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工厂化水产养殖场
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标准
水产养殖注意事项 1.为了使养殖生物安全过冬,室外池塘应适当加深水位,温室养殖要做好加温和调节水质工作;同时提前加固,备好应急材料,防止雪灾对温室的损害;网箱养殖应减少操作、防止擦伤。 2.及时起捕水产品。养殖水产品都已进入捕捞期,养殖户要及时起捕,且随着春节的来临,进入成鱼上市旺季,拉网、运输会较频繁,养殖户要注意捕捞操作,防止鱼体受伤。 3.做好清整消毒工作。对已经全部起捕的养殖塘,要做好塘埂、堤坝、沟渠的清整修理;抓住晴好天气进行干塘清淤和曝晒,最大限度杀灭病原生物,为新的养殖打好基础。对于清塘之前不能排水的池塘,可以进行带水清塘,每亩水深1米,用生石灰125千克~150千克溶化后立即趁热全池均匀遍洒。 4.抓好常规鱼种放养。常规鱼种放养应选择健康鱼种,放养前做好消毒工作,有条件的还可做好免疫工作,放养过程要小心操作,避免机械损伤。
水产标准化养殖场建设要求
1.
水产标准化养殖场 在2021年,国家会对水产标准化养殖的工厂给予一些补贴,补贴金额在50-150万之间。每年可申报的补贴时间在3-8月份之间。目前市面上从事水产行业的人虽然多,但品种较小,大多都是龙虾、带鱼等。 如果想要开设水产养殖场的话,可以选择如水蛭一类的水产动物,这类水产动物的优势在于市场养殖的人少、需求量大、价格高。比如干水蛭的价格在400-500元之间,养殖利润非常可观。
2.
生产加工厂 2021年,国家强调要扶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延时类初加工,粮变粉、肉变肠等、果变汁等食品类初加工工厂会有不错的前景。在2021年,国家也会培育一批农业食品融合企业,制定加快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的意见等。
3.
特色工厂 2021年,政府宣布要培养一批特色产业,建设一批产值超1000亿元的骨干优
规模性养殖场标准
①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养殖场建设,只允许建在除保护性农田之外的耕地或自留地上。虽然不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②建造养殖场或养殖棚,不得破坏土壤的耕作层,不能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并且,当地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同样不能建设养殖场;
③养殖场建设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而且需要远离村庄居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区以及河流等等;
④养猪户需要办理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论是小型养殖户,还是规模性养殖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要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即便建好养殖场所,也不允许进行养殖!
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标准化设计
是指在具有一定规模畜禽饲养量和生产能力的条件下,所经营的畜牧养殖业;是小规模、大群体和工厂化养殖的综合称谓。
经过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国家也非常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水产养殖大户标准
1、氮化合物的组成氮是构成生物体蛋白质的主要元素之一。水中氮化合物包括有机氮和无机氮两大类。有机氮主要是氨基酸、蛋白质、核酸和腐殖酸等物质中所含的氮。某些藻类和微生物可直接利用有机氮。在工厂化育苗池、温室养鳖池、精养鱼池中有机氮占有较大的比例;无机氮主要有溶解氮气(N2)、铵态氮(NH4)、亚硝态氮(NO2)和硝态氮(NO3)。分子态氮只有被水中的固氮菌和固氮蓝藻通过固氮作用才能转化为可被植物利用的NH4(或NO3)。一般浮游植物最先利用的是铵态氮,其次是硝态氮,最后才是亚硝态氮。因此上述三种形式的氮通常称有效氮,或称为三态氮。亚硝态氮是不稳定的中间产物,对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有较大的毒性。
在鱼类主要生长季节的池塘中,当总铵超0.5毫克/升,亚硝态氮超过0.1毫克/升,表示水中受大量有机物污染。而精养鱼池在夏秋季节则往往超过此值,通常总铵为0.5~4毫克/升,亚硝态氮为0.1~0.4毫克/升,硝态氮为0.1~2毫克/升。一般海洋、湖泊、水库等水域,当总氮超过0.2毫克/升,总磷超过0.02毫克/升,表明该水体已富营养化。
2、养殖水体中氮的循环池水中溶解的有机氮来自动物分泌物、动植物尸体,它们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先分解为氨(NH3)。氨在水中部分离解为离子态铵(NH4),两者之和称为总铵(即铵态氮)。在溶氧丰富的水体,亚硝化细菌和硝化细菌(均属好氧性细菌)大量繁殖,铵态氮则被亚硝化 细菌氧化为亚硝态氮(NO2),亚硝态氮是很不稳定的中间产物,在硝化细菌的作用下很快氧化为硝态氮(NO3)。如果水中缺氧,则好氧性微生物受到抑制,厌氧性微生物(如反硝化细菌)大量繁殖,水中有机物分解形成的总铵不仅无法进一步氧化为亚硝态氮和硝态氮,而且原有的亚硝态氮和硝态氮也被反硝化细菌还原为总铵,总铵又被反硝化细菌还原为氮,并逸出水面,造成氮的损失。
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
一)海水养殖
1.陆域
海水池塘养殖:养殖水面20公顷(含)以上;
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20000立方米(含)以上。
2.开放性海域
深水网箱养殖:500口(含)以上(折算为40米周长数,610立方米/口);
普通网箱养殖:900平方米(含)以上;
吊养、滩涂底播增养殖:200公顷(含)以上;
围栏养殖:养殖水面20公顷(含)以上。
3.封闭或半封闭海域
普通网箱养殖:540平方米(含)以上;
吊养:100公顷(含)以上;
滩涂底播增养殖:150公顷(含)以上。
(二)淡水养殖
淡水池塘、山塘养殖:养殖水面40公顷(含)以上;
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10000立方米(含)以上;
普通网箱养殖:600平方米(含)以上;
吊养:50公顷(含)以上。
相关要求
(一)所有水产养殖建设项目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满足现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二)控制区域水产养殖密度。为防控水产养殖自污染,深水网箱养殖占用海域面积应大于0.5公顷/口(折算为40米周长口数);封闭或半封闭海域内所有普通网箱养殖面积总和不超过海区宜养面积的10%;重点湖泊水库及河流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或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或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
(三)同一个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在不同的连片区域的养殖场,不累计计算养殖规模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
云泊湾湿地庄园让钓鱼。
云泊湾湿地庄园,坐落于风景秀丽的“鱼米之乡”嘉祥县金屯镇南3公里105国道路东,南接中国“大蒜之都”金乡,东临微山湖,距济宁市区17公里、济宁机场5公里、济徐高速公路“济宁南”出口200米,处于济宁南拓的济宁发展带,是集高科技生态农业、渔业、林业、生态旅游、度假观光、餐饮服务为一体的新型生态农业综合园区。
云泊湾湿地庄园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优势,物产丰富、风景秀美,极具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优势。目前,公司获得“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山东省生态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山东省农业旅游示范点”、“山东省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山东省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点”、“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济宁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济宁市旅游业发展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管理机构:山东衍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景区类型:乡村旅游
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最新
2022年养殖用地新政策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标准化管理
“五统一”
“五统一”是指“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养殖品种、统一饲料技术标准、统一疾病预防治疗标准”。在现畜牧养殖中不能盲目,要做到能找出具体原因,那就得进行标准的统一,在统一之中,我们才能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进行优化改良。最终才会带来整体养殖饲养体系健全,最终才会实现利润可靠增长。
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标准要求
2021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
2021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可以参考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根据此文件可知,各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是多少?
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各地是不同的,具体标准大家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
1、安徽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
参考2020年6月24日发布的《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可知,安徽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为:
(1)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
①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②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③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2)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
①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②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
③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
2、江苏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
参考2020年9月3日发布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可知,江苏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为:
(1)作物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①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最多不超过10亩。
②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③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含烘干、保鲜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非经营性服务类组织,农机场库棚设施(非永久建筑),可按照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2)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除外。
(3)水产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养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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