的合理维护, 由于原料种类诸多, 而且场地差异较为明显, 所以, 要想保证原料购存的质量与安全, 就一定要加大控制力度。除此之外, 还应严格控制饲料原料的保存质量。以玉米为例, 玉米是生猪养殖原料的重要组成, 在保存的过程中, 要规避虫咬的问题, 以保证原料完整。
4.实现精细饲养管理
通过传感器与摄像头等实时监控室内环境, 借助通风等多种手段, 优化生猪精细化饲养管理工作。最后, 贯彻落实投入品的动态化管控工作, 特别是饮用水, 严格检测水体中的添加剂, 一定要保证达到特定要求。另外, 还要保证饲料原料保管的质量, 尽可能规避霉变现象的发生。
养殖猪的技术
养猪技术:1. 实行保护性饲养。夏秋季节在猪舍外栽植葫芦、大瓜、窝瓜、向日葵等植物可遮荫降温,冬季推广塑料暖棚饲养技术,并定期搞好驱虫和免疫注射。2. 推行高密度养成猪。冬季0.8平方米猪舍养1头育肥猪,夏季1平方米猪舍养1头育肥猪。高密度养成猪,不仅建圈少,费用低,而且育肥猪争抢吃食。没有活动场地吃饱则睡,爱长肉,增重快,减少饲养费用。3. 育肥猪超90公斤后,日增重速度明显减慢,且以脂肪沉积为主,所以越喂越不合算,而且肥肉增多,不好销售;不足90公斤屠宰,虽饲料利用率高,但因体重小而出肉率低,经济上也不合算,一般育肥猪90~120公斤屠宰最适。4. 品种要优。首先要根据市场需求来选择品种。当前,要推广多元杂交,至少要三元,最好是五元,如英国PIC猪,五系配套,生长速度快,158天可达110公斤,瘦内率66%,料肉比2.8:1。5. 栏舍要简。猪舍不要造得过于豪华,达到防寒保暖通风就行了。6. 饲料要廉。饲料占养猪成本的70-75%。饲料配方要随着市场价格、季节的变化而变化,不要一成不变。如夏季天热猪吃得少,饲料要配得营养好些。饲料营养要均衡,以满足生长需要为宜。7. 防疫要严。重视消毒,既要防止外来的疫病,又要防止粪便的污染,传播疾病,还要按免疫程序注射疫苗。8. 出栏要适时。如二元猪体重达到70公斤、内三元80-85公斤、外三元95公斤、英国PIC猪105公斤时,为出栏的适时体重。此外,生猪市场价格高时,体重相对越重越好;价格低时以体重轻些为好,减少饲料消耗,降低成本。9. “倒喂法”养猪,就是针对上述的缺点并结合猪的生育规律和特点而确定的新型养猪法,该办法在小猪到中猪阶段。即50—60千克以前用高能量高蛋白的精料为主,配用必要的饲料添加剂和少量青、绿饲料。从中猪到出栏期,适当减少精料投入量,增加青、粗饲料,其比例为:精饲料60%,青饲料25%,粗饲料15%。这种方式既缩短了猪的饲养周期,又充分利用了大量青、粗饲料资源,从而节约了精饲料用量,经济效益大大提高。10.饲养管理:科学饲养,按照猪的不同用途,不同年龄和生长需要合理配搭饲料,加强管理,搞好卫生,防止疾病发生。
农业养猪技术
谁知道养猪能有什么循环的养法吗?
这个问题好多人都在探讨。猪一沼一莱,
猪一一沼一一果,猪一一沼一一庄稼,猪一一沼一一林等好多循环模式。并且这些模式技术相当成熟。
我在养猪初期,就利用了猪一一沼一一林和猪一一沼一一菜两种模式。
第猪一一沼一一莱模式。
在养猪初期,采取固、液分离模式。具体做法是:每天把猪粪清理出来,堆积发酵,然后还田。猪尿液流进沼气池,然后用污水泵抽进田里。
20亩菜地从来没有上过化肥,猪粪尿满足还田还有剩余。
田地里冬天种油菜,夏天种红薯等阔叶庄稼,另外种了几亩紫花苜蓿,这样母猪有油菜、苜蓿、大白菜、红薯叶等绿叶植物食用。
有时候还种上一些胡萝卜,保证妊娠母猪有新鲜的青饲料食用。
由于妊娠母猪有大量的青饲料食用,所以我的母猪很少有便秘、难产等疾病,公猪性欲也很好。
特别是油菜秧、胡萝卜猪吃了上膘快也节省了很多饲料。
我的朋友采取了猪一一沼一一鱼的模式。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他利用猪粪尿发酵后撒入鱼塘,增加了水的肥力,滋生了大量的浮游生物。
他在鱼塘投放了大量的草鱼、鳙鱼、白鲢等,鱼的生长速度很快 。另外在地里种了很多叶菜类庄稼,一部分喂猪一部分喂鱼。
第猪一一沼一一林模式。
我的另一部分地载了一片杨树,猪场内也栽了一行行的杨树。杨树在猪场北面,夏天为猪场提供了一片荫凉,也有效地阻挡了好多传染病的传播,净化了空气。由于猪粪尿充足,杨树长得很快。秋天储备了大量的干杨树叶儿,冬天铺在猪圈里、猪也很暖和。
这次非洲猪瘟没有传染到我的猪场,四周高大的杨树林功不可没。
上图就是我的杨树林,漂亮吧!
半只鹅欢迎大家交流讨论,共同提高。为乡村振兴出把力。
种猪的养殖技术
主要是选好小猪苗,提供充足饲料营养、科学的饲养管理方法。
选好小猪苗
选择由优良的二元杂交母猪与长白猪、大白猪、杜洛克等瘦肉型公猪杂交配种所得的三元猪,断奶较早,体质结实健壮、精神活泼、皮毛光润、双眼有神、两耳灵活、呼吸正常、反应灵敏、体躯长且紧凑、四肢较高、背弓腹不吊、臀宽广、后躯丰圆,前胸开阔,胸宽而深,头小额宽、断奶体重大的猪来饲养,这样更好用来饲养与育肥,长势更快更好。
提供充足饲料营养
选用科学的饲料组方,根据肉猪生长不同阶段的营养需要,合理配合饲料。由于三元猪瘦肉率较高,对饲料条件要求也高,尤其要充分满足蛋白质饲料要求。
切忌:猪饲料不能贪便宜贪省钱,关键是要把好质量关,特别是避免霉菌毒素对饲料的污染,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科学的饲养管理方法
猪的生长规律是:体重20~60kg前,主要生长肌肉和骨骼为主,以后则以沉积脂肪为主。据此规律,前期实行自由采食,供给高蛋白、高能量饲料,让其吃饱为原则。到了60~90kg阶段,应适当限制饲喂,每天喂给自由采食的80%左右,在限食期间,猪有吃不饱的情况,可用青粗饲料给以补充;或适当降低饲料能量水平,让猪自由采食,以达到提高肉猪的胴体瘦肉率、降低饲养成本。
养殖业养猪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废水标准执行GB18596-2001标准,全称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为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上述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
养殖业养猪技术培训
现在没有正规的培训学校,如果自己想养猪不如先去大型的养猪场去饲养学校半年,那样要比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更切合实际!
养猪的技术与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畜牧养猪技术
1,确定饲养模式 根据经济、气候、能源交通等综合条件, 以及猪场的性质、规模、养猪技术水平来确定。
2,确定生产节拍,生产节拍也称为繁殖节律,是指相临两群哺乳母猪转群的时间间隔(天数)。
3,为了准确计算猪群结构即各类猪群的存栏数、猪舍及各猪舍所需栏位数、饲料用量和产品数量,必须根据养猪的品种、生产力水平、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环境设施等,实事求是地确定生产工艺参数。
4,根据猪场规模、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条件,将生产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不同阶段组成不同类型的猪群,计算出每一类群猪的存栏数量就形成了猪群的结构。
5,养猪生产能否按照工艺流程进行,关键是猪舍和栏位配置是否合理。
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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