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Q1

广地龙养殖设施,设施养殖技术

广地龙养殖设施,设施养殖技术广地龙养殖设施,设施养殖技术

设施养殖技术规范

1.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2.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3.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养殖业养殖标准

养殖水质标准温度;18—35℃为正常温度,25—32 PH值;6.5—8.5,低于6.5肥效不能正常发挥优势,氨氮、硫化氢等毒性增大,易缺氧浮头。

盐度;0—1%,盐分过高会影响淡水中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

养殖场建设标准规范

有法律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二)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三)距离畜禽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四)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五)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技术规程

养母猪细心照料,要吃得好。

设施养殖技术规范最新版

闽国土资综〔2017〕44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推进我省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细化设施农用地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或辅助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范畴,地类按农用地调查和管理,使用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各类设施温室大棚(含钢构玻璃或PC板温室)、作物(含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水肥一体物联网、水泵配电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必需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必需的设备原料、生产资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田间冷链仓储、农产品烘干设施、烤烟房、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或粮食生产有关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中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控制在规定上限以内。各地可以就设施农用地的具体范围、类型及控制规模做细化规定,鼓励引导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合理选址,鼓励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

编制设施建设方案

使用设施农用地前,农业经营主体要拟定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等(参考格式见附件1)。仅使用各类设施温室大棚、水肥一体化物联网、水泵配电等用地的,可不履行备案手续。

设施养殖技术规范要求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归纳起来,有五个突出的方面:

01

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

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因此明确,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02

对一些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

考虑到兴建设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因此,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03

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

如前所述,全国各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差异较大,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体现各地差别化政策,调研中一些地方也提出了这方面意愿。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巩固今年刚刚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衔接,《通知》明确“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

04

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规模化经营,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建设多层建筑从事养殖生产的情况,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通知》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05

简化用地取得方式

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然,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第一个就是了解国家的政策,从国家政策来看,补贴和奖励方面对养殖创业者给予最大限度的扶持,并且有相关保险不断的创新,保证了养殖业财产方面的保障,最大限度降低了投资创业者的风险。从市场环境来看,相关行业的发展,也带动了食品原材料行业的发展。

开养殖场之前需要做哪些准备的第二个就是猪羊牛的价格,我们从当前猪羊牛的价格说起,目前由于消费水平的提高导致物价上涨,牛肉的价格还有一定的上涨空间,国内的需求正旺,市场潜力大;羊肉的价格由于现在羊绒羊毛市场增大,导致羊肉市场间接需求增大。养殖羊投资相对较小,因为羊的繁殖较慢,所以可以考虑和其他猪牛一起养殖,保证一个持续稳定盈利性。而最重要的猪肉,是国内居民的主食,需求量每年都在上涨,市场需求大。这些是养殖业的一些基本选择,还有可以适当的培养其它品种,例如:黑山羊、蓝孔雀之类的,养殖成本不高,但是市场价居高不下,利润空间相当大。

第三个就是对于行业的详细了解,作为创业者,你只有了解更多的养殖行情信息,尽量收集情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决定当前饲养种类和饲养规模,在品种方面初次养殖,可以选择良种,具有生长快、生命力强、肉多的优势,能快速资金回本;在开办养殖场之前要去了解养殖相关手续和相关管理工作流程、养殖技术。在渠道方面,要广开销售渠道,及时推出市场上所需的畜禽成品,同时互联网时代,一般养殖场都开始结合电商模式发展,扩充网络销售渠道,并且可以与相关的畜禽食品加工厂商合作,增加出口量。在选址方面,首先要占地广,可能要远离村庄,但是周围环境尽量要开阔平坦、地势较高,最主要的就是交通要便利的,方便运输,如果交通不便利,运输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加大养殖风险;养殖环境需要注意几点:阳光充足、通风、排水、水源。在疾病预防方面,是养殖一个重要环节,实行当地推行、被相关部门认可、时间有效的防疫程序,在疾病预防不能容错,不然畜禽如果患病,疫情蔓延,损失的还是投资者。以上就是养殖业的一个市场前景和创业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以上就是小编对开养殖场之前需要做哪些准备的介绍,以上几点是创业者在创业前必须要了解的,民以食为天,养殖行业需求量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只要好好观察市场,跟着市场的叫去前进,在未来几年,养殖业是一项让您稳赚不赔的致富项目。

良好养殖规范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

申请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的有关规定。

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设施养殖技术规范书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 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0〕1 号

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 年 5 月 6 日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 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 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 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第七条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 地面积控制在 22.5 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 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20%以内,最多不超过 50 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 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20 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 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 60 亩。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 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 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补划完成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 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 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 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 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畜牧 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 〔2012〕3 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养殖场设计技术规范

消毒池是肉犬养殖场防疫灭病的重要设施之一,应根据 犬场规模适当设置。

对大型养殖场,在生产区及各栋犬舍的出人口应设消毒池,所有出入人员及车辆,必须经过池内的 药液后才能入内。

生产区大门口的消毒池,其宽度应大于需 通过车辆的宽度,其长度应保证车轮在池内能滚过1圈以 上。

消毒药液的深度应在15厘米左右,并要定期更换。

每 栋犬舍门口应设消毒池,其宽度与门相同,长度1米以上, 深5~10厘米,内铺草垫、麻袋等物,既可使鞋底消毒,又 可保持消毒液。

小型肉用犬养殖场的门口可不设大消毒池,但对来往的车辆,人员应用喷雾器对车轮、鞋等进行喷物消毒,或在消毒室更换工作服。

养殖建设标准

标准化:

根据目前国家自然资源部: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完善生猪生产的用地政策:

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过去养殖场使用的土地往往都是农业用地,不允许占用一般耕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此次《通知》印发,对于养殖场、养殖投资者来说,确实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时机。

此外也有专家认为,开辟新养殖场有利于降低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率,解决土地问题对生猪生产能力的恢复非常有效。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除法律禁止区域不得划定生猪禁养区

近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通知指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通知还指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

养鹅


广地龙养殖设施,设施养殖技术
  • 养殖西门塔尔,养殖西门塔尔
  • 养殖西门塔尔,养殖西门塔尔 >> 养殖西门塔尔,养殖西门塔尔...

    广地龙养殖设施,设施养殖技术
  • 肉蛇养殖市场,肉蛇养殖基地
  • 肉蛇养殖市场,肉蛇养殖基地 >> 肉蛇养殖市场,肉蛇养殖基地...

    广地龙养殖设施,设施养殖技术
  • 湖南养鹅技巧,养鹅的技巧
  • 湖南养鹅技巧,养鹅的技巧 >> 湖南养鹅技巧,养鹅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