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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添加剂价格,水产养殖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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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添加剂使用标准

在水产养殖的饲料中加入诱食剂不仅可以使水产动物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饲料和促进摄饵行为,减少饲料消耗,而且诱食剂还可以促进消化酶的分泌,.活跃水产动物的消化和吸收功能,从而促进其生长。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诱食剂在水产养殖生产中的应用日趋广泛。

诱食剂属于非营养性添加剂,主要包括香味剂(风味剂、增香剂)、调味剂等几大类。香味剂主要是指各类香精、香料;调味剂主要包括鲜味剂、酸味剂、甜味剂、咸味剂和辣味剂。可以改善配合饲料的风味,刺激水产动物的食欲,增加摄食量,提高饲料利用

水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大蒜素泼洒池塘四周能有效防虫害。

大蒜素用于水产饲料添加剂,可提高鱼苗的免疫力和成活率;对水产动物有诱食作用,提高动物的摄食量。

大蒜素也是天然的抗菌物质,在鱼体体内基本无蓄积作用,不会在产品中产生残留,一般也不会产生耐药性且没有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副作用,是一种安全性较高的添加剂,且价格低廉,使用方便。可长期使用。

水产养殖添加剂是什么

氨基酸类添加剂多用于禽畜饲料,特别是在动物的幼小发育阶段,而牛、羊等反当动物由于能利用微生物合成多种氨基酸,不存在限制性氨基酸和非限制性氨基酸的区别,一般不使用氨基酸类饲料添加剂。水产类动物对化学合成氨基酸的利用率还存在争议,一些研究和实验报道,化学合成氨基酸在鱼类中的利用率不高。

掌握有效含量和效价

如赖氨酸饲料添加剂多为L一赖氨酸盐酸盐,含量为98%以上,其实际含L一赖氨酸为78%左右,效价可以按100%计算;而DL一赖氨酸的效价只能以50%计算。蛋氨酸饲料添加剂有DL一蛋氨酸、蛋氨酸经基类似物和N一经甲基蛋氨酸钙等。DL一蛋氨酸的有效含量多在98%以上,其效价以100%计算;蛋氨酸经基类似物的效价按纯品等于DL一蛋氨酸的80%;而N一经甲基蛋氨酸钙的蛋氨酸含量为67%左右。因此在实际应用氨基酸类添加剂时,应先折算其有效含量和效价,以防止添加量过多和不足。

水产养殖添加剂使用标准是什么

肥水的方式包含几个操作方式,一是是复合肥肥水,二是粪肥发酵肥水,三是微生态方式肥水方式;前两者形不成闭环,肥水后的水质和藻相不稳定,容易倒藻或者转藻,所以不推荐采用前两者进行肥水;而后者可以形成闭环管理,形成良好并且稳定的藻相,水质状态稳定,菌促藻,藻促水,两者相互协同,相互抑制,不容易倒藻或转藻,即使是气温突变或者天气突变(比如强降雨等现象),所以,在常规水体养殖方面上应用的模式采用后者比例较高。而微生态养殖模式里面的肥水方式则可以采用。

采用微生态肥水养殖,可以提高养殖对象完全的适水度,肥水需要用到的产品为菌和氨基酸;菌有光合细菌,em菌和芽孢杆菌,前者为主导,后两者为交叉交替使用;定期的施用前者,会培育良好的水体环境和丰富的藻相,所产生的肥水状态是采用粪肥和化学复合肥所不能比拟的,后者肥水肥效快,肥效不稳定,倒藻风险系数较高;前者肥效相对较慢,肥效稳定,合理定期施用,基本不存在倒藻或者转水的风险;

光合细菌可以自己培育,关键在于要选取优良的光合细菌菌种和培养基(一般实体店是不会让你做的,这样损伤了他们的利益,购买的需要3到4元,自己培育在2毛左右,你可以在某宝上找下牧海人光合细菌看看,自行繁育的效果比较好),能够确保光合细菌的可持续繁育性。自己培育不但节省了大量的资金,而且间接提高了养殖的利润空间,光合细菌以后自己培育是一个趋势;光合细菌不但可以在淡水水体用,也可以在海水水体内使用,它的适应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光合细菌作为水产微生态制剂的一个成员,发挥着领头军的作用,其可以广泛应用于海参、南美白对虾、斑节虾(基围虾、花虾)、四大家鱼类、水蛭、泥鳅、龙虾、大闸蟹、青蛙等水体养殖类项目方面的应用,下面我们来看下其主要作用:

【1】、分解水体小分子有机物,净化水质,降解转化氨氮、亚盐和硫化氢及有机酸,保护水体环境,提高水体菌藻平衡状态,通过水面泼洒施用光合细菌,既可以形成以菌促藻,又可以形成相互克制,防止过度藻类或者菌相过度繁殖,改善水质,降低水体的cod、bod指标,并可于水体内形成优势菌群,抑制水体内有害病原的产生;

【2】、其本身含有抗病毒因子和多种免疫促进因子,能够直接或间接抑制水体致病菌的繁殖,所以在对养殖对象进行投料时采取拌服的方式,即可起到预防降低虾体犯病病的几率,提高虾体的抗病能力和免疫能力,其在繁殖时能释放出一种具有抗病性的物质,能压制预防虾体疾病的发生;

【3】、光合细菌的营养丰富,富含较高的B族维生素、类胡萝卜素等脂类化合物,是优质的饲料添加剂,可以为养殖对象提供较高的植物蛋白,可以发挥促进水产动物生长的作用,同时光合细菌可培养浮游生物类,作为初期处于浮游期的养殖对象的天然饵料。由于光合细菌比较轻,与吸附剂合剂应用利于其沉降水体和水底,可以在池塘底部直接作用,并定植底部,对底部的环境改良效果较好;使用时避免与消毒杀菌剂混合使用,最好间隔三天以上,并选择晴天施用。

【4】、科学的使用光合细菌,能够有效的预防浮头、泛池,并可减少换水量并提高20%——80%的养殖密度,并起到增重作用,缩短养殖周期,降低预防水体的富营养化及所带来的次生灾害(倒藻,高ph、养殖对象肠道及胰腺损伤)。

希望能够采纳,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留言。

水产养殖促生长的添加剂

(1)促生长添加剂:包括喹乙醇、猪快长、速育精、血多素、肝渣、畜禽乐、肥猪旺等。

(2)微量元素添加剂:包括铜、铁、锌、钴、锰、碘、硒、钙、磷等,具有调节机体新陈代谢,促进生长发育,增强抗病能力和提高饲料利用率等作用。添加后生猪日增重一般可提高10%~20%,降低饲料成本8%~10%。

(3)维生素添加剂:包括维生素A、维生素D2、维生素E、维生素K3、维生素B1、维生素D3、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以及多种维生素、胆碱、肉猪预混料添加剂、维他胖、泰德维他-80、法国肥、保健素、强壮素等,可根据猪的不同品种和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科学地选择使用。

(4)氨基酸添加剂:包括赖氨酸、蛋氨酸、谷氨酸等18种氨基酸,以及生宝、禽畜宝、饲料酵母、羽毛粉、蚯蚓粉、饲喂乐等。目前使用最多的有赖氨酸和蛋氨酸等添加剂,在日粮中加入0.2%的赖氨酸喂猪,日增重可以提高10%左右。

(5)抗生素添加剂:包括土霉素、金霉素、新霉素、盐霉素、四环素、杆菌素、林可霉素、康泰饲料添加剂及猪宝、保生素等。

(6)驱虫保健饲料添加剂:包括安宝球净、克球粉、喂宝-34等。

(7)防霉添加剂或饲料保存剂:由于米糠、鱼粉等精饲料含油脂率高,存放时间久易氧化变质,添加乙氧喹啉等,可防止饲料氧化,添加丙酸、丙酸钠等可防止饲料霉变。

(8)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包括大蒜、艾粉、松针粉、芒硝、党参叶、麦饭石、野山楂、橘皮粉、刺五加、苍术、益母草等。

(9)缓冲饲料添加剂:包括碳酸氢钠、碳酸钙、氧化镁、磷酸钙等。

(10)饲料调味性添加剂:包括谷氨酸钠、食用氯化钠、枸橼酸、乳糖、麦芽糖、甘草等。

(11)激素类添加剂:包括生乳灵、助长素、育肥灵等。

(12)着色吸附添加剂:主要有味黄素(如红辣椒、黄玉米面粉等)。

(13)酸化剂添加剂:包括柠檬酸、延胡索酸、乳酸、乙酸、盐酸、磷酸及复合酸化剂等,在生猪日粮中添加适量的酸化剂,可显著提高猪日增重,降低饲养成本。

水产品添加剂国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水产养殖添加剂使用标准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頭條萊垍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萊垍頭條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萊垍頭條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萊垍頭條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萊垍頭條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頭條萊垍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條萊垍頭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頭條萊垍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頭條萊垍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垍頭條萊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萊垍頭條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萊垍頭條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頭條萊垍

萊垍頭條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條萊垍頭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萊垍頭條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萊垍頭條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萊垍頭條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萊垍頭條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垍頭條萊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頭條萊垍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萊垍頭條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條萊垍頭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萊垍頭條

水产养殖饲料添加剂

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酸化剂、抗氧化剂、防霉剂、赋形剂和调味剂等。

(1)饲料酸化剂主要用于仔猪配合饲料中,其主要作用是弥补胃酸分泌的不足,提高养分消化率,抑制病原微生物。酸化剂的作用具有条件性,其影响因素很多。国内外应用的酸化剂可分为单一酸化剂(包括有机酸化剂和无机酸化剂)和复合酸化剂两大类。在实际生产中,单一酸化剂使用较少,多使用复合酸化剂。有机酸化剂的化学性质特殊,在消化道内解离产生氢离子,有助于降低pH;而且,酸根阴离子是体内的中间代谢物,参与能量代谢供能。多数有机酸化剂具有良好的风味,故被广泛应用。常用的有机酸化剂有柠檬酸、乳酸、丙酸、苹果酸、山梨酸、甲酸(蚁酸)和乙酸(醋酸)等。使用最多的单一有机酸化剂是柠檬酸和延胡索酸。(2)饲料抗氧化剂指能够阻止或延迟饲料氧化、提高饲料稳定性和延长保质期的物质。饲料中多种营养成分(不饱和脂肪酸、微量元素、维生素)易在空气中氧化破坏,使饲料营养价值下降、适口性变差,甚至产生有害物质,因此须在饲料中添加一定的抗氧化剂。常用的抗氧化剂有乙氧基喹啉、二丁基羟基甲苯、丁基羟基茴香醚和没食子酸丙酯等。(3)饲料防霉、防腐剂指能抑制有害微生物生长繁殖,防止饲料发霉变质和延长贮存时间的饲料添加剂,主要是一些有机酸及其盐。饲料在贮存过程中极易被有害微生物污染,在适宜条件下,微生物进行大量繁殖,会使饲料发霉变质。因此,需在饲料中添加一定量的防霉剂。(4)饲料赋形剂指在饲料加工过程中,为改善饲料性状(饲料的形状、饲料的混合程度、饲料颗粒硬度等)而添加的物质,包括黏结剂、乳化剂和抗结块剂等。

(5)饲料调味剂通过改善饲料的气味,满足不同动物的要求。主要包括香味剂、甜味剂、酸味剂、鲜味剂等。(6)饲料着色剂着色剂分为两类:一是改变饲料产品色泽,刺激动物采食;二是通过增加着色物质在动物体内的沉积而改变动物产品的色泽。

水产养殖添加剂使用标准最新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第五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第八条 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二)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四)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第九条 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请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水产养殖饲料标准

1、养殖场地选择:

科学选址,避开有毒的化学污染或污染源,并对养殖环境和水质进行检测分析,以确定是否适于进行养殖。

2、养殖水质:

养殖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做到水源洁、无污染。养殖场周边无污染。

3、养殖鱼苗:

采用野生原种或经过育种培育的杂交种或受精孵或苗种,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符合相关标准,方可使用。

4、饲料投喂:

采用生物有机肥培育水质,利用水体浮游生物、有益微生物和底栖生物,作为养殖鱼类的天然饵料。

5、病虫害防治:

必须用药时,首选微生物制剂或低毒、高效、低残留的无公害药物。

混合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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