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化水产养殖中的自动控制技术,工厂化水产养殖过滤都有什么东西
水产养殖环境监控系统综合利用了哪些技术
如何实现智慧水产养殖?所谓“智慧水产养殖”就是摆脱自然环境,通过人工智慧模拟生态环境进行养殖一种现代高效的养殖模式。
这种养殖模式完全不受自然环境影响,它是一种全天候人工智慧模拟自然生态进行饲养。这样的养殖模式有几个方面的养殖要点:
一,既然是水产养殖,必定离不开水,水源必须是无污染的,首先通过人工智慧自动检测水质,根据水产品种不同,水质要求也不同的原则去自动检测水源的优劣。
二,人工水产养殖必备的养殖设备,这个设备可以是集装箱式,也可以是混凝土池,也可以是大型或小型的塑料槽罐。根据水产品种而定。但养殖环境必须定期消毒杀菌。
三,人工智慧控温控湿。根据水产品种不同实行人工智慧控温,让水产品类有一个适宜它的生长环境。
四,根据水产品种的不同饮食习性,定时定量实施人工智慧喂食水产品生物饲料。
五,水源自动循环,自动检测水质,减少水产品的病虫害。
六,人工智慧模拟阳光,根据水产品习性不同,定时输送光照。
…………等。
抓住以上六个主要要点,智慧水产养殖成功不是难事。具体成功经验因每一种水产品的习性不同,都得去探索或者学习。
我国的智慧水产养殖场,也还是在起步阶段,也有成功案例(某种魚类、虾类、)。
智慧水产养殖的优势,明显高于自然放养。它的优点是:
一,产量高,不受自然环境影响,水产品生长速度明显高于自然环境。
二,由于产量高,收益就高,每年大概可循环复养4~5荐。这个当然是根据水产品种生长速度而不同。有的可以,有的就不行。
三,智慧水产品成品无污染,纯绿色有机产品,这与自然放养有着不能比拟的优势。
根据我国水源污源的情况,完全有必要推行人工智慧水产养殖模式。让人民吃上放心的无污染的绿色有机水产品。
水产养殖环境监测系统综合利用了哪些技术
水产养殖业用水质监测器来检测水质,高级的比如用电极探头的仪器,普通的就是常见的水质检测盒,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应的检测设备就行了。
水产养殖环境监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水产养殖环境的污染及其控制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的含义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和收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
第六条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第七条 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八条 限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限制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池塘养殖排放的尾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
第九条 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十条 因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禁、限养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促进禁、限养区内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养殖区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指导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1.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贝类。
2.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
3.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
4.定期清除养殖塘的淤泥,改善养殖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并配备使用相应的病死水生动物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渔药、饲料投入品包装物等收集箱。
5.建设并运行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引导生产者发展生态循环模式,示范推广以下技术,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1.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
2.浅海贝藻养殖和贝类底播,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围网;
3.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第十六条 扶持现代渔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生态健康养殖和生态循环渔业项目,重点补助循环水养殖和与养殖生产设施相配套的废弃物处理、水质监测等设施装备建设。
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限养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巡查,督促养殖生产者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组织可以制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乡规民约,鼓励水面流转时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内容写入流转合同。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宣传教育,发现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清涂的行为的,应移交农业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水产养殖监控系统设计
迪赛物联推出来的护渔宝水产养殖监控系统整体来说是不错的产品!
性能上:可以远程监控水质的溶氧、温度、PH值,这个跟国内主流的同类产品基本相当,稳定性上面目前说实话一般两个月左右需要清洗维护(维护室他们的专人来做的),好像我打听到的别的同类产品基本上也是一到两个月左右需要维护(别的同类产品基本上是自己清洗维护的),所以跟同类产品也是相当。
价格上:一般售价在3000到9000元不等(视具体配置而定),不过在国内的同档产品来说的话是很实惠的,一般别的公司的需要贵多1000到5000元,所以这两个方面来看的话,护渔宝是不错的产品。其实购买护渔宝之后,你就可以感觉到他的另外的更为重要的东西,那就是服务。
不管是什么时候除了问题,他们都会安排人员来维护,当然上次我购买的护渔宝出了问题,他们过了两天才过来,这个完全可以理解,因为他们是专程从东莞感到湖南来的,单凭这点,我就很信赖护渔宝,而且他们的业务员会在你需要的时候出现,全国这么广阔的地域,他们可以做到这点,真的让我很欣赏,感觉是值得信赖的公司。
现在买产品,我觉得服务很重要,所以我都给我的渔民朋友推荐过两台,呵呵。以上回答望采纳!
养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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